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6 08:30
本文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出处:《吉林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大幅度改变了原1996年《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行的模式,这是一种新的模式。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启动、庭审规程、程序变更等方面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较大的变化。与国外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适用范围广、单一立法模式,诉讼结构完整的特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已经覆盖到基层法院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刑罚范围也覆盖除死刑、无期徒刑外的所有刑罚。简易程序如此广泛的适用范围,只有单一的模式处理所有类型的案件,对提升效率而言,能快速的推向全国实行。此外值得欣慰的是,其诉讼结构相对完整,公诉人均出庭,被告人也享受程序适用否决权。遗憾的是其在设计上还存在缺乏完善的诉讼机制保障被告人认罪和简易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未规定被告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程序选择权不完整的不足。理论界对认罪概念和无罪推定原则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尚存争议,实践中和很多学者提倡认罪不仅包括被告人的事实判断还应当包括价值判断,而无罪推定原则也应当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暂停发挥效力。笔者认为法律不能强求人们做一个高尚的人,认罪概念中包含价值判断属性是将悔罪的外延包含进来,这对被告人要求有些过分的苛刻。而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石性原则,应当在简易程序中发挥作用,许多论者可能由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误解得出了其在刑事简易程序应当暂停的结论。 刑事简易程序中最被人关注的价值便是公正与效率,两者如影随形,既非此消彼长,也非共同进退。近几年的简易程序改革,效率价值逐渐凸显,效率的提升可能会造成公正价值的减让,在效率价值实现过程中应当坚守最低公正标准。公正程度的降低可能是因为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这一程序,可以推定为其放弃公正标准本来赋予的权利。另外,效率本身也是公正程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更倾向于选择更快的回归社会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效率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导致公正程度的减让。公正与效率价值的选择应当是有序平衡协调,,可以通过经济分析和专家意见的途径探寻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即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的最小化作为公正效率的平衡点,或者是将大多数学者所支持的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公正标准作为刑事审判中的最低公正标准。最终协调二者关系的比较现实和可行的方式是使简易程序模式多元化。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各不相同又相互关联的司法程序构成,每一项程序都承担着公正价值实现的责任,一环扣一环,构成了实现公正价值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可称之为价值链。就简易程序而言,通过一些制度,如庭前会议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羁押制度等,共同协作得出高效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根据最低的公正标准仅完善现有的庭审程序是不够的,而应当综合简易程序适用的邻接程序,统一协调,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提升整体诉讼效率和公正。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完善:被告人认罪审查、简易程序中律师的参与、量刑优惠幅度。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处罚令程序,完善普通程序,最终使得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繁者趋繁,简者趋简”,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司法效率得到提升。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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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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