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8 05:28
本文选题:商业标识 切入点:权利冲突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著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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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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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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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7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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