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1 07:27
本文选题:证据资格 + 证明力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摘要】:本文以证据资格为研究对象,在多元化证据价值的理论背景下,以对证据概念和证据属性理论的反思为逻辑起点,以相关规则的梳理和完善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类型化研究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方法,探究中国语境下证据资格的应然模式,搭建证据资格的规则体系,落实与推进证据资格在具体规则中的适用,以解决实践中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相混同的现象。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提出立足中国实践、面向中国问题的证据资格理论,明确其与英美法系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证据能力理论间的区别与联系;第二,归纳和梳理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及规则体系,界定证据资格规则内涵与外延,为规则的适用奠定基础;第三,以证据资格为基点对相关的证据规则予以重新审视,促进其在实践中落实与完善。刑事证据资格是某案件材料得作为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所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首先,证据资格是一个规则层面的概念,以明确的证据规则为其外在表现形式,相较于封闭、僵化的证据概念而言,在限定证据范围上更具开放性与灵活性。其次,对证据资格要作出动态化、层次化的理解。明确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格,而不是定案根据的资格,其目的是对证据进行的初步限定,为最终转化成为定案根据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保障。最后,证据资格还体现出了程序上的要求。具备证据资格即意味着得以进入到正式的庭审程序之中接受法官的进一步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发挥作用;不具备证据资格则意味着将被排除于庭审程序以外,无法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调查和适用。我国语境下的证据资格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不同,英美法系复杂、精细的可采性规则为了陪审团能够更好的在庭审中发挥事实认定的作用而设置的。而我国证据资格的提出则是为了摆脱“流水作业模式”对诉讼进程的影响,更好的凸显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心地位。证据能力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概念,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具有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使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缺乏明显的区分,通常由职业法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一并判断。而我国对证据资格的研究,目的正是在于将证据资格作为证明力的前提与基础,使其得以从证明力中剥离出来。因此,证据资格的提法有助于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理论进行区分,更具独立性和指向性。从刑事证据资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可以分为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根据积极要素的要求,证据需要同时具有法定的证据形式以及关联性;根据消极要素的要求,证据除了要满足积极要素以外,还需要不被一系列的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同时,证据资格规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采纳性规则和排除性规则;根据审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性规则和实物性规则;根据功能或者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技术性规则和政策性规则。此外,就完备的证据资格规则体系而言,应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真规则、传闻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以及特权规则等。刑事证据资格规则的适用不仅要满足实体层面的要求,还要得到程序以及制度层面的保障。首先,证据两步认证模式的确立:第一步是对案件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形式审查,有证据资格的案件材料始为证据;第二步是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实质调查,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在适用严格证明的程序中,需适用完备的证据资格规则来确保对证据准入的严格把关。而在自由证明中,由于自由之相对性以及多元诉讼价值的要求,仍然需要具备证据资格的底线要求。最后,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中心主义、庭前会议制度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要求,共同决定了证据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为证据资格的适用提供了程序与制度上的双重保障。适用于严格证明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鉴真规则和传闻规则,或是由于在实践中未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或是由于规则的基础性、重要性地位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或是由于规则自身的晦涩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双重困境,均亟待细化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以证据资格为基点,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适用范围、排除模式进行反思;鉴真规则需要区分不同的实物证据,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方式鉴别主张证据与出示证据之间的同一性问题;传闻规则主要是用以解决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其所出示的书面证言的证据资格问题。通过以量刑程序为例证分析,探索证据资格规则在自由证明中的适用情况,可归结为证据资格规则的底线与突破:底线是对逻辑上的关联性以及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遵守;突破是对法律上的关联性以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突破。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几下几点:第一,本文提出了中国语境下的证据资格概念,与证据可采性规则和证据能力理论进行区分。第二,将证据资格进一步划分为完备的证据资格与底线的证据资格,强调前者适用于严格证明的程序中,后者适用于自由证明的程序中。第三,明确“案件材料”、“证据”和“定案的根据”的区别,构建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第四,对证据资格之构成要素进行概括,作出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划分。
[Abstract]:This paper takes the evidence qualificatio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 and in the theoretical background of the value of the diversification evidence , it is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reflection of the evidence concept and the evidence attribute theory .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 of the positive factors , the evidence needs to be divided into two parts : positive and negative . In this paper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evidence qualification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 and it can be classified as the basic line and breakthrough of the rule of evidence qualific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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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7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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