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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法视野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4-10-03 13:53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受教育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残疾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他们权利的保护相对社会强势群体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受教育权作为其他权利实现的手段之一,对于残疾人来说,它的实现,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关注。国际法条约作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对于各国的国内立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所以,对国际法上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理论分析,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保护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残疾人地位的提高。本文对国际法上关于残疾人的研究背景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叙述,解释了国际法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基本概念。利用文献综述法,从一般法和专门法两方面对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理论分析。对关于残疾人的人权公约、关于平等受教育权的公约以及残疾人的专门性公约进行了研究,了解了国际上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国际上对于残疾人的重视,认识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作为人权对于残疾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在后面一章中,基于国际法的宗旨和残疾人的特殊社会地位,概括出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依据受教育权平等和残疾人保护原则,归结出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规则;结合人权的基本理念等,对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总结归纳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上,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立法进行综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以达到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目的。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早已开始关注,并且为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做出了很多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对残疾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也越来越重视,并且已经有了比较显著的效果。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诸多国际条约的签订,我国对于残疾人的教育也越来越重视,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归结出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原则和特征,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基础,对我国残疾人立法,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以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 残疾人; 受教育权; 国际法; 


第1章绪论

 

1.1问题提出

第二次大战以后,受教育权作为第二代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世界人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残疾人作为特殊弱势群体,国际法上早己对他们权利的保护有了规定。鉴于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所以,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保护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涉及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文件,联合国已经通过了若干人权公约,有涉及到残疾人和受教育权的全球性,一般性的人权公约文件,有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区域性的文件,还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公约。残疾人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它的实现是教育公平的体现,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可以看出,联合国已经通过了若干关于人权,关于受教育权和关于残疾人的公约,特别是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第24条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具有受教育权,并且规定了有关残疾人教育方面的内容,这就更凸显了残疾人人受教育权研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国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认为特殊教育是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提出要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完善。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无论从国际上还是从我国国内现状,从目前政策的倾向和我国社会主义和疾人,他们受教育的现状更是不容乐观,受教育权的权利远远得不到保护。而当今世界,强调人才强国和教育强国,教育对我国各方面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是摆脱贫困的根本之路。另一方面,在世界人权力量不断的壮大中,在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在我国倡导的以人为本理念中,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状况,是衡量国家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指标。因此,关注我国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权利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当前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与世界人权理念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实体现。同时,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理念的逐步发展强大,也要求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能够平等的接受教育,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力。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文章通过梳理、分析和反思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际法的建构,对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了有层次,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首先,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受教育权在人权角度上来说都比较特殊,也是目前各国比较重视的部分。在世界人权事业大发展的背景下,在受教育权作为第二代人权被世界各国承认的背景下,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进行系统、深层的分析,有助于对人权更进一步的了解,有利于人权水平的提高。

其次,对国际法上关于残疾人的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残疾人更深层次的认识,更好的保护残疾人的利益。国际法上不仅对残疾人的概念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而且对残疾人权利的平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国际法上人权保护对于残疾人为代表的社会弱势群体捍卫个人尊严和群体价值、充分参与和全面融入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有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受教育权,以完善我国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便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再次,也为考察和反思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理论、制度及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一些参照的标准和准则,有助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理论方面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

最后,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深层认识有助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主要是从人权角度出发,处处体现了残疾人的平等权,体现了对残疾人的无歧视。可以看出,国际上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定和努力都是为了消灭不平等,消灭歧视。因此,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了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2实践意义

目前,受教育权作为第二代人权已经被全世界公认,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人权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全世界目前对于残疾人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保护都在努力。因此,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认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2章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国际法建构

 

国际法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长时期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基于受教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保护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涉及到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文件,联合国已经通过了若干人权公约。国际上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相关公约有一般性的公约、区域性的公约和针对残疾人的专门性公约。

本章对残疾人受教育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进行探讨,一方面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目前的国际现状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为我们理解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国际法建构的整体理解,为文章后面的分析提供基本的资料来源。

 

2.1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的全球性公约

2.1.1—般性公约

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全球性的和一般性的国际性文件,主要指的是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通过的决议和公约。虽然他们的制定主体联合国及其有关组织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从效力上来说,对世界各国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的效力,并且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各方面起到了引领和指导的作用,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说,一般性公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方面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2.2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的区域性公约

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不仅有全球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在各个洲也有针对本地区的专门人权公约。

2.2.1欧洲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条约

(1)1950《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人权公约。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公约中并未赋予个人受教育权,而是在第一议定书中加以规定。

第1议定书第2条规定:“任何人的受教育权都不得被拒绝”。这与一般性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包括残疾人在内。还规定了各成员国要确保开放的教育体系存在,保护家长依其宗教或信仰来选择其子女所受的教育的权利。总体来说,议定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方面的内容比较薄弱,但是它的制定宗旨与世界人权的精神和理念是一致的,即保障人人都能享有受教育权。

2.2.2美洲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公约

(1)1969《美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在序言中规定要巩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制度,并对人权的属性进行了规定,认为人人作为人类都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享有人权,并阐述,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要使人人享有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美洲人权公约》主要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只是在公约第26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各缔约国承允在国内并通过国际合作采取措施,特别是那些具有经济和技术性质的措施,从而通过立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逐步取得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载的,经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修正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标准方面所包含的各种权利的完全实现。”

(2)1988《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具体的规定。而《美洲人权公约》中对这些权利的规定比较笼统和薄弱。1988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附加议定书》,它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了补充,对残疾人的受教育的平等和自由进行了肯定,认为教育应促进人个性和尊严的发展,促进人权意识的迸步,促进正义和和平。认为教育有积极的作用,可以使人更加民主公平的参加社会活动,并促进各个群体和种族之间的交流。而且还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并且为了教育权更好的实现,认为各级教育,从初等到高等应当平等的为一切人开放,并逐步实行免费。还专门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认为针对残疾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应当实行特殊教育。

 

第3章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原则及特征..........21

3.1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宗旨........21

3.1.1保护人的尊严和平等发展........21

3.1.2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22

3.1.3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特别保护..........22

3.2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原则..........23

3.2.1权利平等原则..........23

3.2.2禁止歧视的原则.......24

3.2.32满足特殊需求原则........25

3.2.3无障碍的原则........25

第4章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完善.............31

4.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31

4.1.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内保护.......31

4.1.2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34

4.2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35

4.2.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36

4.2.2国际法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38

第5章结语.......45

 

第4章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4.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作为世界项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不仅对国际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内,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方面也做出了很多规定,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下面从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和我国作为缔约国,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两个方面来阐述。

4.1.1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内保护

在世界范围内,联合国提供的数据是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在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目前,除了传统上的可能因为遗传,医疗事故等造成的残疾,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体育运动受伤等所造成残疾比例不断增加,而这些后天造成的残疾,有可能使一些本比较优秀的人才才华无处释放。接受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他们能够参加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受教育权是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在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在法律方面给予残疾人受教育多层次的保护。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关于他们的教育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法制制度的完善而丰富。

 

第5章结语

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权利保护的实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困难,而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于残疾人来说,更是难以全面有效的保护。虽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越来越重视,国际公约上对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并且世界各国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在国际公约的指导下,也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困难。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在法律依据、执法依据、司法保护和专门机构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因此,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还需要世界各个领域的努力。

从上述关于国际法上残疾人的国际公约,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一直比较关注,并把受教育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作为一个人生存发展的一部分,规定残疾人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对残疾人自身素质的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自身其他权利的实现有积极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的理念有更好的全释,让人们更深层的认识社会公平与正义,以至于对整个社会以及整个人类发展来说,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实施方面,除了立法方面和制度方面的不足,还存在社会配套措施以及观念和思想方面的阻碍。在很多地区,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不能很好的实现。

文章通过对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国际法文件进行一般法和专门法方面系统的梳理,归结出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宗旨,原则和特征。对国际法上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条约理解更加深刻,也对残疾人和受教育权有了更深层的认识,不仅对以后国际法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研究有一定的作用,并且对社会上关于残疾人的观念也有一定的影响。在最后一章,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和加入的国际文件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指出当前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法文件的指导下,对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给予一定的建议。力求做到与国际层面接轨,将国际条约关于受教育权的理念“本土化”,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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