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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4-10-01 15:11

【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进入了爆炸式的便捷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宣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时代让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可以通过现代科技相互紧密联系,能够进行无障碍的信息交流。伴随着信息时代带给我们的极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科技的发展有着正反面,即科技可用于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公共事业,当然也有可能变成侵害人类社会权利的工具。信息时代让我们仿佛变成了透明人,各种个人隐私被侵害的事件被不断爆出,非法披露个人信息、侵害他人私生活的安宁,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信息高速公路带来的高速度的同时,将个人隐私的保护逐渐提上议程,更多的关注这个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因此,在现代社会,隐私权的保护的必要性尤为凸显。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由于隐私在各国的价值观念是不同的,它是受各国的文化传统、历史习惯等因素决定的。隐私的价值应该兼顾自由和尊严。我们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法的途径来救济,使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民法进行保护。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隐私权。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隐私权意识的增强,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信息时代的隐私权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和延伸的。从早期独处的权利到个人私生活再到个人信息、网络隐私空间等。伴随着隐私权概念的扩展,隐私权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大。隐私权的范围逐渐从私生活领域扩展到个人信息隐私、私人空间和自主决定权等更大范围。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信息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必然要求。隐私权的性质也从人格权延伸到财产权。也就是说,隐私权除了具有精神利益外,还具有财产价值。信息时代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主要是侵权可能性大大增加。侵权手段高科技化、侵权后果更加严重化、侵权救济困难化。此外,针对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特殊性,还需重点研究网络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缺陷。首先分析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隐私及隐私权的价值两方面分析。隐私的存在,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个人可以自主决定个人事务,不受他人操纵与支配。隐私权的存在还可以帮助现代人士对抗现实社会的压力,让我们有一份身心的安静区域,能够让人安静下来,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其次阐述信息社会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初次涉及隐私,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但均存在着不足之处。直到200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隐私权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完善隐私权的保护,仍有改进之处。最后,着重分析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不足。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隐私权发源于美国,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充分。分析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从而为我国隐私权立法提供借鉴。其次,还分析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的隐私权制度。通过分析主要法制国家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研究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给予我国立法和实践一些建议。在分析立法建议之前,需要解决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的一些冲突,协调并更好的保护隐私权。主要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知情权与公序良俗。如何平衡两者权利,从而促进二者之间共同发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关于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首要承认隐私权的财产性质,清晰界定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同时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别开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立法还需完善隐私权的抗辩事由、法律救济、侵权形式与责任具体化等等,均需司法解释予以肯定和完善。 

【关键词】 信息时代; 隐私权; 保护; 网络; 个人信息; 


一、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特征

 

随着21世纪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毋庸置疑现代社会已经完全进入了信息时代。在高科技化的信息时代,侵权手段的科技化和隐秘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隐私权,因此,对于现代信息社会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先探究一下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特征。

 

(一)信息时代隐私权的特点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的独立、自由日益受到重视,侵扰个人生活的手段也日益发达,因此对于隐私的保护更为重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隐私炉然已经成为一种公众心理。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希望能保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私人领域空间,当然前提是无损于他人权利,也’无害于社会大众的安宁环境。因此,在我们尊重他人的隐私时,实际上也就是尊重他人的生活,保障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幸福。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的良好氛围,尊重别人隐私,保护自己的隐私。从而维护大众生活的安宁和自由。

 

1.、隐私权概念的扩展

隐私权概念起初发源于美国。在19世纪末叶,当时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媒体也日益发达,为了谋得大众的关注,媒体大量传播揭露各种个人私密的信息,特别是当时上流社会的信息。针对这一情况,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位波士顿律师在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的论文,影响深远。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指个体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分享交流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即隐私权初“步界定为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该文章的发表,从此开辟了广阔的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市场。可谓在法学界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此后,隐私权日益受到法学界、司法实务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理论和实践观点不同的影响以及各国特殊的国情民意,致使隐私权的概念成为既是历来备受关注又是不断存在争议的话题,即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幵或披露的权利。将隐私权的范围限定为个人的私生活,即个人的私生活免受他人干扰,能自主拥有个人的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二)隐私、隐私权的价值

 

1、隐私的价值

在当代社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人口的集中化,导致人与人之间交往越来越密切,每个人的个人空间越发的狭窄,导致拥有个人隐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纵观理论界而言,隐私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价值:

一是人之尊严及自主决定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维护人的尊严及个人自由,可体现为个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操纵和支配。个人对自身心理的完全主宰。因为个人对自己内领域的完全自主是自我存在感的重要因素,反之,他人对个人领域的侵入,则会严重危害到自我存在感。可以说,个人内心领域是一个人的心灵保护壳,是一个得以内心平静的载体。如果将个人内心领域的活动暴露给外界,导致内心世界透明化、裸体化,可能会遭受他人耻笑或羞辱,可能还会被人抓住小辫子,从而受制于他人,成为傀偏。总而言之,如果一个人被任意监视、窃听或干涉的话,那么他将无法最终决定有关自己的事物,会受到他人的各种影响,不再是独立的个体,不能主宰自己的个人事物。

二是情感释放的载体

隐私的存在,确保每个人有独立自主的领域,使个人可以有所保留,对抗外力干预。特别是对抗现代社会各种压力。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生活节奏快、压力大,隐私的存在,可以有机会在自己的内心领域里作出不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以发泄和舒缓压力,寻找心理平衡。比如说,在封闭隐蔽空间对他人发泄怒气,在心里作出可能不公正、轻率或具有徘傍性的评论。隐私的存在,能让我们有一份身心的安静区域,能在我们面临悲伤、焦虑等不良情绪中找到独立的空间,让我们得以心灵安慰。

三是自我评估的空间

隐私的存在,能够使人安静下来,客观的评价自己,回想自己以往的所作所为,总结经验教训,规划新的未来。在隐私的空间范围里,使个人重获自己,从而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自己。

综上所述,隐私对于独立个体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个人没有隐私,就相当于没有思想自由。隐私是个人思想自由的空间领域。试想一下,倘若一个人没有独立的思想自由的话,那么这个人就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个体,不具有真正意义的灵魂。因此,隐私的存在对于一个独立的人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二、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1、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网络政策

很多上网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何我的电子邮箱总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广告邮件呢。原因无非是有人泄露了你的邮箱帐号。很大程度是网络服务商将这些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商业机构。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份垃圾邮件,看看某些人是如何利用我们的隐私来换取经济利益的:“出售电子邮箱。与传统的传媒相比,电子邮箱广告具有效果快、覆盖面广、费用低等特点,本人花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所收集的800万地址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的上网用户,因此其广告效果是极其明显的。每10万个电子邮箱地址售价10元人民币,50万起售(因我收集的地址质量极高,所以拒不降价”。当我们看到这封邮件的时候,是否会想到自己的邮箱地址一定就在这些被人出售的地址中间。如果有商家愿意购买(一定会有人愿意的)这样的电子邮件地址,我们的邮箱就会被垃圾邮件所充斥。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都已经开始尝试网上购物。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对网民的隐私权提供了怎样的保障呢?作者随便查询了几大购物网站,发现均有隐私权政策,内容大致相同,基本上都是语焉不详的,其中免责条款占大部分。先列举一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声明。

某某网站保护隐私权之声明:某某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系本网站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承诺。当您在本网站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参加网上或公共论坛等各种活动时,在您的同意及确认下,本网站将通过注册表格等形式要求您提供一些个人资料。我们承诺在未经您同意及确认之前,本网站不会将您为参加本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它目的惟按下列第条规定应政府及法律要求披露时不在此限)。其中包括某某网站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披露个人信息。

从以上隐私权政策声明中可以看出,该网站在上网注册、网上购物时除了需要用户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外,从其商业利益出发过多地收集了与注册、购物等商业活动毫无关联的个人背景资料,如个人婚姻、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家庭状况等。虽然声明保护个人隐私,而实际上大量收集个人数据资料,远远超过了正常购物活动所需的数据要求。是保护还是侵犯?这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看来在我国,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不容乐观。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各种信息技术的使用,给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许多新的问题,也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各国都在致力于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了各种技术手段,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新的规范。

 

(二)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缺陷

 

传统民法将自然人对其隐私、肖像等人格特征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以便区别自然人对其动产、不动产享有的财产权。换言之,即传统民法将隐私权独立于财产权。认为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财产内容。而仅具有心理的精神的内容,人们无法用金钱方式去衡量他人对隐私权享有的权利的价、值。权利人在行使隐私权等人格权的目的仅是为了满足其心理上的需求、精神上的愉悦以及人格上的发展,不是为了实现其经济上的价值、财产上的增加。因此得出结论:隐私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并且在他人侵害隐私权时,仅需对权利人承担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不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人格尊严意识越来越强,认可了隐私权这类人格权的财产性理论。在市场经济社会,隐私权等人格权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特别是作为公众人物。同时隐私权等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例如转让其姓名、名誉、隐私权、肖像权,是为了获得使用费、广告费。

 

1、作为名誉侵权责任组成部分的隐私侵权

《民通意见》问题所在:其一,隐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于名誉。实施某种公开行为,名誉侵权是对一定数量的人公开,而隐私侵权是对他人之外的任何一个人公开。其二,隐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不同于名誉。隐私侵权不包括事实真实原则,而名誉侵权抗辩事由为事实真实原则,名誉侵权必须是虚假的事实。其三,公开他人隐私行为未必一定会导致他人名誉遭受损害。此种情况下,将受害人的隐私利益看做是名誉利益,可能会使受害人遭受的某种利益无法得到赔偿。②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关系最为密切,主要缘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附从与名誉权的历史。然,从实务的角度来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不但会引起被害人内的痛苦,而且由于我国社会观念的因素,通常也会影响其名誉,因此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害隐私权与名誉权的现象时常发生。

但是这样规定会产生一项问题,即相互混淆隐私权和名誉权。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区别如下:其一,隐私侵权责任侵害的是隐私利益,而名誉权侵害的是名誉权。其二,二者构成要件不同,隐私以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条件,而名誉权则没有。二者侵权的法律后果不同。侵犯名誉权后,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以平抚受害人的心理伤害。而由于隐私的内容和信息是真实的,一旦被侵害、被披露,立即产生影响,从而不再具有秘密性,不再属于隐私内容,因此不能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

 

三、国外隐私权民法保护基本模式比较........23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23

(二)欧盟法律规制模式...........24

(三)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比较分析........26

四、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27

(一)妥善协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27

(二)立法明确侵害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28

(三)立法完善隐私权抗辩事由........29

(四)立法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30

(五)规范网络隐私政策:...........32

(六)加强宣传教育公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33

 

四、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信息时代隐私权遭到无孔不入的侵害,主要原因有以下:一是一些商家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并不当运用这些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未妥善保管这些个人信息。二是侵害隐私权有利可图,可以将这些个人信息进行买卖,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主要是由于自律性不强和法律规范不足,导致侵害隐私权遭受法律惩罚少,惩罚力度弱。三是公民隐私意识薄弱,经常为了些蝇头小利而去填写一些不必要的表格,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保护并重的原则。信息时代,信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任何国家、公司或个人都需要获得一定量的信息,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取得胜利,因此,信息的自由流动是必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因为它关系着社会的安定。

 

(一)妥善协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隐私的尊重与消费:我们要求他人尊重我们的隐私,不得侵害和干扰我们独处的生活和私生活秘密,但是我们又何尝不是想知道他人隐私,每天的新闻、杂志、广告不断的报道各种他人事物。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政治丑闻、名人婚姻家庭事件时,人们都想知道其中来龙去脉,例如有谁牵涉其中、怎样生的、当事人的家人如何应对、有无不可告人的隐秘等等。当然,为了满足大家这种窥悉他人隐私的兴趣或欲望,许多媒体争锋去窥视、监视、跟踪去搜集并传播这些信‘息去博取人们的关注。社会有窥悉他人隐私的本能,媒体不断搜集、传播各种信息,在言论自由的强调下大量得消费他人的隐私,造成隐私的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

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是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程度地保障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公开。广义的知情权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晓政治权,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国家事物和国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依法向自然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活动情况。二是公众知情权,公民有权知道和了解社会所发生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结语

在我们正处于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个人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民法保护尤为必要。针对信息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呈现的不同于传统时代的特征,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脚步,必须承认隐私权的财产性质,加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宁。还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尽快出台有关隐私权问题的立法解释,明确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和侵权责任,让隐私权人在遭受侵权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保障社会和谐。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民事权利,与名誉权、姓名权予以并列,从立法上承认了隐私权的独立性。这对于隐私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实现对立法空白的填补,更有利于实现对个人隐私权的明确界定和全面保护。当然,由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并伴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隐私权内容会逐步扩张,可能会产生其他新的隐私利益。所以从长远来看,隐私权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更进一步的,我们还应当看到,隐私权的保护绝不仅仅是纯粹民法保护问题,还涉及到与知情权的冲突与联系,而知情权则关涉到行政法的有关问题,例如政府的信息透明与共享,官员的监督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协调等等。对于侵害隐私权情节严重则需要刑法予以惩处。同时它还关涉尊重基本人权和保护私权的宪法性问题。因此,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制定出完备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亟待完成的立法任务。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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