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投标中层次分析法的应用实例研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4-09-14 09:49
【摘要】 工程施工招投标是以施工为对象并存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间的交易,其实际上是一种市场竞争。招投标方式在我国实行以来,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力求将其完善,并且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招投标制度。就招标方而言,招标的目的是希望能有更多选择,通过选择达到自己预期的目标;就投标方而言,投标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得承包权,为企业盈利。招标方在评标时如何从众多投标人中择优录取?投标方如何从多个项目中选取最适合自身的项目参与投标?这两个关于决策的问题都是值得招投标双方引起高度重视的。要想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单一的考虑某一个因素做决策已经是完全错误的,需要从能够影响结果的多方面因素考虑,对多个选择方案作出综合型的评价。层次分析法是综合评价领域具有广泛的心理基础的方法,将其应用到招投标领域,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做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首先对层次分析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其模型做了详细阐述,分析了层次分析法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的优缺点,并对在其基础上改善的两种方法(区间层次分析法和模糊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和步骤做了详细的研究,总结出了各自的优缺点;其次,将我国郭亚军教授提出的G1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对层次分析法进行新的改进,使得层次分析法的计算更简便;最后,以招标方和投标方两种不同的视角,以智能楼宇项目的评标为实际项目和企业实际面临的项目选择问题作为背景,将基于G1法的层次分析法应用于其中,分别构建了智能楼宇系统评标指标体系和投标方关于投标项目选择指标体系,最终做出决策。
【关键词】 招投标; 层次分析法; G1法; 智能楼宇; 指标体系;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招投标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英国牵头推行的,然而招投标制度出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大约是1864年,当时在上海的法国领事馆工程使用的招投标方式吸引了我国承包商参与竞争,我国承包商首次中标却是在1880年,上海杨瑞泰营造厂成立并获得江海关工程的承建权,这一次中标在我国建筑史上写上了精彩的一笔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工程建设任务采取由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方式,更不可能有能够挑起具有竞争性的卖方市场[2]。然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分配工程任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格格不入13]。自1982年起,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工程施工逐步进入市场,由相关企业竞争承包,招投标制度正式进入我国建设领域[3]。
招投标的实施将竞争性引入到建筑市场中,打破了传统的分配指令性模式,促进了建筑这一庞大的市场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了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得建筑市场走上了规范的道路。同时,由于充分竞争的特点,充分调动参与单位的积极性,对各参与企业完善自身管理模式和提高企业自身业务水平能力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招投标追求的目标是有限成本下的效益最大化,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由此可见,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性不可小颇。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对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程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不断,假招标、串标围标、评标制度不够完善等。这样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竞争不公平、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违法转包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行贿受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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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由于招投标在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推行以来,政府对其倾注了颇多的心血。我国政府于1980年开始对招投标进行改革工作,并且在当年的10月颁发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适合对外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办法[4],随后在1983年提出只要是由国家、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工程,都可以按照6月印发的《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来确定最佳的施工方[5],1984年国家政府加大力度推进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施,1992年年末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指出[5]:凡是政府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的施工(某些特殊工程除外),都必须实行招投标。199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令禁止串标行为;1998年8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再次强调了国有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然而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为此,国家十分重视招投标的立法工作,加大了立法力度,提高了立法层次,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法中大量借鉴了国际惯例和通用做法,带来招投标制度的巨大变革。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制度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进程[6]。2000年5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针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就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具体化的划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4号),2000年6月建设部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评标过程,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该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8]。2000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经国家计委审查、核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8]。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6月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2003年2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8]。2003年3月国家“五部一委”联合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011年国务院针对招投标法颁布了对应的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法中的相关概念和条款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哪些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2008年至2013年这期间,我国先后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了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各省、自治区也积极的响应国家的政策,出台了相关的招投标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从法律上对招投标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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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层次分析法及其改进方法研究
2.1层次分析法
2.1.1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路
首先根据问题的属性和预计达到的总目标,将决策问题的影响因素都罗列出来,并且根据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和隶属关系,建立有序的层次,从而得到多个层次的结构分析模型,也就是将需要决策或分析的问题条理化。
其次,用量化的方式来体现各个因素之间关于重要性的主观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位于同一个层次上的因素进行相互比较,建立起判断矩阵。
再次,通过数学方法可以计算出各层次中所蕴含的各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权数。
最后,综合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由低到高的层层分析计算,计算出层次结构中最底层的各方案相对于最顶层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的权数,所得到的权数大小代表各方案的优劣性,从而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1.2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1.建立层次分析结构模型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的首要前提是要充分认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充分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需掌握问题包含的范围以及因素,并且要弄明白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与隶属关系,只有对上述的内容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才能对即将分析的问题所牵涉到的因素进行归类,构造出一个如图3-1所示的元素相互联结的层次结构模型图。
(1)最高层(目标层),表示需要解决旳问题,也就是指层次分析方法所要达到的总目标。
(2)中间层(准则层),表示实现总目标的中间环节,如衡量总目标的准则、指标等。
(3)最底层(方案层),表示用于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案和措施。
2.构造判断矩阵
方案层的每个因素对准则层每个准则的相对重要性一般是不同的,准则层的每个因素对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一般也是不同的,如果中间层又细分为若千个层次,那么其中某个层次的各因素对与其关联的上一层次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一般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通过两两比较这些因素,按描述重要性的标度,构造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反映了本层次有关因素对上一层次某个相关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它是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必要时必须请专家咨询,构造判断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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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区间层次分析法
2.2.1区间层次分析法的产生
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在层次分析法中体现的淋滴尽致,所以该方法也很好的体现了人在做判断选择时的心理习惯,并且也在各行各业有着广泛的使用,然而在建模的过程中,因为是完全采用的传统数学方法,处理的数据完全是点数据(刚性数据),然而现实问题都是柔性问题,这样一来未免就会不合适。
在做任何评价时都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完备的情形,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判断就会有不确定的情况出现,既然有了不确定性,用传统的精确的数学方法来处理就一定是不合适的。这时如果采用区间来对判断进行描述,那么上述问题的影响就有所降低,因此就有了区间层次分析法。这种方法很好的将区间数融入到层次分析法中,将其判断矩阵由点值转化为了区间数,最终求出权值进行排序。
2.2.2区间数的基本介绍
1.定义
设(U,≤)为偏序集,对给定数对(x-,x+),如果该数对满足条件:x-,x+∈U,且x-≤x+则定义一个区间数X[45]:
2.区间的运算规则
本文编号:8903
【关键词】 招投标; 层次分析法; G1法; 智能楼宇; 指标体系;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招投标制度最早是在19世纪由英国牵头推行的,然而招投标制度出现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大约是1864年,当时在上海的法国领事馆工程使用的招投标方式吸引了我国承包商参与竞争,我国承包商首次中标却是在1880年,上海杨瑞泰营造厂成立并获得江海关工程的承建权,这一次中标在我国建筑史上写上了精彩的一笔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工程建设任务采取由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方式,更不可能有能够挑起具有竞争性的卖方市场[2]。然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分配工程任务的方式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格格不入13]。自1982年起,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工程施工逐步进入市场,由相关企业竞争承包,招投标制度正式进入我国建设领域[3]。
招投标的实施将竞争性引入到建筑市场中,打破了传统的分配指令性模式,促进了建筑这一庞大的市场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了井然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得建筑市场走上了规范的道路。同时,由于充分竞争的特点,充分调动参与单位的积极性,对各参与企业完善自身管理模式和提高企业自身业务水平能力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招投标追求的目标是有限成本下的效益最大化,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由此可见,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性不可小颇。
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对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程序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不断,假招标、串标围标、评标制度不够完善等。这样的问题往往会导致竞争不公平、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违法转包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行贿受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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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由于招投标在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推行以来,政府对其倾注了颇多的心血。我国政府于1980年开始对招投标进行改革工作,并且在当年的10月颁发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适合对外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投标办法[4],随后在1983年提出只要是由国家、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工程,都可以按照6月印发的《建设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来确定最佳的施工方[5],1984年国家政府加大力度推进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施,1992年年末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指出[5]:凡是政府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的施工(某些特殊工程除外),都必须实行招投标。1998年1月,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令禁止串标行为;1998年8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再次强调了国有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然而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为此,国家十分重视招投标的立法工作,加大了立法力度,提高了立法层次,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法中大量借鉴了国际惯例和通用做法,带来招投标制度的巨大变革。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制度正式步入法制化的进程[6]。2000年5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针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就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具体化的划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4号),2000年6月建设部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产生、评标过程,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该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8]。2000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经国家计委审查、核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8]。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6月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2003年2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8]。2003年3月国家“五部一委”联合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011年国务院针对招投标法颁布了对应的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法中的相关概念和条款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哪些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2008年至2013年这期间,我国先后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了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各省、自治区也积极的响应国家的政策,出台了相关的招投标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从法律上对招投标的重视程度。
...............................
第2章层次分析法及其改进方法研究
2.1层次分析法
2.1.1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路
首先根据问题的属性和预计达到的总目标,将决策问题的影响因素都罗列出来,并且根据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和隶属关系,建立有序的层次,从而得到多个层次的结构分析模型,也就是将需要决策或分析的问题条理化。
其次,用量化的方式来体现各个因素之间关于重要性的主观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位于同一个层次上的因素进行相互比较,建立起判断矩阵。
再次,通过数学方法可以计算出各层次中所蕴含的各个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权数。
最后,综合进行系统分析,通过由低到高的层层分析计算,计算出层次结构中最底层的各方案相对于最顶层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的权数,所得到的权数大小代表各方案的优劣性,从而最终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1.2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1.建立层次分析结构模型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的首要前提是要充分认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充分认识问题的基础上需掌握问题包含的范围以及因素,并且要弄明白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与隶属关系,只有对上述的内容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才能对即将分析的问题所牵涉到的因素进行归类,构造出一个如图3-1所示的元素相互联结的层次结构模型图。
(1)最高层(目标层),表示需要解决旳问题,也就是指层次分析方法所要达到的总目标。
(2)中间层(准则层),表示实现总目标的中间环节,如衡量总目标的准则、指标等。
(3)最底层(方案层),表示用于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案和措施。
2.构造判断矩阵
方案层的每个因素对准则层每个准则的相对重要性一般是不同的,准则层的每个因素对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一般也是不同的,如果中间层又细分为若千个层次,那么其中某个层次的各因素对与其关联的上一层次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一般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通过两两比较这些因素,按描述重要性的标度,构造判断矩阵。判断矩阵反映了本层次有关因素对上一层次某个相关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它是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必要时必须请专家咨询,构造判断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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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区间层次分析法
2.2.1区间层次分析法的产生
人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在层次分析法中体现的淋滴尽致,所以该方法也很好的体现了人在做判断选择时的心理习惯,并且也在各行各业有着广泛的使用,然而在建模的过程中,因为是完全采用的传统数学方法,处理的数据完全是点数据(刚性数据),然而现实问题都是柔性问题,这样一来未免就会不合适。
在做任何评价时都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完备的情形,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判断就会有不确定的情况出现,既然有了不确定性,用传统的精确的数学方法来处理就一定是不合适的。这时如果采用区间来对判断进行描述,那么上述问题的影响就有所降低,因此就有了区间层次分析法。这种方法很好的将区间数融入到层次分析法中,将其判断矩阵由点值转化为了区间数,最终求出权值进行排序。
2.2.2区间数的基本介绍
1.定义
设(U,≤)为偏序集,对给定数对(x-,x+),如果该数对满足条件:x-,x+∈U,且x-≤x+则定义一个区间数X[45]:
2.区间的运算规则
本文编号: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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