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01-25 03:02
本文关键词: 侵权法上的义务 义务中心论 义务的类型化 义务的配置 义务的影响 出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侵权法是一部有关责任的法律规范。虽义务与责任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自义务之角度研究有关责任的侵权法,却非通常的进路,故理论上对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体系化研究颇少。本文对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研究,是基于义务在责任法中的基础地位之认识,试图用侵权法上的义务去梳理和解释侵权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完成其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本文共分为六章,首先界定侵权法上的义务并分析其基本特征,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历史发展中研究并充分揭示问题,论证侵权法上的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通过类型化分析建构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探求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基础和基本要素,并在侵权法的责任构成上思考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其价值和影响,最终目的是从侵权法上的义务角度评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得失,为制度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行为的应当和责任的可能。行为的应当是对他人权益安全合理注意的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因此侵权法上的义务在内容上都是一种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义务是法定性和绝对性义务,但是其义务主体经历了从普遍性到特定性的发展。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侵权法上的义务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义务成为现代侵权法应对变革的重要工具,义务理论甚至改变了大陆法系传统侵权法的方法论,发生从“权利——权利侵害——责任‖向英美侵权法的“义务——义务违反——责任”的规范模式的转变,以权利的控制为基础,辅之以行为层面的考察,从行为面向进行分析,采用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出论断,不再是从权利到责任,而是从义务到责任。侵权法上的义务在现代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扮演引人思考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应然地位。通过侵权法的本质、功能演变及实现以及其在民法中的特殊性之分析,本文提出侵权法上的义务中心论的观点,主张侵权法作为责任法,义务性规则是侵权法律规范的中心和逻辑起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为义务性规则的确定及对义务之履行,此乃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前提。就侵权法的适用而言,义务的存在是责任追究的前提,义务对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决定性影响,应该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作为核心要素体现。在侵权法中强调义务中心,不是否定和重构民法的价值目标,而是为侵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供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体系,侵权法的义务中心论为侵权法编应独立于债法并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法寻找合理性,这种从权利到义务到责任的推导也不会破坏整个法典的体系化。对侵权法上义务作类型化分析之目的在于构建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描述侵权法的发展轨迹。侵权法的义务之类型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大陆法系的不作为义务都是一种制定法上的义务,一般通过“不可侵害合法权益”的规定反面推导出来的,但制定法并不限于民事法律规范,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以及习惯、惯例以及行业规范也可以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现代侵权法基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限制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如何确定不作为义务的边界,英美法上注意义务确立的可预见性规则、邻人规则以及公共政策的三要素原则值得借鉴。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法律出于对个人行动自由之尊重以及自我负责之原则要求,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对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有一部分来源于制定法,但大部分表现为非制定法上的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一般注意义务。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一般注意义务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为人导致或控制危险、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基于利益衡平而产生作为义务三种。据此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群进行了体系描述,侵权法通过其义务群的扩张与限制,并以注意义务的分层实现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之间的流动,反映了现代侵权法的变迁和进步。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涉及到以下几个范畴:自由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以及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通过合理性标准实现行为自由和权益安全之间的平衡,效率与公平在义务配置中并非对立的关系,“合理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具有重合。作为伦理原则集合的侵权法,其义务配置的基础应该固守底线伦理,首先是不害他人,然后才是爱他人。不害他人是一种普遍的不作为义务,而要爱他人却是一种有条件的作为义务,对其配置应该谨慎。以过错责任的经济学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义务应该在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之间分配。如果受害人的注意水平为0,可能存在使潜在的加害人被强加不正确的注意标准的危险。对双方而言,最优的策略是采取使社会成本(l)最小化的应有的注意水平(x*和y*),此时是最有效率的,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如何计算x*和y*以确定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的行为标准,影响因素有三:第一是注意成本(b),第二是事故概率(p),第三是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数量(d),从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来看,当事人的最高注意并不一定是最优的注意水平。汉德公式从边际成本上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分析同样支持了这个结论。研究义务配置的考量要素,是给具体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的确定提供参数。这个参数包括可预见、可避免以及公共政策的衡量,在作为义务的配置上还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合理期待。公共政策的要素是义务配置中很重要的价值判断工具,但也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会使义务配置中的其他考量要素流于形式意义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是侵权法的中心内容,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影响主要是在责任构成方面。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二元结构是现代侵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样态,侵权法上的义务为这种二元结构体系提供了统一的逻辑关联,那就是义务存在以及义务违反是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不是主观上的“过错”的有无,而是客观上的行为标准的不同,是侵权法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行为义务的多寡通常与行为导致的危险程度大小成正比关系,从而实现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过渡。而在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因为过错认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违法性要件的判断从结果无价值转向了行为无价值,侵权法上的义务在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的进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种变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违法性和过错两个要件的独立性,使以义务违反来统一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成为可能。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层面上都有涉及。侵权法上的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弥补了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在事实性和相当性方面的不足,而在责任范围认定的因果关系中,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相关联,实现义务的政策性价值判断的工具效用。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检视现行的侵权法律制度和侵权理论建构,因此论文的最后基于前文的研究,以义务中心论审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得失。现行侵权法基于救济法的定位表现出权利中心的体系,但这种权利中心并未在总分结构中贯彻一致,从而使侵权法的逻辑含糊不清。学者草案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回应,尤其在一般条款和过错的客观化等涉及义务的条款规范上,但遗憾的是这些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得以体现。通过研究,笔者对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提出如下设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应继续采“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总分结构。在总则部分,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构建全面的一般条款,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基于侵害权益或违反义务,侵权责任构成因此采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件,放弃在一般条款中对具体的权利和权益的列举,代之以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加害人的行为作为体系展开的原点,依义务样态来完成侵权行为的类型化,通过在每一种行为责任下规定义务的内容及义务违反的认定,完成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规范。如此,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不仅在总则和分则的各部,而且在总则和分则之间,都寻找到了统一的逻辑联系和主线,以完成侵权法律规范体系建构。
[Abstract]: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obligation in tort law is a kind of obligation in tort law . The obligation in tort law is a kind of behavior pattern or behavior standard which is based on the obligation in tort law . The law is not limited to the civil law norm , so that the law and customs , convention and industry norm which protect him for human purpose can also be the source of legal obligation . On the basis of cost - effective economic analysis , it is an important value judgement tool to minimize the social cost ( l ) . In the general rule , the author takes the action of the victim as the origin of the infringement act , the damage and the caus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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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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