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及争端解决模式研究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海洋权益争端正逐步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用法律方法来解决海洋争端是重要的方法之一,在以往的实践中,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一个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对于某些海洋争端的解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至今没有接受该法庭的管辖,但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势必会利用该法庭来捍卫自己的海洋权益。因此,该法庭的管辖权以及我国将采用何种方式接受其管辖,是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研究的。本文从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特点和确立基础出发,通过对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结合法庭处理的案件加以分析、评述,试图从中总结出海洋法法庭确立管辖权的一般规律。同时,对我国如何接受法庭的管辖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使我国更好地利用这一机构来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述,阐述了海洋法法庭的形成历史和作用,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和特点作了总结,重点分析了法庭管辖权确立的基础。最后对研究法庭管辖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分析。其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分为法庭的当事方和法庭管辖的争端事项,管辖权确立的程序包括主体、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对程序。第三章选取了海洋法法庭较新的四个案例(分别是“朱诺商人号”案、“大王子号”案、“MOX工厂”案、“缅甸和孟加拉国关于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对每个案例的由来、焦点问题以及法庭确立其管辖权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分析,并对案例作出评述。第四章是对我国调整对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立场的思考,从我国对法庭的保留出发,分析了该保留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接受法庭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我国接受法庭管辖的具体建议。最后笔者通过结语对全文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第一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及其地位和作用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
几个世纪以来,随着海洋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在海洋权益上的法律争端日趋增多,为了维护海洋法律秩序,建立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变得十分重要。二战以后,全球海洋权益的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为了维持海洋秩序的稳定,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了。尽管在这从会议中制定出了一些关于海洋利用方面的规则,并最终形成了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但是,在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中,仅仅将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附属议定书中而非公约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出现之前,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机构主要有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是否需要成立一个新的国际司法机构来解决国际海洋法争端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西方一些国家曾在会议上反对建立海洋法法庭,他们认为,国际法院完全可以解决现有的国际海洋争端,而且建立一个新的司法机构也需要较高的成本。即使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后,仍然有不少学者对其成立产生质疑,比如前国际法院法官小田兹就认为:“建立一个新的司法机构来处理海洋争端是一个巨大的错误,它会导致海洋法争端被置于不同司法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下,从而导致以一种破碎的方式去处理海洋法问题。”而美国著名海洋法学者波义尔也认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是基于‘Consesual Jurisdiction(即双方同意管辖)’而产生的,这种局限的管辖权会使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作用变得很小。”相反地,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建立一个崭新的司法机构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并不满意。其原因在于:首先,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法院主要受理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案件;其次,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所做的判决不满意。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一词(jurisdiction)”来源于拉丁语“jus dicere”。其最初在国内法中出现的,指国内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和权限,是国家行使主权独立的具体表现。而《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也指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理的普遍力;法院和司法官员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的权限;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的地理区域”。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管辖权”一词的范围逐步从国内法领域延伸到国际法领域,而国际法领域的“管辖权”一词与国内法领域则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其本质区别在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的司法机构,因此,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并不单纯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法上“管辖权”一词的含义,不同学者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日本著名国际法学者杉原高岺认为“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对所托付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限,它是连接相关案件的当事国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律纽带。而国际法院的法官Daxner在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指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基本含义:1.建立一个拥有行使管辖权能力的法庭;2.赋予该法庭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和权限”。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一词含义进行了阐述,但其理解都是不够全面的,主要忽略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国的同意这一重要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基于当事国的同意而行使的对争端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和权限。基于上述定义,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这些特点:第一,与国内法上的管辖权相同的是,其代表的是一种可以导致有拘束力判决的权力和权限,一旦拥有管辖权,国际司法机构即可对争端进行审理。第二,与国内法上的管辖权存在本质区别的是,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的。当事国可以以书面或者是口头的形式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但是这种提交必须出于当事国的真实意思。第三,该管辖权不得超出当事国所请求的事项。由于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基于同意原则的这一特点,自然而然地表明国际司法机构仅仅就当事国所同意提交的争端内容拥有审理的权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曾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较为精辟的阐述“国际法院尽管有义务回答当事国请求中的问题,但是对于请求中没有包含的论点必须避免作出决定”。
第二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及程序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
一、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当事方,即指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属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在这里,笔者将对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当事方进行对比,从而对海洋法法庭的属人管辖权进行研究。
(一)国际法院的属人管辖权——传统的国家唯一主体学说的体现
在传统的国际法主体学说中,国家唯一主体学说起着主导作用,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曾在其书中写到:“因为国际法是依据国家的的公认,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公认,因此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46。”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法人和国际组织由于缺乏国际法上当事人的能力,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具体来说,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包括了一下三类:(1)联合国会员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规约》当事国;(3)即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当事国,但通过承诺接受《规约》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国家。但无论何种情形,可以看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仅限于独立的主权国家。
国际法院的属人管辖权一直秉持着国家唯一主体学说的观点,但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际法院的这一局限性开始受到许多学者甚至是国家的批判,让“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方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法学者詹克斯在1956年国际法协会的提案中就认为应该追加“公共国际团体”作为法院的当事方。而许多国家也同意詹克斯的这一观点,支持国际组织的当事人能力。但是由于《国际法院规约》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紧密关系,修改《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绝非易事。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属人管辖权——国家基本主体说的体现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有关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不断推层出新,国家基本主体说就是这其中的一种,该学说认为,国际法的主体由国家扩展到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对于国际组织,它是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其法律行为能力,取决于国际组织成员国间签订的宪章或规约,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是派生的而不是本身固有的。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程序
在国际司法领域,其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较之国内司法领域更加重要。要保证国际司法机构判决的公正性,首先需要保证其程序的公正性。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程序中,“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对程序”是法庭赋予当事方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起到了保护当事方利益,保证法庭程序公正的作用,其体现的是程序公正这一司法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程序是与其管辖权的法理基础紧密相连的,国际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是国家让渡其部分司法主权的前提条件。
一、管辖权确立程序的主体
《国际法庭规约》第58条规定“如果就法庭是否有管辖权发生争端,应由法庭自己决定”,这就表明,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程序的主体即法庭本身。
其实,这一原则早在常设国际法院时期已经确认,常设国际法院曾在其判决书中写到“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裁判机关拥有自己决定自己管辖权范围的权利。”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时期得以进一步确认,《法院规约》第36条第6款规定“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由法院自己裁决之。”
在法庭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得到体现。在“大王子号”案中,法庭指出“According to the settled jurisprudence in 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a tribunal must at all times be satisfied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entertain the case submitted to it”,即法庭须在任何时候去确认其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在“赛加号”(第2号)中,法庭亦指出“There is no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regar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Tribunal inthe present case. Nevertheless, the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deal withthe case as submitted”,即即使双方对管辖权无争议,法庭也须确认其自己具有管辖权。
因此,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主体即法庭本身。
二、管辖权确立的“初步程序”
(一)“初步程序”的概念
“初步程序”(Preliminary Proceedings)是海洋法法庭新创立的一项程序,它是指“法庭就第297条所指争端向其提出的申请,应经一方请求决定,或可自己决定,该项权利主张是否构成滥用法律程序,或者根据初步证明是否有理由”。
(二)“初步程序”的基本特点
1. 所提交的申请的范围有限
《公约》第294条第1款明确指出构成初步程序的申请须与《公约》第297条有关,而第297条是有关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案件”的限制,因此,法庭构成滥用法律程序的类型包括:(1)法庭审理不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案件;(2)法庭审理第297条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渔业争端的案件。
第三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行使管辖权之实例分析 ........ 31
第一节 “朱诺商人号”案(THE “JUNO TRADER” CASE) ........... 31
一、案件的由来及焦点问题................. 31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和理由..........32
第二节 “大王子号”案(THE “GRAND PRINCE” CASE) ....... 33
一、案件的由来及焦点问题............ 33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和理由................. 35
三、评述.......... 36
第三节 “MOX工厂案” (THE MOX PLANT CASE) ........37
一、案件的由来及焦点问题............ 37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和理由.......... 38
三、评述............. 38
第四章 关于调整我国对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之立场的思考 ............ 41
第一节 我国的保留及存在的问题 ......... 41
一、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保留........... 41
二、我国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保留存在的问题........... 43
第二节 我国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44
一、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必要性分析......... 44
二、接受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45
第三节 我国的具体应对措施 ................ 47
一、采取“有限接受型”模式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 47
二、充分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标准和程序来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51
第四章 关于调整我国对待国际海洋 法法庭管辖权之立场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的保留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保留
(一)通过主动声明而提出的保留
从《公约》所管辖的争端事项来看,凡是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一切争端,只要争端双方选择了海洋法法庭,法庭即取得了管辖权。但是,依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通过声明对海洋划界、领土争议、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包括海洋法法庭在内的《公约》的强制程序的管辖。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款(a)、(b)、(c)所述的任何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的管辖。国际海洋法法庭属于《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国际司法机构,因此,该声明即是中国对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所提出的保留。该保留产生的效果是,海洋法法庭对与中国相关的海洋划界、领土争议、军事活动以及安理会正在执行职务的争端不具有管辖权。
中国做出上述保留,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这是由我国一贯以政治手段解决海洋纠纷的主张所决定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任何争端。在海洋争端解决的立场上,中国政府更加坚持排除第三方司法或仲裁机构来管辖的原则。“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国际海洋争端,在钓鱼岛、南海诸岛以及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以协商方式来解决”,原外交部部长助理刘振民曾经这样阐述过中国解决海洋争端的基本立场。
结 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是国际海洋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迄今为止最完善而复杂的一套程序。而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的历史及其简介入手,首先分析了海洋法法庭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明确了海洋法法庭的重要作用。同时,以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概念入手,总结了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具有任意选择性、特定性、取得方式灵活性、强制性等特点。从国际法院的基础理论入手,详细分析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确立的基础——同意原则,并总结出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重要价值。
本文从属人管辖权和属事管辖权的角度分析了法庭管辖权确立的标准,从管辖权确立的主体、管辖权确立的“初步程序”和“初步反对程序”等角度研究了法庭管辖权的程序。海洋法法庭成立至今,已经处理了20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从最新案例中分别选取与迅速释放程序、临时措施程序和实质问题有关的案件,着重分析了法庭确立管辖权的依据和理由,并对法庭的做法作了评述,总结法庭在实践中确立其管辖权的规律。
最后,本文紧密结合我国现今海洋局势的严峻形势,从我国对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保留声明入手,分析了排斥法庭管辖权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调整我国对待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之立场的具体建议。
21世纪是各国综合国力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也是各国海洋权益争夺愈发重要的时代。对于我国来说,要想成为海洋强国,就必须学会用法律方法和政治方法现结合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洋权益争端,而充分利用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一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更好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彰显大国海洋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世界和平,坚持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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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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