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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瑞典的新闻督察员制度解析及其参考价值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9-16 11:54

第二节媒介问责体系

 

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新闻行业建立自制机制,是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维持和完善媒介的伦理道德,使媒介成为真正对公众负责的媒介。也就是通过自律来保护和实现新闻自由。瑞典的媒介问责体系建立在只个主要自律机构的从础上,分别是瑞典报纸发行人协会,新闻工作者联盟,及全国政论家俱乐部。全国政论家俱乐部是一个由出版商和新闻工作者参与的协会,主要关注于大众传媒的操作伦理。早在1969年,这些机构就共同约定,肯定了媒介问责体系具有极端重要性,并成立了报业评议会和报刊组织合作委员会。

整个瑞典媒介问责体系的精髓在于三套准则公开报道原则良善新闻实践原则包括公平报道,尊重隐私,尊重被访者权利,尊重读者的回答权,以及图片处理原则等等。职业规范主要关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正直性,新闻材料的获取,以及与消息来源的关系等等。社论式广告准则包括广告与编辑材料新闻材料之间的关系,确立新闻价值由其新闻性而不是广告价值决定的原则。这三套准则分别有其各自的监督执行机构。被视为核心的是公开报道原则,由报业评议会与新闻督察员负责监督实施。职业规范由新闻工作者联盟任命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监督实施。反对社论式广告则由一个反对社论式广告的委员会管理。如下图所示:

简言之,报业评议会与新闻督察员制度,以及新闻道德准则,构成了瑞典媒介问责体系的两大支撑。它一方面以具体的规约条文强调制度的力量,另一方面又注重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责任意识。这一体系能够同时被媒体和公众接受,具有强大的影响力。重要的原因是媒介问责体系与两大机构密切相关报纸发行人协会与新闻主作者联盟。这两大组织涵盖了瑞典的所有相关媒体几乎所有报纸都是报纸发行人协会的成员,而几乎所有的新闻工作者,包括业余撰稿人都是新闻工作者联盟的成员。而且,全国政论家俱乐部作为媒介伦理的讨论平台,同以卜两个和构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俱乐部儿乎所有成员同时也是报纸发行人协会或新闻工作者联盟的成员。有如此强有力的组织支撑,瑞典媒介问责机制行之有效也就不足为奇了。

另外,瑞典新闻媒体发展的悠久历史使得媒介问责体系具有深厚的传统,这也是其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比如说,新闻道德规范是在长期新闻上作的实践中成熟起来的。在新的准则制定之前已有很多自发遵守的新闻实践准则,这就使得道德准则易于为遵守者所接受。因此,自律体系漫长的发展过程意味着今天的体系得到了强大的传统力量的支持,而这种传统对自律体系的保持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瑞典的媒介自律系统通过给予受众指出媒体报道失实的批评权利,为形成相对健康的社会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利益团体可以左右决策的形成。报业评议会与新闻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就是要体现公共利益。事实上,在新闻行业建立独立的原则,首先是新闻督察员在起着倡导作用,然后才是报业评议会。通过让督察员成为“良善新闻实践”的促成者,并让其向给公众提供信息或提出意见,瑞典的新闻自律体系刁'具备起一定的责任来公开维护新闻自由。

 

第三章瑞典对新闻传媒业的法制与行政管理……17

第一节媒体法体系……17

一《政府法典》关于言论和信息自山的规定……18

二《出版自由法》……18

三《表达自由法》……19

四《保密法》……20

五媒体法体系的特点分析……20

第二节政府对新闻传媒界的行政管理……22

一、对报刊的管理……23

二对音像媒体的管理……23

第三节瑞典新闻传媒界的自律与他律…….........25

一新闻自律…….....25

二新闻他律….............27

三自律与他律的关系…….........28

第四章对新闻督察员制度的社会与理论分析……......29

第一节社会状况分析…….........29

一、经济生活……............30

二、政治传统……..........31

三、宗教发展……............33

四法律与制度传统……........34

五理论分析……..........36

第五章结论及前景……..........38

第一节对瑞典媒介问责制度的总结…….........38

第二节瑞典媒介图景…….........40

 

第四章对新闻督察员制度的社会与理论分析

 

第一节社会状况分析

 

瑞典位于北欧,与挪威,芬兰,丹麦等国合称为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大约公元前7,500年,人类的活动开始在这片土地上活跃起来。如今,在瑞典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共生活着万人口,他们中属于瑞典民族,母语是瑞典语,其中信仰新教的福音路德教派。由于地处欧洲偏远地带,气候严寒,千百年来,瑞典民族逐渐形成了同质性强的独特的社会与文化结构,并且创造出许多值得其他民族借鉴的的制度。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瑞典王国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在,进而探讨这些制度形成的原因及运作的条件。

 

一经济生活

瑞典虽然地处偏远,但由于航海技术发达,瑞典人民很早就开始了与欧洲大陆进行高价兽皮和贵重金属的海上贸易。同时,瑞典海盗不时向波罗的海附近实行海寇式侵袭和殖民活动。对外贸易及掠夺为瑞典本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原始积累,他们在本土推行和平建设,修建道路,改良农业,并逐渐形成了后来在瑞典农村流传了多年的生活方式—农村公社制—也就是农民组成自耕农公社。公社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经济单位,成员集体参与每年一度的大规模农业劳动。在很长一段时期,瑞典的人口主要由农民组成,与大多数国家的农民不同的是,尽管教会和贵族侵占的土地越来越多,农民却始终保持着自由,甚至像城市市民和矿工一样,在政治斗争中拥有发言权。他们的主要力量的源泉之一就是自治权。这种自治权虽然有限,但根据农村的法律传统,却是一种由来己久,众所公认的习惯。当时,维护自治权和法律的主要凭借是议会,农民在议会中有自己等级的代表,这种情况在当时欧洲是绝无仅有的农民在议会中作为第四等级有发言权,为自己的赋税问题争取权益,把民众的疾苦写成请愿书提交政府的主动权也是公认的传统权利。

19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工业的发展,瑞典开始产生了工会组织,社会卞义思想流行,,斯德哥尔摩工会运动接受了社会主义,产业工人成长为新兴的第五等级。随后,瑞典各地工会又联合起来组成了一个中央机构—瑞典的职工大会—这成为民众运动的一个永久性组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人同雇主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都经雇主予以承认。一战期间,工人运动开始具有了一种商谈作用,即温和的改良主义面貌合作社运动在这一时期巩固起来,它从一开始就具有高度的组织性,一年会员人数从,增加到,人,合作社从此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农民的经济和政治协会,农村的青年运动也发展成熟。农民协会在扶植农业政策的实际执行中起了重大作用,旧有的群众运动继续巩固,每人中就有人隶属于一种组织。目前,瑞典共有巧个全国性专业合作组织,个专业合作社企业,全国万农户,几乎加入了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是个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社员总数达到万人。

 

第五章结论及前景

 

第一节对瑞典新闻问责制度的总结

 

迈克尔道格拉斯曾经提出过新闻自律的四项适用原则,我们可以以此为参照,考察一下瑞典新闻自律制度的优劣。

第一,具备自律动机和技术专长。动机是自律成功的基本条件。在大多数的媒介产业中,主要的动机是担心如果媒介不自律,政府将会插手管理,这种政府约束的威胁实实在在地促进媒体自律。因此,在那些政府约束的威胁减退的部门,自律就可能失败。而且,如果法律的强制力量超过了或涵盖了自律条例,自律也会自然消失,因为自律条例必须高于法律的底线,否则就完全没有意义。在瑞典,有关一言论自由的法律可谓开世界之先河。通过宪法性文件来保证公民和媒体的表达自由,对于新闻界的运作无疑是给予了极大的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为新闻界操作设置了底线。同时,法律赋予的并不是绝对的放任自由。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和行政手段对新闻事业进行一定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媒介的自律就拥有了充分的展示空间。

除了必须愿意自律,媒体还必须具备技术专长,即拥有技术手段和有经验的专门人才。缺乏技术专长将会导致自律管理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业行为,降低工作效率,进而降低其权威性。瑞典的新闻督察员往往曾经都是富有经验的新闻从业人员,对于新闻行业具有相当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新闻督察员根据相关的工作指令行事,而当面对具体的案件,督察员需要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灵活处理,这就对督察员的自身能力提出了挑战。

第二,代理机构具备审查能力。行为主体的自律如果也受到政府的约束,那么自律将更易“成功”。这种自律被称为“受监督的自律”,这个概念是指政府机构参与审查自律规章是否合理,检查自律的履行情况,抽查它提供的自律情况是否准确等。道格拉斯指出,审查的自律要发挥更好的作用,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来监督自律的执行情况。根据瑞典《新闻督察员工作指令》,新闻督察员可以主动调查背离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然后交由报业评议会作出决定。这一规定使得瑞典的新闻自律成为一种“受监督的自律”,对于新闻媒体无疑是一项有效的约束。

第三,自律评价标准具有可操作性。道格拉斯认为,规章制度涉及面相对狭窄和内容量化的自律,会取得较大成效,自律标准如果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贯彻起来难度会非常大。一个模糊不清,主观性强的自律条例,比具体实在,量化性强的条例贯彻执行的可能性会小得多。瑞典的实际情况可能跟这一标准有所出入。无论是新闻督察员的工作指令,还是督察员做出评判所依据的规则等等,都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但是,新闻督察员和报业评议会在任何时候都会尊重合理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文所提到的瑞典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共”与“隐私”的界限,但是新闻督察员在工作时对公众隐私权的保护决不亚于法律武器。媒体也能够对此达成共识,认为这条界线最好不是基于立法或法庭审判的结果,而是因案而异,采用不那么法律化的手段来解决。因此,在审查过程中,新闻督察员会牢牢依据这一基本准则,但同时又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合当事双方的合理判决。可见,道格拉斯的这一条标准虽然在大多数国家可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是瑞典以其高度严密的自律体系和新闻督察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态度避免了一个“模糊不清,主观性强”的自律条例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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