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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5 10:09

  本文关键词: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研究 出处:《山东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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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梁慧星教授1994年引入日本利益衡量论起算,至2017年利益衡量理论研究在我国已然走过了 23年。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能否得到正确适用,对实现个案公正、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来说尤为重要。研究利益衡量司法应用问题并提出规范与制约方案,无论对于发展理论还是服务审判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全文的引导及研究的理论基础,导论部分梳理介绍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理论来源与类型归属,指出利益衡量理论的贡献与局限;对国内现有研究成果与本土化研究进路进行了阶段性总结,以构建与中国司法传统、法制现状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的衡量理论为出发点,反思我国研究的不足,指出可能的研究策略,为深入研究利益衡量司法应用问题做好理论准备。全文以构建与我国司法传统、法制现状和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的利益衡量应用理论,作为研究方向和写作指导思想。将利益衡量分为方法和思维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定位:对利益衡量思维的研究承载着法律思维对法律和法治的完善修正功能,担当着充分发挥利益衡量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对利益衡量方法的研究承载着法律方法对法律和法治的守成功能,肩负着赋予衡量结论合法性与客观性的使命。发展我国的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理论,要先掌握利益衡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然情况,坚持从实然到应然再到实然,在实然与应然间反复求证的研究进路。论文除导论、结语部分外,正文由六部分构成,包括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及相近用语辨析;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考察;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指导理念;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操作规范;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与评估。作为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基础性工作,文章通过利益衡量的概念、特征及相近用语辨析部分,界定了我国学界对于利益衡量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包括概念、本质、特征、相近概念的含义辨析与使用等基本理论问题。承认利益衡量既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又是一种法律思维理念,主张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来认识把握利益衡量内涵:微观上将之界定为一种法律方法、裁判方法亦或是司法方法;宏观上将之界定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法学思考方法、司法原则乃至属于司法意识形态的一个类型。并据此概括利益衡量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司法个案性、以客观利益冲突为适用前提的被动适用性、过程与依据的合法性、过程的反复性和结论的不唯一性;作为一种审判思维,利益衡量具有司法能动的积极性、结果取向性、结论妥协性、适用上的普适性与优先性以及考量因素上的客观性与追求目标上的情理法兼顾性。鉴于单独拿出哪种学说都存在局限性,主张提炼各家学说的理论共识,从司法的职能出发,用"冲突解决说"来概括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本质。接下来,本文列举梳理了 4个和"利益衡量"最为相近的概念,严格说,这些概念与狭义的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衡量之间都有着一定区别,都有其存在的意义。然而如果站在广义的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将利益衡量概念分为方法和思维两个维度予以考察,那么这些相近概念都可包含在利益衡量概念之下。在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考察部分,文章探究了我国法官如何认识利益衡量以及在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的真实应用情况,通过面向法官群体的调研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律文书网"所公布的明示运用利益衡量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我国法官对待包括利益衡量在内的法律适用方法是情有独钟的;法官群体对利益衡量最直观的信赖和支持就是在疑难案件审判中对利益衡量方法的自觉应用等结论。在我国,利益衡量方法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普遍认识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司法自身的规律、利益衡量追求实质合理性的独特作用以及司法方法的复杂适用等因素的存在,利益衡量在我国的司法应用有着强烈的必要性。在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进行数据统计、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看到目前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趋势。归纳出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具有被动应用与主动应用兼有、追求正义的能动性与结果导向的妥协性并存、法官前见与法律规则的相互求证的三方面主要特点。在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部分,文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归纳总结了司法审判中因保守倾向或激进倾向而产生的不恰当衡量即衡量滥用的四种表现形式:衡量缺位,即应当衡量但是没有进行衡量,又可进一步分为法律规定不明时的衡量缺位、面临法律漏洞时的衡量缺位、存在法律价值冲突时的衡量缺位三种情况;不当衡量,即不应衡量而衡量;衡量错误,即应当衡量但衡量结论不成立;衡量瑕疵,即应当衡量且衡量结论可成立,但个别方面不够妥当。当然,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主要问题不仅集中在法官的滥用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易被多数人的民意所绑架、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矛盾冲突、裁判文书对利益衡量结果的论证有待规范、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待加强、社会公众对利益衡量的认同程度有待提高、不恰当调解结案等诸多倾向性不足。紧接着文章提出了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指导理念。根据前文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现状的考察结论,提出"实质判断阶段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平衡;结果证成阶段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契合"的利益衡量司法应用基本目标。据此提出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总体思路,并从思维运行角度,给出了法官应用利益衡量审判思维的基本路线;从方法应用角度,论述了利益衡量个案司法应用的具体原则。对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操作规范的论述,由三方面内容构成:利益衡量的场合与领域规范;利益衡量的标准与依据规范;利益衡量的步骤规范。在利益衡量的场合与领域部分,文章指出利益衡量都有着广阔的司法应用空间,当然也存在着对利益衡量应用场合的制约。利益衡量在各个法律部门也有着比较广泛的应用领域,在三大审判中均有较为特殊的应用焦点,可以说只要存在法官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即有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可能。在利益衡量的标准与依据部分,文章借助案例分析,归纳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时考虑的因素有两类:一是直接冲突的利益;二是间接冲突的衡量标准;指出法官审判的关键在于对后者的权衡取舍,正是对诸多衡量标准的选择与衡平才使法官获得判决的依据。据此实现的个案公正可以看成一种调和各种衡量标准之后的利益再平衡。并且法官做出判决所依据的只能是可以让自己的主观选择具有客观性、正当性的理由,即符合个案的衡量标准。在利益衡量的步骤部分,文章给出了法官应用利益衡量审判案件的五步法:利益调查分析、衡量制度利益、衡量个案冲突的具体利益、寻找法律理由、结论的证成与校正。借助诸多典型案例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每一环节的具体展开步骤,提出了关于法律价值层面、经济分析层面、社会学层面等多种主要衡量方法应用位序上的建议。最后文章论述了我国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机制与效果评估。对于利益衡量司法应用的制约,论及利益衡量的内在制约,包括经验法则的客观性要求、公共理性的合理化限制、司法谦抑原则的必然要求;利益衡量的外在制约,可分为判前制约和判后制约。判前制约,包括庭审程序方面的制约、案例指导制度与同案同判要求的制约、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的保障与制约;判后制约,包括审级制度的保障与制约、司法系统内外监督机制的保障与制约。在利益衡量司法应用效果评估方面,结合案例分析,给出了认定最优判决结果的定性评价指标。最后讨论了影响法官衡量审判质效的其他因素。结语部分落脚在利益衡量对法官的角色定位及职业要求,提出了法官要注重多角度培养自身的司法能力与职业素养的主张。至此,文章完成了由思维到方法,从实然到应然,多层次构建中国本土化利益衡量理论的尝试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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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


本文编号:142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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