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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行为价值的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2 15:06

【摘要】 近年来,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行政自制理念的不断渗透,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对于行政权力规范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立一套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能够对行政权产生良好的规制和限制作用的评价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而行政自我评价由于自身的理论属性和实践操作性也对于现代行政法的需求表现的非常契合。具体来说,行政自我评价是一种通过发掘行政主体自觉性自律性,通过规定详细的内容和程序,通过多种形式的控制由行政机关对自身以及同类主体发起评价和自我评价的法律制度。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外部方式,而这种形式对于行政权力并不能进行根本上的规范,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渠道从行政行为的发起、实施一直到结束进行全程的检视和评估。因此,通过研究和学习国外先进行政自我评价理论要求和制度设计,从而建立适合我国现状的自我评价制度是一个极具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首先从界定行政自我评价有关概念为出发点,分析目前行政自我评价的内涵和具体分类,系统的研究部分发达国家行政自我评价的具体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合理借鉴和有效利用,并且结合我国目前行政自我评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体系。国外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制都带有自身条件的鲜明特征,在借鉴宝贵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以自身的社会条件、文化特性等为基石来明确我国行政评价制度具体建构的方向与内容。因此,首先要明确界定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主体选择,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直接决定着评价对象的确定、评价的具体内容、评价的方式选择等;其次,要深入研究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评价、对行政机关业绩的评价、综合各项指标的评价和对公务员的单独评价,其目的是将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都能够纳入到行政自我评价法律体系中;最后对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程序和方式,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等等进行具体的细致化的统一研究阐释。这样才能切实贯彻行政责任化,实现行政效率化和质量化,真正贯彻落实行政自我层面的具体评价体系。
 
【关键词】 行政自我评价; 行政自制; 制度建设;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传统的公法理论来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外部监督来实现的,包含了立法规范、司法规范和和公民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而行政自我评价制度则是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本身,通过自身系统内部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规范,从而提高行政效能以及更好的应对变化复杂的行政情况,以此来弥补外部控制对行政权力规范的不足之处。行政自我评价以行政自制为理论依据和实践目标,对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检验,是实现行政行为自我监督的最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法领域的不断进步,这种源自行政权力内部的评价机制则需要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理论上的深入研究。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逐步确立,行政自制意识的日益增强,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也迫切的需要确立下来,行政自我评价制度已然成为世界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进步的趋势。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能够有效落实,而不在于其制定的有多完美多无懈可击。所以,虽然近几年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行政权力的实施和控制有了更好的发展途径,但是因为行政自我评价体系的不完备,行政自制框架的苍白,行政内部评价体系的建设依然步履维艰。所以在今天,加强行政主体对自身行政行为的评价机制,进而更有效地落实和保障行政权力的实施,显得十分迫切。鉴于此,本文要通过对部分国家行政自我评价机制的学习和研究,试图立足于中国国情,对该制度今后的完善以及在中国的适用等问题上,作一些粗浅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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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与研究目的
行政自我评价总体上来说是行政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对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映到后续行政活动中,以期改善行政主体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美国的行政评估已经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斯纳(1972)曾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书中表示:行政评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采用经济原理对各项可行的政策或行政活动方案进行评估筛选的过程,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从而开始了行政评价特别是行政自我评价的逐步展开。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杰里.马萧(1988)说:“如果一整套被称为行政法的外部控制再也无法满足我们,那么也许在维持同一个规范视角的同时,能够转头关注官僚机构的内部,我们便会更清楚的意识到需要做些什么。在行政机构内部寻找这样一种视角,的确使人想起现实主义者的技术。然而,这种寻求的目的不是描述责任,而是规范责任。”戴维.罗森布鲁姆(2000)认为:“如果你不能评估某项活动,你就无法管理它;或许更为准确的是,你评估什么,就会得到什么,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推动依法执政建设的内化要求,对于形成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现实意义,而推行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也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求。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对于行政评价特别是行政自我评价的关注度还不够高、研究内容也不完善。崔卓兰(2010)将行政自我评价的具体内涵定义为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以及公务员单独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的自我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将结果反映到行政活动方方面面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检视和自我提高的过程,是对行政自制理论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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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概述


2.1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自我评价的实施主体区别于社会组织、大众、媒体、专家学者等行政系统外部的评价主体,具体来说,在评价机构分类上,主要包含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评价,同级行政主体之间的互相评价,下级行政主体对上级行政主体的评价和行政主体的自身评价四种。(崔卓兰,2010)行政自我评价的主体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对其行政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就行理性客观的评价,并将结果真实的反应到之后的行政活动中,从而改良行政主体内部的管控机制、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其实也是一种通过行政活动从而将自我规范与社会规范相结合分工的具体形式。从行政自我评价的内涵上来看,它是行政主体通过发掘自我检视的功能,从行政机关内部着手,所创建的一种通过自身评估达成行政控权效果的管理模式。行政自我评价的前期评估,可以在行政活动实施之前提供具体行为的参考依据,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起到预先管控的作用,使得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主体本身的意识得到控制;后期评估,是对行政权力的实施的一种后期的审查与检验,并且一旦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则在损害结果尚且没有达到不可弥补的情况下将其纠正或补救。存在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主要只有本着积极行政、善意行政的前提下,才能自主的开展行政自我评价,从而提高行政效能,贡献于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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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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