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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特别没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08 08:19

第 1 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概述


1.1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概念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潜逃不归案,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针对涉案的贪污财产,恐怖活动资金等一种不经法庭审判就能没收的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第 280 条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进步。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实质上就是法院对“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旨在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特别程序。程序法既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又具有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能够维护程序法治与程序正义。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正确使用,能够对腐败等问题形成高压态势,保障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对人不对物”这种矫枉过正的现象出现,维护程序正义。我国设立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程序是“对物不对人”,其审理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所关注的问题是审理对象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是否依法应予没收,是否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有合法依据对该财物主张权利,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的恶劣程度、刑事责任的大小、所构成罪名等问题,则不作出结论性的分析;第二,该程序的参加主体与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相分离,允许利害关系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就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财产的不当罚性提出意见,但实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并未参加到程序中来,亦未对财产的范围、金额、权属、与犯罪事实的相关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其未能发表意见的原因或是因为死亡而客观不能,或是因逃匿,法律上视为其放弃了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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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腐败日益发展成为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全球性问题,据有关估算,在全球,这种犯罪一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世界 GDP 的 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这样说,腐败严重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也对社会正义、价值观和道德观造成了巨大破坏,同时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法治和可持续发展。腐败一般情况下还同一些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如洗钱罪)有着巨大的联系。贪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的有组织犯罪、洗钱罪等,,通常涉及巨额违法所得,犯罪分子为了避免违法所得在国内被追缴,通常会通过各种途径将财务转移到国外,从而形成世界范围内的违法所得财产非法转移或称外逃。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各国越来越主张使用更加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腐败犯罪人员的从事不合法事实的财产予以追回。20 世纪 90 年代末,世界各国都主张给予资产追回过程中的国际帮助更多的关注。”、①在此背景下,联合国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解决违法所得财产外逃问题的国际公约。从资产追回②的基本程序看,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将某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确定为有关资产的来源,之后再将有关资产与此一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挂钩,予以没收或主张权利。[4]简言之,为了依法追回非法转移至境外的资产,首先应当将该资产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与资产追回中没收程序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按照时间顺序):第一,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我国已批准)首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在资产追回方面的合作③。但是此公约始终没有明确在签订公约国家间的相互合作方式,比如如何界定“请求”和“没收令”的性质,因此很多国家逐步开始进行了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国际合作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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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国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考察


2.1 刑民并行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违法所得的处理,并不依附于定罪程序,既可在刑事诉讼中启动刑事没收程序,也可以启动独立的民事没收程序进行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在未启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通常适用民事程序予以没收。目前,在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确定了适用民事程序没收犯罪所得的程序。①美国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分为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个领域。刑事没收,一般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后,没收其财产权益。在一些州,刑事没收程序等同于扣押程序,以保证刑事判决作出后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效果。民事没收不以有罪裁决为前提,是通过同刑事程序独立的程序对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予以强制扣押或冻结。在民事没收程序中,执法机构对违法所得提出“对物诉讼”,对涉及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关联的证明使用优势证据标准。英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是 2002 年引进了这两种没收程序,在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只要司法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所得的申请,法院就需要启动刑事没收程序。法院裁定犯罪嫌疑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得收益后,确定需要追缴的财产总额,对违法所得资产予以追回。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的案件,《犯罪收益(追缴)法》授权高等法院在未启动刑事程序的情况下没收其犯罪所得财产。民事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目的就是在没有启动刑事没收程序的情况下,也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资产。民事没收程序的运作如下:如果司法机构(主要指资产追缴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违法行为中获得应依法追回的违法所得,并基于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这些财物与先前行为之间有必然且充分的联系,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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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违法所得的保安处分程序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一些国家适用处分程序来处理违法所得。在违法所得保安处分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定罪不是程序启动的前提,在功能上有些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没收程序。例如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根据财产没收的裁决是否同有罪判决同时做出为标准,将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主观的诉讼程序和客观的诉讼程序。前者是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追回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换言之,该程序中没收违法所得要与有罪判决同时作出。而后者是指虽然没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对特定被告人作出保安处分,追缴其应当被没收财产。这种保安处分执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没有办法执行,例如依法应当没收的假币,但是制造假币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可见,客观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实现对物的保安处分。由于司法实际中无法对一些人进行追溯或判决,在具备保安处分的条件下,就能不经定罪程序就对一些人的违法所得作出处理。对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440 条规定,根据侦查结果可能追缴违法所得的时候,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可以自主提出申请。同时也规定了,是否准许自主没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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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简述.........13
3.1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属于刑事程序........13
3.2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不是真正的缺席审判........ 14
3.3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不同于典型的保安处分程序........14
3.4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属性分析........15
第 4 章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16
4.1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16
4.2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举证责任........17
4.3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21
第 5 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23
5.1 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23
5.2 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状况........24
5.3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强化犯罪嫌疑人........27


第六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和被害人权利保障


6.1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
在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立法、司法解释抑或是学界研究,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保障问题鲜有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经常会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涉案财物的认定错误,如作为犯罪工具的涉案财物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但却对其进行了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不当返还给被害人。二是在利害关系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情形,善意取得的财物很可能被不当地追缴。有鉴于此,需要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设计上注意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的保障。①根据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之中,并有权利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如果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程序,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辩的权利,就将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而且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也可能因不合理的追缴或者财产限制措施而受到损害。从特别没收程序制度建立的背景来看,其重要目的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有效追回违法所得,该程序更多体现出对效率方面的考虑。但同时,因该制度本身所特有的性质,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因此,也要重视程序的公正性。刑事诉讼程序定位的优点,在于用一种相当于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措施保障权利主张者的权利,因而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障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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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犯罪现象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如影随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犯罪的样态日趋多样化,犯罪的社会破坏性与日俱增。犯罪分子借助发达的现代交通、通信以及银行体系可以将其犯罪所得轻易转移,然后潜逃的现象早已不是单一过度特有的现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难以依据刑事实体法定罪量刑的情形中,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成了国家职能实现、社会秩序维护、民众违法所得被实践证明是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方式。通过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能及时斩断犯罪的资金链条,实现“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中获益”的法治理念。作为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承载了民众的无数期许。贪官携款外逃、各种形式的恐怖组织犯罪不但威胁到了民众的财产、健康甚至生命权,也严重地动摇了党和政府的执政之基。可以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如何没收其违法所得早已成为司法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立法机关充分考虑了中国因素。第一,犯罪现实。就目前的犯罪态势来看,腐败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可说是最引人注目也最令人头疼的犯罪类型。特别是当中的贪官携款外逃现象令党和政府处于异常尴尬的处境。从现实来看,贪官外逃所牵涉的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正是基于对犯罪现实的充分认识,立法机关将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于特定种类的犯罪案件。第二,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虽然由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的总体匮乏仍是不争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度仍然较低。在此语境中,“低门槛”的制度安排显然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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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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