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0 02:44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0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目比例图
图4-1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目比例图从图4-1和图4-2可以看到,在全部调整过的57条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目中,暂行的条目有8条,占比约14%;试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3条,占比是5.3%;修正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3条,占比5.3%;修订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14条,占比24.6%;补充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2条,占比3.5%,失效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27条,占比47.4%。而附表4-1中详细列出了全部有变动的57条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目的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日期,勾勒出了国家法律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路线图。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及其法治化转型扮演了重要角色,它是政府相关权力机构健全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一种积极努力。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扬长避短,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法治化悖论,也有助于促进负责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各管理部门将更多现行立法活动和规则制定活动在治理实践中得以修正、修订、废止、暂行、试行、补充,并以此方式实现互联网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实践中还蕴含着一个治理学习的闭合性循环。实际上,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不仅直接或间接地输送互联网法律文本和制度体系,其治理主体还在治理实践和法制输送过程中不断进行政策启发和治理学习。②如图5-1所示,这种“启发”和“学习”不是治理主体的单向输入过程,而是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治理行动中的现实问题、应对策略、政治因素和其他各种相关社会因素都会被治理主体关注、输入、试错和学习,然后再输出经提升和改进的治理方式、执法方式,而这种螺旋上升的政策输出可以反作用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实践,促进互联网监督体系的建设,也给治理主体提供双向反馈,并不断促使治理主体面临新的学习起点,进入下一个学习周期,如此不断循环反复,形成一个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演进闭环。由于“国家主义与法治之间的互益与背反关系在当我们从规范视角转向功能视角时,这样的紧张关系会稍作松缓,也不妨碍将普遍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植入具体的法治治理模式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建设、司法改革过程、行政执法和互联网治理,甚至是更为细致而微观的法律解释技术和方法,都体现了这一点。”①所以,从法制输送和治理学习的角度观察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都是出于一种功能视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通过法律文本直接输送机制及关联输送机制、法律制度制度“实输送”和“拟输送”机制共同构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制输送机制,在此机制作用下,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契机,在治理过程中加大修法、立法的力度和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进而实现互联网治理和互联网制度建设的双重目的,显示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密集的制度输送管道,勾画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制输送的线路图。此外,互联网治理主体还在不同形态的法制输送过程中进行治理学习,并通过治理学习实现互联网法律规则的良好实施和执行,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动员各社会全体,达成守法共识,由此不断实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本文编号:2988207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20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目比例图
图4-1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目比例图从图4-1和图4-2可以看到,在全部调整过的57条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目中,暂行的条目有8条,占比约14%;试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3条,占比是5.3%;修正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3条,占比5.3%;修订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14条,占比24.6%;补充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2条,占比3.5%,失效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目有27条,占比47.4%。而附表4-1中详细列出了全部有变动的57条互联网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目的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日期,勾勒出了国家法律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随着互联网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路线图。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及其法治化转型扮演了重要角色,它是政府相关权力机构健全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一种积极努力。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扬长避短,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法治化悖论,也有助于促进负责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各管理部门将更多现行立法活动和规则制定活动在治理实践中得以修正、修订、废止、暂行、试行、补充,并以此方式实现互联网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实践中还蕴含着一个治理学习的闭合性循环。实际上,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不仅直接或间接地输送互联网法律文本和制度体系,其治理主体还在治理实践和法制输送过程中不断进行政策启发和治理学习。②如图5-1所示,这种“启发”和“学习”不是治理主体的单向输入过程,而是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治理行动中的现实问题、应对策略、政治因素和其他各种相关社会因素都会被治理主体关注、输入、试错和学习,然后再输出经提升和改进的治理方式、执法方式,而这种螺旋上升的政策输出可以反作用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实践,促进互联网监督体系的建设,也给治理主体提供双向反馈,并不断促使治理主体面临新的学习起点,进入下一个学习周期,如此不断循环反复,形成一个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方式的法治化演进闭环。由于“国家主义与法治之间的互益与背反关系在当我们从规范视角转向功能视角时,这样的紧张关系会稍作松缓,也不妨碍将普遍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植入具体的法治治理模式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建设、司法改革过程、行政执法和互联网治理,甚至是更为细致而微观的法律解释技术和方法,都体现了这一点。”①所以,从法制输送和治理学习的角度观察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都是出于一种功能视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通过法律文本直接输送机制及关联输送机制、法律制度制度“实输送”和“拟输送”机制共同构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制输送机制,在此机制作用下,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契机,在治理过程中加大修法、立法的力度和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进而实现互联网治理和互联网制度建设的双重目的,显示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不仅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密集的制度输送管道,勾画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制输送的线路图。此外,互联网治理主体还在不同形态的法制输送过程中进行治理学习,并通过治理学习实现互联网法律规则的良好实施和执行,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动员各社会全体,达成守法共识,由此不断实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本文编号:298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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