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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提供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7 06:00

  本文关键词: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提供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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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培训促进就业不仅是各国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通行手段之一,而且是各国政府履行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中国政府亦不例外。在中国,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先后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垄断提供、改革开放初期的公私分立提供、1990年代后期以来的政府指派式的公私混合提供的发展阶段。以公共就业培训中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多元培训机构已成为政府完成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多元主体混合提供公共就业培训模式下存在竞争性不够、客户缺乏选择、政府定位不清晰、管理混乱、以及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导致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供给效益不高、绩效低下的困境,已很难胜任当前我国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时代的培训需求。所以,寻求一种新的机制来治理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多元主体混合提供尤为迫切。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准市场机制强调实施提供者/生产者分离、竞争性招标、和/或凭单制的应用,成为西方福利国家在传统上由政府垄断供应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领域构建多元主体竞争性参与提供的有效治理机制。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中建立准市场机制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也是一种有用的新分析框架,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公共就业培训的准市场模式强调借助市场机制力量,通过用户选择和生产者竞争来实现高质量服务的提供。其操作机制首先需将原本集服务的供应与生产于一体的政府,实现购买者与生产者相分离,其次政府要以一定标准向外招标选定定点培训机构,然后以合同或准合同形式向招标选定的被认证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在准市场中,政府部门的角色是公共就业培训的项目组织者、资金提供者、质量监管者,不再是培训项目的具体生产者;各类培训机构竞争性地参与公共就业培训的生产;接受培训服务的各类对象可以自己选择培训。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有效运行依赖于有一个基于竞争与选择的市场结构、充分的信息、较低的交易成本、有效的激励等基础条件,其目标是要提高服务的多样性、有效性、提高供应商的回应性和客户的选择自由。在购买者——生产者相分离的前提基础上,构建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有三种路径选择:以目标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准市场,以合同外包为基础的准市场,和以培训券为基础的准市场。随着培训服务的购买者——生产者的分离,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合同交易行为就会应运而生,因此要实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良性运行,确保实现准市场的“效率、回应、选择和平等”目标,政府需要建立包括激励机制、信息机制和控制机制在内的多种治理机制。与传统的培训模式比较而言,新模式优势主要包括:可以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等社会培训力量的参与来确保我国政府面临的巨大公共就业培训任务的完成,有助于形成以竞争求质量的有效机制,有助于改变培训对象的被动局面、提高他们对培训商的可选择性,有助于实现政府对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混合提供格局的有效管理,也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型。新世纪以来,随着统筹城乡公共就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并创建了多种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新模式,如上海和南京等地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浙江的衢州、湖州、杭州,江苏、湖南以及四川成都等地的“培训券”,上海、江苏的泰州、苏州,江西、天津、山东烟台等地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浙江慈溪的“大培训”等培训制度。通过对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些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公共就业培训市场化基础条件的建构,包括已经形成了一个由纵跨政府多层级、横跨政府多部门组成的多方购买主体,和一个由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和社会办机构等多种培训机构共同组成的多生产方共同组成的分散型市场结构。培训市场的服务对象则已公平地涵盖城乡各类劳动群体。提供多种类多层次的培训项目,强调招标和合同的使用,培训券得到越来越广泛地普及,建立起有效的培训管理制度、激励、信息与监控机制,重视培训的监管与结果的考核。通过对国家数据和我们调查数据的分析,政府创建的这样一种培训服务模式的总体成效是令人信服的,在培训总量、效率、质量、可竞争性、平等性、以及公正等层面所取得的成就可圈可点,不仅为提升我国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凸显了它与传统模式的比较优势,为政府有效利用多元化培训机构混合提供服务找到了一种治理之道。但是,政府购买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提供仍面临着不少挑战,包括部分地方尤其是农村区域竞争条件难以形成和客户选择受限;委托与代理双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合伙骗取补贴的道德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公共就业培训政策制度激励性不充分,导致培训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参与动力不足;地方政府管理准市场能力不足等问题。回应这些挑战关键在于政府,建立并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提供,需要政府做好如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切实转变政府理念,明确政府责任,提升政府管理能力;促进可竞争市场的培育和确保市场生产主体间的平等;完善培训市场的信息、控制与激励机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加强制度建设,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为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改革和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公共就业培训服务 准市场 提供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F249.2
【目录】:
  • 致谢5-7
  • 摘要7-10
  • ABSTRACT10-19
  • 1. 导论19-40
  • 1.1 问题的提出19-23
  • 1.2 基本概念辨析23-33
  • 1.2.1 公共服务的供应与生产23-24
  • 1.2.2 公共就业培训24-30
  • 1.2.3 准市场30-33
  • 1.3 研究对象与分析范围33-34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34-35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35-36
  • 1.6 数据与资料来源36-38
  • 1.7 论文结构38-40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评论40-77
  • 2.1 国家干预就业与培训的理论基础40-47
  • 2.1.1 反对国家干预就业与培训的理论观点41-42
  • 2.1.2 支持国家干预就业与培训的理论观点42-46
  • 2.1.3 小结46-47
  • 2.2 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与传统供给格局47-54
  • 2.2.1 国家与公共服务的政府直接提供48-49
  • 2.2.2 市场与服务的营利性提供49-51
  • 2.2.3 第三部门与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提供51-53
  • 2.2.4 小结53-54
  • 2.3 走向多元主体参与时代的公共服务混合式提供54-68
  • 2.3.1 公共服务混合式提供的主要理论思潮54-59
  • 2.3.2 公共服务混合提供下的可选择机制安排59-60
  • 2.3.3 政府购买服务视角下公共服务提供的可选择机制60-65
  • 2.3.4 小结65-68
  • 2.4 作为整合公共服务混合提供的准市场机制68-77
  • 2.4.1 准市场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定位68-72
  • 2.4.2 准市场机制及其应用的研究现状72-74
  • 2.4.3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引入准市场机制的必要性74-77
  • 3. 发达国家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实践与经验77-121
  • 3.1 澳大利亚就业服务与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准市场实践78-97
  • 3.1.1 澳大利亚公共就业服务的准市场改革78-85
  • 3.1.2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准市场改革85-97
  • 3.2 美国联邦资助的职业培训中的准市场实践97-107
  • 3.2.1 美国联邦资助职业培训概况98-100
  • 3.2.2 美国联邦资助培训项目主要运作机制100-107
  • 3.3 荷兰就业与培训服务提供中的准市场实践107-117
  • 3.3.1 荷兰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的改革与参与主体108-112
  • 3.3.2 荷兰就业与培训服务的准市场实践112-117
  • 3.4 澳、美、荷三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的经验117-121
  • 4. 构建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的准市场机制121-166
  • 4.1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的要素构成121-130
  • 4.1.1 公共就业培训面向的培训接受方构成121-122
  • 4.1.2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中的供应方构成122-127
  • 4.1.3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生产方构成127-129
  • 4.1.4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项目的主要种类129-130
  • 4.2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的传统模式变迁及其困境130-136
  • 4.2.1 我国传统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供模式及其特征130-133
  • 4.2.2 政府指派式公私混合提供模式面临的困境133-136
  • 4.3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提供机制:一个新分析框架136-146
  • 4.3.1 新框架应具有的基本结构与功能136-138
  • 4.3.2 新框架的运作机理138-140
  • 4.3.3 新框架中的主体间关系重构140-141
  • 4.3.4 新框架的前置条件与所欲目标141-146
  • 4.4 构建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的三种路径设计146-151
  • 4.4.1 以目标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准市场147-149
  • 4.4.2 以合同外包为基础的准市场149-150
  • 4.4.3 以凭单为基础的准市场150-151
  • 4.5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提供机制的分析基础151-158
  • 4.5.1 公共选择理论:选择准市场的认识论基础151-154
  • 4.5.2 委托一代理理论:准市场控制的理论基础154-156
  • 4.5.3 交易成本方法:分析准市场优劣的方法论基础156-158
  • 4.6 提升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运行绩效的治理机制158-161
  • 4.6.1 激励机制158-159
  • 4.6.2 信息机制159-161
  • 4.6.3 控制机制161
  • 4.7 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提供机制的比较优势161-166
  • 4.7.1 新机制的特征比较162-164
  • 4.7.2 新机制的比较优势164-166
  • 5.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供给政策演变及准市场实践166-227
  • 5.1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发展阶段与政策转型166-175
  • 5.1.1 计划经济时代面向体制内工人的就业培训166-167
  • 5.1.2 改革开放初期的面向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就业培训167-168
  • 5.1.3 1990年代面向下岗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的就业培训168-169
  • 5.1.4 1998-2005年城乡统筹初期的城乡分立的公共就业培训169-172
  • 5.1.5 2006年以来城乡全面统筹时代的公共就业培训172-175
  • 5.2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泰州、南京、江西、天津案例175-181
  • 5.2.1 制度发展175-176
  • 5.2.2 受益对象176-177
  • 5.2.3 购买标准177-178
  • 5.2.4 操作流程178-181
  • 5.3 “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的上海案例181-189
  • 5.3.1 制度发展181-183
  • 5.3.2 补贴制度183-185
  • 5.3.3 运作流程185-186
  • 5.3.4 管理体系186-187
  • 5.3.5 制度特色与影响187-189
  • 5.4 “培训券”制度的长兴、杭州、成都案例189-205
  • 5.4.1 长兴县农民技能培训教育券制度190-195
  • 5.4.2 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制度195-198
  • 5.4.3 成都培训券普惠制度198-205
  • 5.5 “统筹城乡大培训”的慈溪案例205-218
  • 5.5.1 制度背景206-207
  • 5.5.2 运作机制207-211
  • 5.5.3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与考核211-215
  • 5.5.4 针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215-216
  • 5.5.5 实施效果216-218
  • 5.6 案例比较218-227
  • 5.6.1 案例共性分析218-220
  • 5.6.2 案例差异分析220-222
  • 5.6.3 小结222-227
  • 6.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机制的经验与挑战227-266
  • 6.1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结构形成228-235
  • 6.1.1 多元培训机构组成的服务生产方228-233
  • 6.1.2 纵跨多层级、横跨多部门的政府购买主体233-234
  • 6.1.3 政府主导的培训定价机制234-235
  • 6.2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改革的产出分析235-255
  • 6.2.1 总体效率235-237
  • 6.2.2 总体效果237-241
  • 6.2.3 总体质量241-246
  • 6.2.4 可选择性246-248
  • 6.2.5 可竞争性248-250
  • 6.2.6 平等性250-253
  • 6.2.7 公平性253-255
  • 6.3 我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准市场提供面临的主要挑战255-266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266-275
  • 7.1 主要结论266-270
  • 7.2 政策建议270-275
  • 参考文献275-293
  • 外文文献275-286
  • 中文文献286-293
  • 附录1: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调研问卷293-297
  • 附录2:被调查机构认为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急需加以改善的意见汇总297-299
  • 附录3:被调查机构认为提高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绩效的可行建议汇总299-3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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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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