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商标权的保护
绪论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知识产权对于高校,尤其是对高校的法学院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日益突出,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增长。虽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高校不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利用其标记,但是对于高校来说,妥善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且对其知识产权加以妥善利用这种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在国际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已经引起了愈来愈多的关注。而在我国,高校也逐渐对其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积极展开保护活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校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个人为主,而对专利的保护活动相对来说显得更加多元化,其结果也更为有效,而有关高校商标保护、许可等相关活动并未引起大众的关注。 高校的权利保护意识的缺失以及名校的品牌效应必然会催生一些不法侵权行为的出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侵犯高校校名、校徽等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笔者观察到我国高校商标权被忽视的现状以及高校自身在商标的保护和行使方面所存在的误区。另外,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阅读一些案例及相关著作,开始逐渐认识到美国高校在商标保护管理方面务实的行动以及规范的制度构架,这使得笔者开始支持以下观点:我国高校在商标管理及保护方面尚有不足,并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尽管由于社会环境及文化的不同,美国多数高校一直以教育和盈利为其主要宗旨,而我国高校天然的不具有这种盈利性,高校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教育服务,但是美国高校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仍然值得借鉴。笔者拟以美国高校商标权的保护和管理为出发点,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自己对我国高校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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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对高校商标权的保护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高校名称等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①,但是,如前所述,我国高校多是非营利性的,商标注册固然是可行的办法,但是却容易造成高校的功利化,商业化的局面的出现。另一种观点是将其作为名称权予以保护,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②的规定,名称权保护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的,而高校(尤其是名校)的品牌效应无疑是在全国范围都会产生影响的。因此,笔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 在国外,如美国,由于其对数高校为私立学校,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盈利而不是政府机构的拨款,因此,对这些来说,如何最大化的盈利与如何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是同等重要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美国的高校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去维护其标记并通过妥善的经营获取利润。另外,美国属英美法系,判例的作用也非常明显。因此,法官在各个判例中对高校商标权保护规则的发展也值得关注。另外,美国一些高校,如哈佛大学已经在高校商标权的保护方面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其中的策略非常值得我国高校学习借鉴。总体来说,相较于我国来说,美国在高校商标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值得我国从中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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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高校商标权保护概述
第一节 高校商标权的内涵
“高校商标权是指:高校对其校名、校徽、校训等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高校商标权与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并没有本质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它的权利所有人是高校。因此,它具有一般商标权所具有的特性。”①除其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之外,与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类型(例如著作权和专利权)相比,商标权在创建以及维护方面相对容易。与之相比,专利权很难创建,因为“专利确实是对思想的垄断,因此在设立的要求和程序上必然更为复杂”②。另外,尽管著作权著作权虽然不是完全的垄断,但是对独创性也是有一定要求的。从保护期限上来说,只要商标被实际使用,在理论上,商标可以受到永久的保护。而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有时间期限的,一旦超过了保护期,发明和作品将被自动归至公共领域。 尽管对商标的使用(如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受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还是十分广泛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字,名字,符号,或任何组合都是合格的③,只要其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但前提是它是表明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标识,用以区分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因此,一个通用名称,如“小米”,由于其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小米这种农作物的商标。但“小米”可以作为手机的商标,因为,在这种语境下,它其实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笔者以为,高校的校名、校徽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基于政策的原因,商标法提供的保护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无论怎样变化,商标法保护背后的理论支撑是不会变的。“商标的主要功能是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让消费者快速准确的识别那些特有的商品和服务或以此来识别来源或区别质量。这个功能也有效的促使商标持有者连续和持续的投资在一个特定的品牌,并对其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④这就是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当这个平衡被打破时,商标侵权行为的动因就出现了。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是该行为的核心因素。有学者认为,法院进行裁判的过程就是:发现混淆可能性的存在---确认商标侵权---颁布禁令或者责任金钱赔偿。①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除了最基本的区别功能之外,高校商标权更加重要的价值是品牌宣传效应。高校商标本身所包含的“名校效应”也是消费者选择其产品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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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校商标权的保护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对某一客体进行保护,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该客体能够带来一定的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高校名称权的保护亦是如此。在我国,高校多数为非功利性质的,这就天然的决定了我国高校不可能将经济利益放在其服务的核心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势必会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并作为众多市场主体中的一部分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另一方面,从高校商标权的恶意侵权者的角度看,许多侵权者之所以甘冒风险,擅自使用高校商标,无非是因为,此类标记的使用会为其带来经济利益,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保护高校商标权的价值所在。作为主要提供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高校一直被视作是“两袖清风”的与盈利性并无任何关系的象牙塔。在过去,情况确实如此。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也不可能再将自己紧紧束缚于学术研究这个小圈子,而是应该走出去,面向社会。另一方面,产学研相结合的政策,正在促使高校将自己的创新研究成果与产业界结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高校将研究与实际相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同时,这也是一个积累高校社会声誉的过程。随着高校声誉的不断提高,其各类商标和标记中与蕴含的经济价值必然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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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限制高校商标权的保护范围...........20
第一节 商标法不支持排他性权利.......20
一 消费者中心理论........20
二 生产者中心理论........22
第二节 授予高校对其标记排他所有权的成本分析.....22
第三节 对反对限制高校商标权观点的驳斥...........24
一 涉及赞助和附属关系时的混淆可能性....24
二 搭便车和不当得利...........25
三 诱因的减少.........27
第四节 限制高校商标权范围的合理性证成...........27
一 混淆可能性.........27
三 功能性...........29
第五节 高校商标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关系的协调.........30
第四章 我国高校商标权保护实践中问题之应对...........33
第一节 规范高校商标抢注行为....33
一 高校商标抢注问题原因分析.......33
二 高校商标抢注问题之解决建议..........34
第二节 积极应对高校商标侵权诉讼..........34
第三节 高校商标保护意识的转变.......35
第四章 我国高校商标权保护实践中问题之应对
关于高校商标权保护存在的第二个大问题,也即实践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三个问题的完善可以总结为商标侵权者,高校以及司法者观念的转变。笔者拟将其分为三个小问题,主要有:规范高校商标抢注行为;积极应对高校商标侵权诉讼;高校商标保护意识的转变。
第一节规范高校商标抢注行为
高校商标抢注是很多高校侵权纠纷的根本原因。由于高校商标,尤其是名校的商标在高校长期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累积了较高的声誉,许多侵权者或出于“傍名牌”的心态,或出于恶意丑化高校形象的目的,在高校未对其商标进行注册之前,抢先对其进行注册。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还会对高校的名誉造成不好的影响,必须加以制止。高校商标抢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两个:其一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影响。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取得方式仍然是注册取得方式。基本原则是先申请原则。这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权利人还是消费者都对于商标注册较为看重,甚至认为,注册即可取得商标权。从而导致了对注册商标制度的错误强调。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或多或少的讨论过“商业标识”与其本身所代表的“商誉”问题。例如刘春田认为:“那种只是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从未使用过的,不应算作商标,更谈不上商标权,实体商标是由实际使用产生,并非由注册产生。”①郑成思也多次强调,商标的本质就是其所代表的商誉,而商誉则是经营者创造的智力成果。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把商标等同于商誉,但离开了商誉的商标却是不会有很大的价值的。因此,我国商标法制度中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过于强调,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标抢注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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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也参与到市场的分工程序上来,加之高校标记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有必要加强对高校商标权的保护。但是,我国目前高校商标权的保护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具体的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的制度。反观大洋彼岸的美国,其高校商标保护制度非常发达,并且事实证明,这些制度确实在保护高校商标权方面成效显著,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 现今高校商标权的保护在我国并未得到许多关注,其中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如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目的不是盈利,高校商标管理和保护意识不到位,法律规定的空白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高校长远的发展来看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必须对高校商标权的管理和保护予以重视。 本文以美国法为借鉴,对高校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美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对我国高校商标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但笔者的研究仅仅是个开始。如果高校想要实现其服务公众利益的目标,那么除了有效的对其商标进行和管理和保护之外,高校的管理者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对高校商标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不仅有利于高校利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创造多元的、充满活力的文化共享环境。另外,高校的无形财产不仅仅只有商标,还有专利和著作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也同样值得保护,更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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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8619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186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