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融合视角下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研究
1.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 55.88%,同比 2010年,城镇化人口比重上升了 6.2 个百分点。2015 年的《城市蓝皮书》预计到 202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超过 60%, 到2030 年将达到 70%左右。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大约用了 30 年的时间, 2011 年就实现了城镇人口多于乡村人口,就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所说,21 世纪最具影响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①。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实现农民市民化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是本文选题的一个宏观背景。
目前我国城市化发展是以空间扩展为基础,城市周边地区被纳入城市土地规划之内,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中村的改造也成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城中村改造最早开始于 20 世纪末,之后全国各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和环境得到相应的改善,同时城中村的空间格局也实现了由村落格局向城市社区的转变。城中村村民因改造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村民的平房也变为楼房,这种物质空间层面的改造是粗放式的,较少涉及城中村文化建设及其村民向市民转变等问题。一方面这种物质层面的改造为城中村村民市民化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仅停留在物质层面的改造,而不进行深层次的改造,村民市民化,那么城中村村民的身份和认同徘徊于农民和市民之间,村民可能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同时在思想观念、市民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方面,村民离市民还有较大的差距,村民难以融入到城市的经济文化社会系统中,从而可能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威胁,这是本文选题的现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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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国外没有针对城中村村民市民化问题的研究,但有与城中村相似概念的都市村庄、贫民窟、城乡边缘过渡地带等研究,以及有关农村劳动力迁移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我国城中村村民市民化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借鉴。
1.2.1.1 有关城乡边缘区的研究
城乡边缘区也称城乡结合部,是哈伯特·路易于 1936 年最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边缘区是因城市建设被占用而成为城市一部分的乡村地区①。它的概念不断被学者丰富,威尔文、吉普塔等,其中内尔干的定义较为全面,乡边缘区是城乡间土地利用、社会、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位于中心城连续建成区与外围几乎没有城市居民住宅及非农土地利用的纯农业腹地之间,兼具城市和乡村的特征、人口密度低于中心城区而又高于周围农村的区域②。这定义与我国城中村的概念相似,国外对城乡边缘区的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人口迁移理论方面,雷文斯坦(1885)最早提出推拉理论,通过该理论来分析人口迁移的规律①;在分析流动人口迁移的原因中,巴格内认为人口迁移的动力在于改善生活条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主要取决于两股力量,一是流出地不利条件的推力,二是流入地有利条件的拉力,物质条件改善的欲望是人口迁移的引力。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学者 E.S.Lee 在巴格内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系统的推拉理论,他认为除了推力和拉力之外,还有中间障碍因素影响人口流动,如物理因素(距离)或限制性迁移法、迁移途中的花费,还有个人因素,即个人对所有因素的评价和认识的差异②。舒尔茨(1979)提出人口迁移成本与预期收益理论,认为迁移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分别为交通、住宅、食物和迁移的心理等,只有迁移成本低于预期收入时,迁入城市的行为才会发生③。因迁移成本包括难以估量的非物质成本,所以城中村村民在面对进入城市的问题时会采取不同的态度和行为,城中村村民进入城市并接受市民化不仅需要考虑经济条件的改善情况,还要考虑子女教育情况、生活习惯、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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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融合和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相关理论
2.1 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相关概念
2.1.1 城中村村民的界定和特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步伐也在加快,城中村村民市民化也日益成为人们的关注点。只有实现了人的城市化,才是真正的城市化。我国 2014年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年》,第三篇中指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城中村,从字面上理解是城市里的村庄,虽然位于城市区域内,思想、生活等方面受城市的影响,但在体制上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上仍然保留农村的特点。现在学术界对城中村的界定基本达成一致,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已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或工业园区内的村落,城中村的土地属性、户籍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农村管理特点。城中村村民,无疑问,就是居住在城中村里的农民,括原住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文认为城中村村民市民化主要是当地居民的市民化,而且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实现市民化还存在争议——是农民工个人的市民化还是农民工整个家庭成员的市民化。因此本文的城中村村民仅指城中村的原住居民,他们的土地和宅基地大部分被征用或计划被征用中。
城中村的城乡双重环境特征使其村民的价值观不同于一般的村落居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城中村具有村落的一般特质,一个由血缘、地缘等社会关系构成的共同体,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同时与偏远的村落和真正的农村相比,城中村接受城市环境的熏陶较多,因此城中村村民的价值观相比于失地农民和农民工,整体偏“中性”,没有失地农民的激进,也没有农民工的自卑和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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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社会融合理论
社会融合是法国学者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最早提出,他认为社会融合是导致自杀的重要原因,没有给社会融合一个清晰的定义①。社会融合是一个动态的、多维度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欧盟认为社会融合是被排斥的群体通过社会资源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并享有正常的社会福利①;加拿大莱德劳基金(Laidlaw Foundation)用受重视的认同、人类发展、参与和介入、亲近和物质丰足等五个维度来衡量社会融合②。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融合进行定义,
如杨黎源提出从风俗习惯、婚姻关系、工友关系、邻里关系、困难互助、社区管理、定居选择及安全感等八大方面来分析外来人口的社会融合状况③。张文宏、雷开春将社会融合的指标归纳为经济融合、身份融合、文化融合、心理融合这四个维度④。任远、邬民乐认为社会融合是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互相适应的过程,或不同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以构筑和谐的社会为目标⑤。梁鸿认为社会融合是在“平等、尊重、包容、接受”的价值理念下,通过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体或群体能力能实现与社会的匹配,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这样一种结果或过程⑥。黄匡时认为社会融合的指标包括经济融合、制度融合、社区融合、社会保护和社会接纳。
总而言之,社会融合是一个社会包容性、动态的发展过程,从社会融合的过程来看,城中村村民市民化中的社会融合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村民脱离农村社会,从既定的农民身份和支持农村社会的系统与义务中摆脱出来,,村民从以前深深依赖和嵌入的农村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也就是“脱嵌”⑧,这是中村村民市民化的起始环节,国家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是这环节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没有外在的推动力,村民不会自动脱离农村社会,也是被动市民化形成的一个原因;二是村民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形成新的价值观、思想意识与行为,来适应新的城市生活,“去传统化”,如果村民没有顺利改变与城市居民不相适应的思想和习惯的话,就会影响甚至阻止村民的城市融入,因此这是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关键环节;三是村民真正融入到城市,能够以城市市民准则行事,对生活的社区产生依赖感和归属感,对自身的市民身份表示认同,即村民“再嵌入”城市社会,这是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最后阶段,也是城中村村民实现市民化的标志。因此社会融合是“脱嵌”、“去传统化”与“再嵌入”的过程,在本文的第四章节会进行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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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必要性和优劣条件分析................27
3.1 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必要性...............27
3.1.1 缩小城乡差异...........27
3.1.2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27
4.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现状和问题分析——以 SJ 区 GQ 村为例............... 31
4.1GQ 村概况....................... 31
4.2GQ 村村民市民化的情况分析......................... 32
5.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及其发展对策..............................43
5.1 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阻碍因素........................43
5.1.1 国家层面....................43
5.1.2 城市层面.....................45
5.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及其发展对策
5.1 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阻碍因素
实现城中村农民的市民化,不仅仅是身份、职业的转变,也是市民权利的获取,同时也是农民价值观与思想意识、生活方式的转变。实现城中村村民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村民在住房环境、经济收入和休闲娱乐等方面比当农民的时候都有所提高,可以看出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进程进入了市民化的初级阶段,但村民的市民化进程较缓,还存在着多方面的因素阻碍着村民市民化的深入。这些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国家制度、城市层面和村民自身条件。
5.1.1 国家层面
(1)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村民的权益受损
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征用法律条文对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会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低价把农民的土地征用了,然后再高价出售给开发商,而开发商没有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是开发房地产等盈利性事业中。同时还有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的制定前就应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这条法律规定只是在方案确定后才象征性地听取农民的意见,就表明,村民无权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谈判;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民也无能过问,这种行为是主客颠倒的行为,如王国林指出的“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拥有者,在土地所有权变更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加方案的制定与修改,自始至终保持谈判的主要角色,而不是反主为客”①。除了对征地安置方案无参与权,而且农民即使对方案不认同也不能阻止方案的实行,政府的每条土地征用公告都会写上“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明显是对农民参与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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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城中村改造进程的加快、农业人口市民化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和医疗制度的改革,城中村村民市民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在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社会融合的视角,对个别城中村进行调查访谈,了解该村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情况,探究阻碍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实现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有效对策建议。
通过访谈,本文认为城中村村民市民化还处在初步阶段:在就业非农化、一些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城中村村民已经在向城市居民靠拢,在遵守市民准则、环境保护、身份认同、人际交往和闲暇时间的利用等方面,城中村村民与城市市民还存在较大差距。城中村村民市民化主要存在制度、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层面的问题,体表现为村民工作的过于“行政化”、村集体经济和村民收入不稳定、社会关系内倾化、闲暇时间利用不合理、城市归属感较弱和自我身份认同模糊等问题;国家土地政策不完善、城乡的二元结构体制和政府责任的缺失,城市居民的“集体自私”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及村民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的固化、人力资本的缺乏等阻碍城中村村民市民化的进程。村民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府不应通过强制性方式使城中村村民融入城市,应采取包容性的政策和治理模式,给予城中村村民一个过渡时期;通过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营造关系融洽的和谐社区,以及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和社区活动等措施,帮助城中村村民实现市民化。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5902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359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