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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3 13:20

  本文关键词: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出处:《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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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受人购买标的物,对标的物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完成约定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买受人不能完成约定条件,出卖人可以就所有权保留物或其转化物、转售价款行使取回权以担保标的物价金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制度能够同时满足出卖人保障价金债权实现和买受人尽早占有、使用并对标的物收益的需求,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频繁的使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的所有权保留,因为含有很多涉外因素,于是产生了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由于各国立法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往往造成所有权保留问题上出现许多法律冲突,具体涉及所有权保留的类型、设定的时间和方式、公示方式、客体范围、所有权保留的效力等各个方面。涉外所有权保留所体现出来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所有权保留分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和复杂的所有权保留。复杂的所有权保留包括延长的所有权保留、聚合的所有权保留和扩大的所有权保留几种类型。在识别所有权保留的过程中,要注意将其与附条件买卖、让与担保、动产抵押、融资租赁等相似概念进行区别。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可以识别为所有权转移的过程或债的担保,这导致涉外所有权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法律后果也将不同。所有权保留的效力是所有权保留对买卖双方的效力。出卖人对保留物享有所有权、取回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买受人对保留物享有的是回赎权、占有、使用、收益权和期待权。对世界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关于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涉外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一般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涉外所有权保留对买卖双方的效力问题适用做法不一,有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有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涉外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属于合同问题,理应适用意思原则确定准据法。涉外所有权保留对买卖双方的效力问题属于物权问题,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既包括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也包括晚近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对所有权保留设定时保留物的所在地法的性质、所有权保留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有权保留担保物权的性质和设立方式几个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对双方的效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顺利成章。但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通过所有权保留设立担保物权与订立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同步完成的,所有权保留物权债权化特征明显,其创设离不开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时常竞合。如果将合同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将徒增案件处理的繁琐程度。因此,涉外所有权保留对双方的效力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依据更加充分,但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涉外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样属于物权关系。物权变动除了合法有效的原因行为外,还需要有结果行为的发生。登记或交付等结果行为属于物权法强行法的范畴,当涉外所有权保留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判断涉外所有权保留能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应该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法。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单纯按照债权法律关系,抑或是物权法律关系解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都难免有失偏颇。涉外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适合以分割制解决。具体来说,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具体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当事人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适用设定所有权保留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但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所有权保留设定时保留物的所在地法。涉外所有权保留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这样设计的规则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求,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是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适当法。跨国破产中的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问题频繁发生,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破产法精神,与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相冲突,国际货物交易双方中有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担保货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机制就会受到破产法的挑战。2000年《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对于跨国破产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也予以关注,足以见得该问题的现实意义。保留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由破产宣告国法确定。跨国破产中所涉及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属于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应由所有权保留标的物的物之所在地法确认。出卖人对保留物享有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保留物所有权。因此,当买受人破产时,买受人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享有选择权,出卖人不能不加限制地取回保留物。出卖人破产时,保留物不应被视为破产财产而否定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否则买受人的期待权会受到侵害。只要买受人依据物之所在地法,按照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就会取得该物之所有权。在对我国法院审理的几起涉外所有权保留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所选案件均是将所有权保留识别为涉外合同关系进行处理的,而且均适用了中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涉及涉外所有权保留的物权变动效力问题上,依据合同关系选择准据法处理并不妥当。应尽快制定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相关立法,解决目前涉外所有权保留案件中法律适用依据不充分的困难。正确对待法律适用“回家去趋势”,只要严格按照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均应受到尊重。应将分割制的法律适用方法运用于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适用问题中,科学合理地解决涉外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there are many legal conflicts , such as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retention of ownership and retention of ownership .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in cross - border insolvency lies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7


本文编号:141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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