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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垄断古寺案分析国际法功能分散性及其对实践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10-03 13:57

【摘要】 隆端古寺案众多国际争端中少数被提交国际法院裁判的案例之一,泰国和柬埔寨两国之间的领土纠纷的产生、纠纷的发展、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都对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的特征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国际法体系的分散性,是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的必然结果。国际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主体的特殊性等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由于国际立法、司法以及国际法律执行功能分散性的固有缺陷,使得诸多国际争端不能同国内纠纷一样顺利地通过诉讼和执行等程序得到彻底的解决。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法实践的进行。 

【关键词】 隆端古寺案; 国际法功能; 功能分散性; 


一、隆端古寺案简介

 

隆端古寺是柬埔寨和泰国两国边界的一部分,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依1994年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所签订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隆端古寺的边界线,应按照该处的分水岭线来划分,并为进行划界成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泰方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出该地区的地图。绘出后该地图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并送交了泰方政府。地图上明确地将隆端古寺划入了柬埔寨一边,但泰方在1935年以前都没有对此提异议。后来,法国得知泰国政府已经把其看守人安置在隆端古寺里面,于是分别于1949年和1950年提出多次抗议照会,泰方政府始终未予任何答复。柬埔寨独立后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未能如愿。

1959年10月,柬埔寨就其与泰国之间的该领土纠纷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垄断古寺的领土主权,并请求泰国撤退其已驻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1961年6月26日,国际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泰国于1960年5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反对意见。法院最终以票对票对案件做出实质性的裁判,判决柬埔寨拥有领土主权,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人员。

 

二、古寺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一)国家领土主权问题

 

泰、柬两国之间的争端核心主要为隆端古寺及古诗周边的土地主权归属问题。泰国主张1908版地图因绘制存在着种种程序和实质上的错误应当归于无效,泰国不因地图的绘制结果而丧失原本属于泰方的领土主权。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泰、柬双方是否己经真实接受该版本地图上的边界线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从实际来看,在泰国政府接受该版本地图之后,并没有对在诉讼中提出的抗告的理由进行申明,也未发现因犯过任何错误而可使其“同意”变为无效。泰方一直未明确提出任何的异议,因此,完全可以推定现有的地图分界线划分得到了泰国政府的默认,而泰国政府以地图绘制的错误作为申辩的理由来否定已划出的分界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法院的判决柬方享有隆端古寺的主权。

 

(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院受理柬埔寨关于此领土纠纷的诉讼之后,泰方就对国际法院对此案的强制管辖权提出了抗告。理由是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月20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月3又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

对于泰国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抗告,国际法院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虽泰国政府年延期的声明已经失效,但1950年又再次发表了一个声明,并且该声明已向联合国秘书长履行了必要的延期手续,因此这就表明该声明应当被解释对现在的国际法院——而不是消亡了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三、古寺案对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的映射..........5

(一)国际法的立法功能分散性及在案例中的映射........5

1.国际法立法功能的分散性.........5

2.古寺案对国际法立法功能分散性的映射..........5

(二)国际法的司法功能分散性及在案例中的映射.......6

1.国际法司法功能分散性.......7

2.古寺案对国际法司法功能分散性的映射........7

(三)国际法的执行功能分散性及在古寺案中的映射..........8

1.国际法执行功能的分散性......9

2.古寺案对国际法执行功能分散性的映射........9

四、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特征对国际法实践的影响...........10

1.国际法立法功能分散性对国际法律体系的影响.......11

2.司法功能分散性对国际司法功能的影响........14

3.执行功能分散性对国际法实施的影响......17

 

四、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特征对国际法实践的影响

 

国际法主体为享有主权的国家,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同集中的行之有效的国际法体系之间存在着不相容性,而只能与一个松散的,低效无力的国际法律秩序和谐共处。现代国际法体系是一场政治剧变的结果,国与国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的一些国际法核心原则产生于至世纪。作为一种国家间或国际权力平衡的产物,在维护国际秩序上国际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际关系主体、客体等的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体系结构的分散性,是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的必然结果。而这种分散性的也从不断地对国际法实践产生影响。国际法立法、司法和执行功能的分散性毫无疑问的影响着国际法实践的进行。

1.国际法立法功能分散性对国际法律体系的影响

无政府状态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尽管自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但并没有动摇国家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国际法治只能是以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作为主体的国际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缔结条约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而且条约对国家的约束是国家之间的彼此约束,而不是其他实体对国家所施加的约束。从根本上说,国家保有退出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的自由,是对其主权地位的绝对保障。平等的主权的独立国家构成了国际社会,在国际社会中并没有超越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任何的中央权威的存在。所以,国家之间的约定是国际法治所要的法的唯一来源,国际秩序的维护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由各主体自觉守法来实现,在秩序受到破坏时,则由相关国家或国家集体承担恢复的重任。

任何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都完全拒绝他国的意志强加行为,一国所承认的规范方能对该国产生国际法约束效力。因此,绝大部分的国际法规范具有约定法的性质。然而,国际条约也可能因为没有得到一国的批准同意或者申明退出而丧失对该国的法律约束力。国际习惯被普遍的认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实践中则是更倾向以当事国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作为国际习惯产生效力的条件。只有在规则属于国际法强行规范的前提下,国际习惯规则才能对反对国际习惯适用的国家。在国际法实践中,虽然某些国际立法得以达成,但是在达成的过程中多半是国家权力的博弈产物,基于现实主义而承认国际立法的效力,在权力平衡出现新的需要的时候,已达成的国际立法就可能被选择性的违反,甚至可能直接的选择退出该国际立法的约束以满足国际和国内利益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现实主义的主导之下,国际社会主体虽然一贯努力通过国际立法合作来规范国际行为,但是效果并不能如其所愿,纵然达成立法也将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结语

国际社会是一个较为原始形态的组织结构,其中国家间权力均衡作为一种分散性的力量,在需要采取法律强制行为制止破坏国际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况下,仅仅以制止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一般性威慑力量的形式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利益的抑制和互补作为一种分散性的力量却在持续发生效用,他们是国际法的命脉。在国际法领域他们发挥了分散性的影响力,从而影响了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具备的三项基本功能:立法、司法和执行。

为弥补国际法功能分散性的缺陷,国际社会成员为此做出过很多的努力以进行诸多改善的尝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完善,例如赋予了部分专门法院对特殊国际争端的强制管辖权,然而却仍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把国际法立法、司法、执行体系重新引入分散性的原则。国际法功能的分散性是国际结构分散性的必然产物,只要国际结构分散性特征不消除,国际法的立法、司法、执行等功能必然永久的保持其分散性的缺陷。预想实现国际社会的法治只是一种理想的追求,在国际社会机构分散性这个固有的特征决定之下,国际社会预达到国内法治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随着世界格局的不断发展,国际法的功能发挥虽不能避免因分散性的缺陷带来的固有不足,但是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等功能的发挥肯定会逐渐地呈现更多的国际公正,为国际秩序的维护和国际关系的积极稳定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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