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问题研究
【摘要】 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的特有概念。具体刑法规范中,规定了大量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条文。这些规定由立法者制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影响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学界在概念界定、特征描述、体系定位以及条文解释上均有深入研究,已有不少自成体系的学说观点。但由于学者们就一些基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使得各自结论不尽相同。加之,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以四要件说为基础作理论展开,对定量因素的诸多解释不能很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疑问。定量因素的存在是既定事实,其特殊的规定内容以及规范作用,要求理论上对其作出特别解释。具体学术讨论中,需要关注定量因素的概念特性,确定内涵外延,同时还需兼顾对其体系地位的研究、与其他刑法制度的契合以及解释规则的理论架构。本文通过研究定量因素的概念与理论特征,讨论理论上对定量因素作出特别解释的原因与意义。考察国内对定量因素的既有学说观点,辨析各家学说的优劣利弊。进而,具体研究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在解释定量因素上的适应性与合理性。最后,以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视角,具体运用前述理论解释相关规范条文。本文认为,综合运用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是合理解释我国刑法规范中定量因素的有效理论途径。一方面,客观超过要素合理地降低了对相关客观要件的主观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本意与实践需要,解释结论较为恰当。并且,客观超过要素与基础刑法理论的兼容性较好,不需要作出重大的理论修正,便能运用相关结论;另一方面,以量刑规则为理论补充,解释相关定量因素的司法解释,形成解释规则体系,保证具体规范解释的结论更为合理。
第一章刑法中的定量因素及其相关学说的辨析
第一节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在具体展开规范分析与刑法解释之前,笔者将对定量因素以及其相关学术观点作简要介绍,并作相应评析,以使后文论述能在恰当的刑法理_论语境下进行。一、定量因素的概念与特征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特有概念。与德日刑法“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不同,我国刑法是“以行为及危害程度(量)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社会治安分权治理模式” ,即为了界定犯罪的既未遂、罪刑程度的高低等问题,刑法规定了大量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条文。这些规定由立法者制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影响着刑法解释、司法实践。刑法解释立足于既有条文,升华于理论研宄。从条文规定上看,譬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都是典型的定量因素规定。从理论上说,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对其修饰的行为、结果等客体作程度的限定,以期划定惩罚范围,明确刑法打击对象,实现罪状描述的精细化。故简要地说,定量因素是指在刑法分则的个罪规定中表明行为或损害结果严重程度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循着前述对定量因素的简要认识,具体地看,其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定量因素是我国特定立法模式的产物。定量因素的产生并不是所谓的学术创造,而是有确实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我国的犯罪概念,该条文可视为定量因素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相关学说的介绍
关于定量因素的研宄,并不是什么前沿课题,学术界对其理论特征、体系定位的研宄由来己久,但却未有定论。对此,学术大家都有相关论述,但因为各自的理论前见与基础理论的不同,针对定量因素的具体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观点颇多。可以说,对定量因素的解释有多种可能的途径,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所以,有必要在进一步详述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以及展开具体的规范示例分析前,对定量因素的相关理论作介绍、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各家所用的概念内涵外延是有所出入。例如,陈兴良教授站在其“罪体一罪责一罪量”的犯罪构成体系上,以“罪量要素”的概念指称“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②又如,储槐植教授基于犯罪概念中的“定性因素”,采用了 “定量因素”的概念与之形成对称③。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名称概念,都有其特定的理论语境,不能说“定量因素”的表述就一定好过“罪量要素”,但是,基于本文所讨论话题的中立性与研究性,使用较为中性、简明的描述更加合适。具体来说,“定量因素”一词很好地概括了关于犯罪的量的因素这一内涵,而且将定量因素的概念运用于各类学说中,都能起到引导共同话题的作用。所以下文,除了对特殊理论体系中的特殊称谓不作修改外,其余论述将以“定量因素”的表述为准,不再对概念名称作解释说明。
第二章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的理论评述
客观超过要素理论最早由张明措教授提出。其受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与主观超过要素理论的启发,主张在某些轻故意罪中,部分客观要件不需要存在与之对应的主观内容。同时,刑事证明时只需要确认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可能性,确保符合条文规定的事实或事项可以归结于行为人。要借用其对定量因素作解释,需要对适用范围、解释机制上需要深入研宄。量刑规则理论源于德国刑法理论,其指称刑法中存在的用于指明通例情形、情节的规定。被界定为量刑规则的规范条文可以无视与主观方面的关系,并且不影响犯罪形态与违法性问题。要对其作理论移植,用于相应问题的解释,需要作理论移植、理论架构的研宄。本文欲用将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相结合,共同用于对定量因素的理论分析,以解决相关示例罪名中的解释难题。
第一节客观超过要素的理论架构
依张明措教授的观点,其对客观超过要素理论设有五条限制条件,包括:只应存在于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出于限制处罚目的适用、适用于法定刑轻于明显故意犯罪的犯罪、须对之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划定客观超过要素不影响故意内容的完整性②。窃以为,如此设定限制条件有待商榷。其一,将理论适用范围限定于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_是张明措教授出于谨慎适用的考虑。但是,双重结果犯罪的界定视乎没有起到其该有的边界明确性的作用。依照张明措教授的观点,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主要有四种情况,即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犯罪造成了危险状态、既存在无对象的危害结果又存在针对具体对象的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四个情形完全可以从解释上将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都分类囊括。例如,有规定实害结果的犯罪,都能将其对章节法益的整体损害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进而被解释入双重危害结果犯罪的概念中;其二,出于限制处罚的目的是我们应该树立刑法理念,但是具体到规范分析上说,宄竟是限制处罚还是扩大处罚,仅仅是逻辑上的问题,并没有理论区分意义,换一个角度看,完全可以认为是扩大处罚的事项,所以,将此项列为限制条件并不能起到界定范围作用。
第二节量刑规则理论对解释定量因素的补充
量刑规则理论是借用自德国刑法理论。德国刑法理论认为,“既不包含一个强制性的也不包含一个完整性的规则,因为依据这一条文,即便实现了该条文中所列举的规定情形(Regelbeispiele)的,也并非总是(nichtimmer )和也并非只有是(nicht nur )实现了这里所列举规定情形(Regelbeispiele)的才是情节特别严重……不具有要件的特点,更多是一个量刑方面的规定(Strafzumessungsregel)。” 4'即认为量刑规则有三个特征,与构成要件相对应、规范任意性、规则不完整。在中国刑法体系下,意欲借用量刑规则的理论对定量因素作分析、解释,就需要研宄理论移植的适用性,理论架构的合理性。一、量刑规则的理论移植对量刑规则的认识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即使用的对象范围以及确立的解释规则内容。移植理论的适用性如何,要从这两方面与中国刑法的契合程度上来看。首先,理论使用的对象。“德国刑法与刑法理论明确区分构成要件的变异与单纯量刑规则的通例。例如,《德国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属于情节特别严重……。”②这当中的“下列情形”被视为是典型的量刑规则。从规范上说,这些情节规定都是针对前一条盗窃罪而言的,旨在修饰、解释“盗窃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表述。从效力上说,由于规定了 “通常属于”的字祥,所以其规定的诸多情节情形只是对一般事项的提示,“在具体案件中,即使存在法条所列举的通例,法官依然可能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③,也就是说存在符合情节情形规定但排除适用与不符合情节情形规定但确定适用这两种情况。由此可以推论,德 .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是针对刑法典中某些任意性规则而言的。但是,中国刑法典中并无这类规范。
第三章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视角的规范展开 ...................25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25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适用问题 ................................27
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中的适用问题 ................................28
三、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罪中的适用问题 .........28
第二节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29
一、关于销售金额的规定 .......................................................29
二、关于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情形的规定 ......30
三、关于对定量因素认识不一致时共犯责任的承担 ...................31
四、通过客观超过要素区分的此罪与彼罪 .................................32
五、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定量因素与作为量刑规则的数额解释 ...33
第三章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视角的规范展开
正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可以用客观超过要素解释刑法中的定量因素,用量刑规则解释对定量因素所作的相关解释,下文将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例,具体运用前述理论作规范分析。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关于产品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第三章所保护法益一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性,对本节罪名的解释需要考虑其法益内容的特殊性。从犯罪竞合的角度看,本节罪名上承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对本节罪名的解释还面临着来至其他章节罪名的制约。这种产品刑事责任与犯罪竞合的观点,并非是由单纯立法技术、法律文本规定造成的,而是因为客观行为重合与法律责任的层次划分导致的。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国刑法中有,在外国刑法中也同样存在。出于上述考虑,考察本节条文规定以及相关解释,不难发现这中间有理论解释的空间。一方面,本节条文既有采用数额犯的规定也有采用情节犯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定量因素由数额与情节构成的特点。并且,在个别情节犯规定中穿插了数额式的司法解释,故将本节罪名作为分析定量因素的规范示例是较为合理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本章节保护的法益,但在具体适用上本节某些具体罪名与该法益间的关联并不紧密,简单的法益与构成要件无法全面解释这一情形,故需要分析特殊情况与例外存在的可能,这为适用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作理论解释提供了可能。同时,有鉴于同其他刑法制度的协调,对刑法上的某些相同文字表述,需要作不同的理论解释,以便合理适用刑法规定。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一节中显现的诸多问题,并非本章节所特有的。我国刑法条文中存在着大量的定量因素规定,同时,出于刑法适用性与执行标准的考虑,大量的司法解释采用数额的方式对刑法中的情节规定作具体解释。但因为,四要件理论体系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传统刑法理论未对该现象作特殊对待,后继观点也没能很好解释该现象。在不突破既有基础刑法理论的前提下,借用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解释相关现象是相对可行的。总体上看,客观超过要素的理论意义在于创建带有过失色彩的故意责任。要求具有预见可能性,不是要描述客观超过要素的主观特征,而是对客观事实的判断,是责任归结上的要求。正如客观归责理论要求的那样,客观地确定损夹与行为间的关联,而不拘泥于对主观的探宄。而量刑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实现罪刑规定的明确性与刑法适用的统一性。我国国土面积庞大人口众多,对刑法典的适用要求,既要确保罪刑规范的统一适用,又要保证规则内容的灵活性。量刑规则在不改变违法性与行为类型的前提下,就业已规定的客观要件作详细解释,不仅有利于对规范条文的理解,也有利于刑法适用的一致。分开来说。首先,从与刑法原则的关系上看。一方面,客观超过要素仍然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并不是要将刑法规范的一部分解释为独立的阶层,这是符合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并且,客观超过要素要求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通过这一判断将客观超过要素与行为、行为人相联系的要求,有切实的归责基础,并没有突破责任主义的限制;另一方面,将对定量因素所作的相关解释认定为量刑规则没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因为,量刑规则是任意性的,并不具有强制性,其存在的意义只是解释说明部分刑法的既有规则,细化裁判标准。并且,量刑规则所确定的规则是不完整的,不存在单独使用量刑规则解决罪责问题的可能,罪责问题最终还是要依据刑法规范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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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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