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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仲裁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8-03-28 10:04

  本文选题:金融纠纷 切入点:仲裁 出处:《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近年来,金融领域的纠纷呈现指数式的增长,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的Joanne Braithwaite博士调查表明,仅英国法院在1993年到2011年8月期间作出的有关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文件的裁决共计78件,其中2009年到2011年的裁决占60%。我国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发布的数据也呈现出同样的态势,即金融纠纷案件总量及涉案标的额增长都异常迅猛。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受到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归因于后金融危机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现阶段,传统的经营模式已无法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早已开展金融创新并已取得蓬勃发展,如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等业务创新,资产负债管理等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等。此外,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也逐渐兴起和普及。这也直接导致新型的金融商事纠纷随之而来、不断涌现。争议双方的纠纷从传统类型发展到了需要高科技知识予以解决的阶段,甚至经常发生跨司法辖区的交易纠纷。传统上来看,金融业一直以排斥仲裁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著称,金融机构倾向将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特别是主要金融中心的法院。例如,ISDA主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只能在纽约和英国法院中进行选择。然而金融交易地理范围的延伸,产品的多元以及整个买方市场做市商市场的扩张都意味着,仅仅由一两个法院集中管辖这些争议已经不合时宜。大量的金融交易不可避免地将不同市场和司法管辖区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1,更加灵活和完善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创立。同样,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并进行着不断的创新2,全球性的特点以及市场的创新性同样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化和革新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业排斥非诉争议解决机制的态度悄然间发生了转变。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以及普华永道的近期调查显示,金融服务业69%的受调查者支持仲裁作为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3此外,根据国际商会(ICC)的统计,自2008年至2012年,金融仲裁的数量占比已经从7.2%上升到了15%。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统计也表明,金融仲裁量在逐年上升。在伊斯兰银行业,对仲裁的需求也尤为强劲,当事人往往选择与其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4在此背景下,伦敦金融城争议解决专家组(City Disputes Panel,简称“CDP”)于2009年5月公布了其仲裁规则;荷兰海牙成立了以促进和支持替代性争端解决为目的的国际金融市场专家小组P.R.I.M.E.Finance(the Panel of Recognized International Market Experts in Finance),并于2012年1月16日公布了其第一版金融仲裁规则;国际律师协会(IBA)于2013年2月28日在上海举办的首届国际金融法律(亚洲)会议上也将证券及金融仲裁列为主要讨论的主题之一;国际商会银行专业委员会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两个在各自领域具有较大影响而又相互独立的机构,于2012年3月29日联合在多哈举办了第一次金融仲裁研讨会;2013年9月9日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nc)发布了包括标准仲裁条款在内的《ISDA仲裁指南》(1.0版);2015年4月,伦敦仲裁俱乐部(London Arbitration Club)制定了《金融服务快速仲裁程序》(Financial Services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cedure),推荐给各仲裁机构使用,各仲裁机构可对其进行适当修订;P.R.I.M.E.Finance从2016年1月开始与位于海牙和平宫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合作并公布了其修订版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任命、紧急仲裁员、法庭之友等条款等加以修订。上述会议的召开、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ISDA指南》的出台都反映了国际金融领域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趋势已经形成。考虑到金融仲裁的独特性并结合自身实践,中国仲裁机构也较早地开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金融仲裁规则,最为典型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于2003年4月4日公布了《金融仲裁规则》,其被视为中国金融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国内首家金融仲裁机构上海金融仲裁院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其后广州、武汉、郑州、重庆、杭州、温州、台州、深圳、大连等地也都先后成立了金融仲裁机构。贸仲最新一版《金融仲裁规则》也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虽然国内外日益认可并重视金融仲裁,但是对于金融仲裁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尚缺乏充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一是对“金融仲裁”的定义过于传统,一般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其受案范围进行定义,缺乏创新性;二是对金融仲裁的可仲裁性缺乏深入的研讨,对其中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缺乏实证支撑;三是对于金融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四是仲裁程序尚不完善,如庭前程序令和临时措施的欠缺以及仲裁费用的安排与分担亦不合理。五是在实践中已广泛展开的金融仲裁对其他类型仲裁的借鉴意义有待深化。本文以金融仲裁的自治性、专业性、灵活性为切入点,以高效、公平和效益为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仲裁制度。本文总计四部分,共九章。在金融仲裁的概述部分,阐释了金融仲裁的传统定义以及其存在的限制与不足,并尝试对金融仲裁加以重新定义;文章接下来分析了金融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与法院筛选案件、拒绝司法的现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赋予金融仲裁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第二部分,笔者围绕着金融仲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深入分析金融仲裁中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以金融仲裁员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冲突为切入点,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说明利益冲突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各国对利益冲突标准认定的弹性和不一致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归纳总结利益冲突认定的标准并对金融仲裁中仲裁员利益冲突的防范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认为,在保证仲裁员公正性的前提下,仲裁员的独立性应当让位于其专业性。第四章对金融仲裁程序的不足予以分析,具体包括庭前程序令的缺失、临时措施的不完善以及仲裁费用的安排与分配的不合理。第三部分以类型化的金融仲裁入手,选取在国际金融仲裁中最先得到实践的证券仲裁、最为复杂和精细的衍生品仲裁以及我国金融仲裁实践最丰富的融资租赁仲裁为例,分析其中的具体操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发展经验,从而在促进其自身完善的同时,为其他类型化金融仲裁以及金融仲裁的整体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首先对各地仲裁委员会的数据和资料以及笔者自己裁决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说明目前我国金融仲裁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除了传统的纠纷,一些新型的纠纷如股权转让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更多专业性的案件逐渐增多。同时,金融仲裁的发展恰逢其时,中国金融市场迎来了改革和创新的时代,金融仲裁的优势正在被行业逐渐认可。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金融仲裁的构建提出两大方面的设想,即程序规则的构建和实体准据法的完善。最后对未来研究金融仲裁主体范围的扩大进行了展望。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法、文本分析法、实证归纳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具体而言,通过历史考察法的运用,对中国及相关国家金融仲裁可仲裁性的态度及政策发展沿革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结合特定历史阶段的不同背景进行分析,以期理解其历史正当性与合理性,并对金融仲裁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展望。通过文本分析法,对仲裁及金融仲裁的有关成文法、国际条约、相关规则的文本和条款进行分析,阐明现代金融仲裁制度设计上的主要考虑,总结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如英国及荷兰金融仲裁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共性与个性,为设计我国金融仲裁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实证归纳法,在对各国案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仲裁员利益冲突认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得出金融仲裁员独立性并非必要条件的结论,并对我国相应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最后通过统计分析法,从笔者自己在贸仲、北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及厦门仲裁委、廊坊仲裁委裁决过的案件中选取了100份裁决书进行了单变量描述分析及多变量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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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5.7


本文编号:167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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