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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社会权利视域下的我国政府角色重构

发布时间:2017-12-08 01:15

  本文关键词:公民的社会权利视域下的我国政府角色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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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认为,公民的社会权利是一种"对实际收入的普遍权利,这种实际收入不按有关人员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它一开始并不是国家职权的应有之义,是在制度演化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国家职能。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公民的社会权利实现问题,但他以自己特有的解释方式对公民的社会权利进行了深入探讨。从我国来看,公民的社会权利往往不是建立在公民资格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身份、职业、收入等因素基础之上,当下造成社会不公正问题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差别化、差异化的社会权利本身。随着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公民权利研究的深入,公民的社会权利实现越来越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因为只有维护权利才能真正维护利益。但必须认识到,要真正在权利领域取得任何进步,不能仅仅依赖于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某些价值的追求,更需要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和扎实有效的机制运作。再联系到我国是典型的政党主导型体制,在民生政治被确立为国家政治生活主题的背景下,投射到国家建设在横向上最基本的党政关系后,必然推演出这样一个必须回答好的问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的社会权利,政府需要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履行什么样的责任?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如何适应、调整和发展?这既表示了关于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的价值预设,也隐含了关于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发展信念。因为,只有在系统地考察政府权力和公民的社会权利之间的张力,才能更好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科学、更合理地作出价值判断。显然,公民的社会权利发展远不是一种设想,而是一种社会实践,但本文仍试图从学理上予以探讨。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导论部分着重说明了论文研究的背景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认为从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审视政府角色重构问题,学术成果相对较少,"民生政府"是运用于我国特定语境的概念,但国外一些思想家和学者关于政府增加社会福利、维护公平正义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并提出了理论工具、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概括了本文的基本理路和内容结构。正文共分五章:第二章,对公民的社会权利与政府角色相关性进行了分析。从马克思主义公民的社会权利、马歇尔等其他思想家相关公民的社会权利理论、"新社会权利"的兴起三个层次探讨了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基本内涵;从积极的、平等的、优先的、发展的、共享的维度,强调要进一步做实公民的社会权利;从权力配置、型态演进、责任阐释、角色扮演四个层次对政府涵义进行了界定,最后提出了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通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予以实现。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决定了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章,从历史回放的角度切入,展现了传统政府角色下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历史现状与存在问题。实际上,国家建构任务完成后,不同的公民权利很难在同一时期实现,我国公民的社会权利实现就相对滞后。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公民权利体系,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二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在权利结构形态中的实现状况,认为走过了低水平低层次起步、有计划地规范发展、进入快速成长阶段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三是作为公民的社会权利中国化的社会福利模式,从单位福利模式、市场福利模式、探索之中的社会合作福利模式三个层次加以阐释;四是从公民的社会权利实现障碍重重、城乡居民享受的社会权利不均衡、部分群体处于社会权利贫困状态、缺乏社会权利实践平台和补偿救济机制四个层次,说明了当下实现公民的社会权利过程中存在失衡失序现象。第四章,分析了政府角色重构的基本走向。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市场机制的作用、权利意识的觉醒、公平正义的取向、底线公平的诉求四个层次,阐释了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二是从科学解读民生、民生政治观的形成、改善民生上升为执政党价值追求的优先选项、党政权力配置的特殊性四个层次,分析了民生政治观的确立问题·,三是着眼于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移,提出政府角色的当代转向。第五章,提出了政府角色重构的价值追求。这是对上一章的延伸拓展,也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内涵定位是关照民生利益、行为导向是回应民生需要、追求目标是实现民生幸福、职能重点是加强公共服务四个层次,分析了民生政府的基本内涵;五是强调了民生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也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第六章,政府角色重构的路径选择。围绕建构民生政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强调要遵循赋权与均权并重、效率与公平均衡、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参与相结合、改善民生与发展民主相统筹的基本原则;其次,强调要从保障公民基本而普惠的社会权利、完善促进机会平等和包容差异的制度安排、消除对弱势群体实际存在的体制性剥夺和政策性排斥、完善公民的社会权利救济机制、构建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五个层次入手,进一步优化实现路径;最后,从有效规避"单向度的人"、"塔西佗陷阱"、"历史周期律陷阱"、"发展主义陷阱"、"中等收入陷阱"五个层次强调了建构民生政府的重要意义。最后是结论部分,在对全文进行概要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要把与公民的社会权利相关的法律制定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督促民生政府按照法定化职责开展工作,最大限度警惕和避免政府角色的背离或缺位。当然就本文而言,只是从学理上进行了论述,"应然"与"实然"、"输入"与"输出"之间必然存在很大差距,但这否定不了建构民生政府的极端重要性,从而真正消解好长期效益与短期任期之间、潜在长期利益与显性考核指标之间以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在对公民的社会权利、公共利益、公平正义等价值的维护和拓展中,进一步获得并体现政府的公共性。
【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630


本文编号:126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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