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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机构风险防范之法律体制健全完善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1 11:23

【摘要】 作为农村金融领域“增量改革”的亮点,小额贷款公司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活力,有效缓解了农村融资难题,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是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顿,问题集中地表现在利率选择、治理结构、融资渠道等方面,而细细梳理这些问题,可以发现它们都源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完善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本文正是基于此点而写。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以农村金融市场为视阈,阐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介绍国内外对该机制的研究现状,说明研究的侧重点、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概述”,通过对学界现有观点的甄别扬弃,科学厘定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类型,详加阐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功能及特点,为下一步的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在“四分法”的体系框架内,以法学分析为主,结合经济分析和伦理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市场风险防范法律机制、信用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流动性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和操作风险法律防范机制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国外小额贷款机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考察与启示”,以国外典型样本的介绍为前提,结合中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梳理出国外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对我国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建议”,在论证完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路径选择与理论基础之后,系统地梳理了各种类型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把它们纳入统一的法律分析框架。第六部分“结语”,进一步凸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表明该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文章的探讨仅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防范法律机制; 农村金融市场;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起源
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起源于1981年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开展的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三十年来,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一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3年至1996年9月的初期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探索格莱瑕银行小额贷款这一成功模式在我国运行的可行性。这个阶段的项目主要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扶贫经济合作社、UNDP/CICETE项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我国商务部国家技术交流中心操作)、青海海东农行小额信贷项目(由澳大利亚国家幵发署援助)、陕西安康世界银行项目(由中国扶贫基金会承办)等等。这些项目从主体上,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来操作;在资金来源上,主要是来自国家资金的援助,包括附有优惠条款的软贷款和捐赠资金;在技术上,绝大多数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传统模式下的“团体联保贷款”形式,少数采用“村银行模式”和“个人贷款模式”。第二个阶段:1996年9月至2000年的扩展阶段。这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两种类型的项目同步发展。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资金的援助下继续进行试验;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的支持下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逐步开展起来。②第三个阶段:2000年至2005年的规模化和制度化建设阶段。在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促进“三农”发展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标志着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幵始大规模进入小额信贷领域,也预示着我国小额信贷从“扶贫”目标扩展到服务一般农户和中小企业。③在制度层面上,我国出台了推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政策法规,并大力推进小额信贷业务政策法规制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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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根据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资金集聚”效应,将过去处于“灰色地带”分散的民间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的合法的信贷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份制管理,以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分红回报率高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使更多的自然人以入股的形式参与进来,使社会闲散资金发挥积极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基于提高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大范围撤并县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导致这些地区的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没有合法地位的非正规的金融形式日益活跃,某些地区的地下信贷行为十分活跃。民间借贷的利息普遍偏高,高利贷的现象严重,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迅速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打击了高利贷行为,实现了民间资本的阳光化,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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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类型


(一) 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市场因子或市场价格的不力变动而使金融机构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动所带来的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作为“只贷不存”的草根金融,业务领域还未延伸至外汇和股票领域,因此,只有利率风险和农产品价格风险才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根源在于利率形成机制的不合理。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行确定其贷款经营业务的贷款利率,并且同时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即《指导意见》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 9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髙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波动区间是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由此可知,央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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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用风险
所谓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主观违约风险和客观违约风险。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来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解析的,也有从借款人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来分析的。相比前者,支持后者的学者更多。其中,主观因素是指借款人没有还款意愿,这主要是有借款人的诚信度决定的。借款人的诚信度是指借款人在主观上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有一种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但这种诚信度是很难量化衡量的。所谓客观条件是指借款人缺少还款能力,这这要是由自然灾害、经济环境恶化、经营决策失误等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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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类型........... 11
(一)市场风险 ...........11
(二)信用风险...........14
(三)流动性风险........... 19
(四)操作风险........... 21
(五)监管风险........... 22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26
(一)完善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26
(二)完善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28
(三)完善流动性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31
(四)完善操作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32
(五)完善监管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34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一) 完善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建议
要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成本效益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也有相应的融资渠道,必须充分考虑资金来源的成本,在保本的前提下,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二是风险覆盖原则,金融市场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成本损失的可能,要根据风险溢价覆盖成本损失的原则,确定不同种类和档次的利率;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等级的客户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让信用良好的的优质客户得到实惠,让信用差的客户吸取教训和承担高利率的不利后果;四是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各类差异贷款利率公开化、透明化,鼓励客户遵循诚信还贷用贷原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要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仅仅把握上述四个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考量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特点与需求,建立适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利率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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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是我国金融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有效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加强工商企业与金融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增强融资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创造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打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在资金来源、人才配备、内控制度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国家对其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建议逐步放宽法律限制,扩大融资渠道,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政府制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构建完备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问题很多,本文因学术能力有限,仅就其中某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难免会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必然会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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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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