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和规制研究
1.导 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也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稳步发展,国际上资本流动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东南欧国家和独立国家联合体)呈现快速稳步发展。据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2008 年《世界投资报告》分析,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经过四年的连续增长,2007 年再增 30%,达到 18330 亿美元,远远高于 2000 年创下的历史最高水平,其中跨国并购金额达到 16370 亿美元,比 2000 年的创纪录水平增长了 21%,占当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的89.31%。据有关专家估计,世界经济下滑以及金融市场动荡使发达国家货币和债务市场的流动性产生危机,以致并购活动受到严重影响。2008 年上半年并购交易额比 2007 年下半年下降了 29%,公司利润和联合银团贷款都呈下降趋势。根据现有数据估计,2008 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将为 16000 亿美元,比 2007 年下降 10%。但发展中国家吸引 FDI 受到的影响较小。
表1-1为联合国贸易及发展会议2008年《世界投资报告》,对不同时期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范围内的区域分布进行了细致的统计。综合2008、2004和2001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可以得出1995年至2007年13年间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总体上呈现出较为快速的增长态势,其流入总量从1995年的3311亿美元增至2007年的18330亿美元,13年时间内增长接近5倍,体现了国际生产的增长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促进。其中1995年至2000年,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逐年稳步攀升至13880亿美元,创下当时历史新高,但由于2001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全球经济的衰弱导致外国直接投资量急剧减少,从2001年的13880亿美元下降至2003年的5611亿美元,而涉及的跨国并购金额也相应减少,如2001年完成的跨界并购总值5940亿美元只是2000 年的一半,跨国并购的数量也从2000 年的7800 多起降低到2001 年的6000 起左右,价值超过10 亿美元的跨国并购交易的数量从175 起减少到113 起,其总值从8660 亿美元降低到378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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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简而言之,本文的研究思路为通过法理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视角来明确跨国并购的内在涵义和外部特性,从而界定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范畴,再分别从 FDI 和 M&A 的视角来归纳分析跨国并购主要理论的优点和不足,后回到外资在华并购的实际,分析其演变历程、方式和发展趋势,对其效应从正面和负面予以评析,最后针对外资在华并购的负面效应,吸收国外政府规制的经验和结合我国实情,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其逻辑结构如图 1-1。
在本文的内容方面,共分六章。
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作者针对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提出本文的思路和逻辑结构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
第二章“跨国并购概述”主要从跨国并购的相关概念入手,梳理了跨国并购的类型划分,特别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视角出发,界定了跨国并购通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动因和法律关系表现的内在涵义,并结合其内涵和时代特点,分析了当代跨国并购的外部特性。
第三章“跨国并购的相关理论综述”回顾了当前跨国并购的相关文献,将主要的跨国并购理论分为 FDI 和 M&A 两大类,并且将 M&A 为视角的跨国并购理论分为基于市场配置、公司效率、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四类,总结各种跨国并购理论的优点和弊端,为下一阶段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四章“外资在华并购的演变历程、并购方式和发展趋势”将研究的范畴返回到外资在华并购,从历史比较分析的角度研究了外资在华并购的演变历程和发展趋势,归纳了外资并购的常规方式和拓展方式。同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初步分析了跨国并购的成因,对外资在华并购提出借鉴。
第五章“外资在华并购的效应分析”从外资并购对我国宏观和微观经济的影响出发,分析了其加速市场竞争、提高行业集中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导致民族品牌丧失、汲取先进技术、引进核心管理经验、挤出国内企业、外资整合失败等二十种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
第六章“外资在华并购的政府规制”在上一章效应分析基础上,尤其针对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在外资并购政府规制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日本三国不同的经验,,结合外资在华并购现状,指明了我国政府规制在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国民待遇、审查制度上的缺陷,由此提出建立外资并购审查的政策维、经济维、安全维结合的“三维审查标准”和对应的事前申报、事后核准、事后备案“分级审查手段”、完善外资国民待遇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并且对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集团进行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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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国并购概述
2.1 跨国并购的概念界定
2.1.1 企业并购的定义
通常说的企业并购,包含企业兼并(Merger)和企业收购(Acquisition)。
1、企业兼并(Merger)。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兼并是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方式之一,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企业兼并按其具 体 特 征 又 分 为 新 设 兼 并 (Statutory Merger) 和吸收兼并 (Consolidation Merger)。新设兼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或企业在合并各方资产和业务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后各方的法律地位消灭,以新的公司名称取而代之,此种情况可表述为 A+B=C。吸收兼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或企业兼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兼并方)吸收了其他公司(被兼并方)的资产和业务而兼并方继续存在,并得以保留原有的公司名称,被兼并方法律地位消灭,此种情况可表述为 A+B=A 或 A+B=B。
2、企业收购(Acquisition)。企业收购指一家公司或企业(收购方)用现金、债券、互换股权等形式购买另一家公司或企业(被收购方)的资产或股票,从而获得对该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企业收购在本质上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买卖行为,收购方向被收购方支付现金、债券、股权等对价,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或股权。根据收购的客体不同,企业收购可以分作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资产收购指收购方购卖被收购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使之成为收购方的一部分,这里不一定涉及债务的转移,仅与资产权属有关。股份收购则指收购方直接或间接购买被收购方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取得对被收购方的控制权。股份收购可以分为全额收购,多数股权收购和少数股权收购。全额收购即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 100%的股份,从而使被收购方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多数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50%-100%(后者不包含本数)的股权,从而拥有对被收购方的控股权,控制被收购方的经营;少数股权收购指收购方取得被收购方 10%-50%(后者不包含本数)的股权,这样在跨国公司等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中,也能拥有对被收购方的一定控制权。至于低于 10%的企业股份收购,国际上一般认为是证券投资,而不叫企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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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跨国并购的内在涵义和外部特性
2.2.1 跨国并购的内在涵义:基于法理学和经济学的结合
之所以称为跨国并购,显然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分别为不同国家的法人实体,这样才由于产生了涉外因素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并购。从东道国的角度来讲,并购方是来自于外资,即并购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否则就只能是国内的企业并购。这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外资”概念的理解,什么叫外资,怎样界定是否外资,关系到跨国并购的主体涉外性。国际上通行的外资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和“资金来源地标准”,分别根据出资公司的注册地和出资来源地是否属于域外来判断该资金是否属于外资。无论为何种标准,均体现了跨国并购的主体涉外性。根据我国现行外资法规定,外资范围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等”,而外资的载体是“国外资本,包括现汇、实物、劳务、技术等”。《公司法》亦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可见我国的外资标准为“注册地标准”。目前我国引进外资的形式主要为: ①对外借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股票和债券等);②外商直接投资(FDI);③跨国并购;④补偿贸易、国际租赁;⑤接受国外赠款(包括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无偿援助等)。当然,跨国并购仅是上述引进外资的一种形式。从母国的角度讲,东道国主体具有涉外性,超越了一般国内企业并购的国别限制,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投资准入、产业引导、外汇购买等涉外因素。
如同前述,跨国并购中出于不同的动因,采取多样的方式,运用灵活的支付手段,往往给人造成“雾里看花”的感觉,不能抓住其实质。一言以蔽之,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手段,造成多么复杂的现象,跨国并购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目标企业的经营控制权(Property Rights),通过并购后整合目标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并购的多种协同效应,以达到母国对东道国的特殊并购意图,实现跨国投资的战略目标。这就是跨国并购指向的单一客体,任何跨国并购都概莫能外。其中,产权是对目标企业经营控制权的集中体现,是跨国并购行为的权利客体。产权被在传统意义上指向财产权、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经营权等多种权利的集合体。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向公司认缴的全部资本金及企业在经营中所形成的财产构成企业法人财产,企业以这部分财产进行营运并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产权包括资产、债权、知识产权和产权的证券化形式——股权等,跨国并购的客体指向于目标企业经营控制权,具体来讲即指向上述各种形式化的公司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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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国并购的相关理论综述.......... 26
3.1 以 FDI 为视角的跨国并购理论 .......... 26
3.1.1 垄断优势理论:着眼企业本身的静态优势分析.............. 26
4.外资在华并购的演变历程、并购方式和发展趋势................... 54
4.1 外资在华并购的演变历程 ............. 54
5.外资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分析......... 80
5.外资在华并购的经济效应分析
外资在华并购行为使我国目标企业所有权转移到跨国公司手中,总体上不会增加我国的生产能力,但是大批外资进入会给我国在资本形成、产业结构、就业、市场集中、公司治理、技术、竞争等方面带来相应改变。在上一章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着重研究外资并购对我国宏微观经济的具体影响和效应,为下一章的结论和政策建议打下基础。
5.1 外资在华并购的宏观正面经济效应
5.1.1 加速市场竞争
外资并购会显著增强我国行业的竞争,一方面在外资大规模并购某行业企业之前,特别针对于我国原有未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外资即将进入的信号会刺激长期以来封闭的行业,形成“死水微澜”,进而行业内的企业由此激励,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资金、营销等,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外资并购行业内的目标企业,最初一般选择行业内经营状况不佳,易于接受并购条件的企业,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在行业内企业总体并不增加的前提下,业绩差的企业被外资并购后整合效益提升,对国内业绩较好的企业来说,相当于原来竞争对手“由弱转强”,明显加速了竞争强度。如我国汽车行业在入世后加大对外资开放力度,随着外资通过并购在华的本田、丰田、通用、日产、福特、标致等合资企业不断出现,各类国际车型进入中国人家庭的同时,我国本土汽车业也在竞争中利用自身优势不断发展,涌现出了中华、吉利、奇瑞、比亚迪等民族品牌,与外资企业生产的汽车分庭抗礼。应该说,正是由于竞争的加剧,才出现了我国汽车工业洋品牌与本土品牌的“百花齐放”。
5.1.2 提高行业集中度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一个经济行业发展得是否充分,竞争力是否强,关键看该行业几个大型企业的实力,是否代表了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服务水平,意即行业的集中度是否好。就外资并购而言,一来在外资正式进入前,由于国内企业对外资并购“示范效应”的认识,会在行业发生局部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资产整合,以壮大实力应对外资的资本、技术、管理和研发优势。二来由于与外资先进跨国公司比较,我国行业内企业即使经过整合,剥离了不良资产,增大了经营规模,但毕竟还不能在同一水平上与外资竞争,只有通过与外资合资、合作、结成战略联盟,甚至主动被并购的“曲线救国”方式增强自身实力,这势必会加剧行业内部的竞争。在面临几乎足以吞并行业内一切企业的强大对手的进入和潜在进入威胁时,无论行业内企业还是与行业相关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企业均会被迫有所作为。跨国并购在客观上提高了我国行业集中度,改变了我国行业结构分散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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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资在华并购的政府规制
如同前一章所述,外资在华并购会对我国宏观经济和企业本身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外资在华并购的这些正负面效应,由于目前缺乏足够多的官方或者学术界的统计数据,因此从定量上将外资并购的效应进行加总受到限制。但毋庸质疑,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各种不利影响,是我国必须采取的对策,而其中加强对外资在华并购的政府规制,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本章接下来着重从外资并购的负效应方面入手,提出对策思路。
6.1 跨国并购中的政府规制
6.1.1 经济学中政府规制的一般涵义
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 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一词来源于日本,它是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理论,主要针对一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用公共政策、法规对微观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对政府规制理论的经济解释,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政府规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植草益进而将政府规制行为大体从经济发展增长、产业引导和市场调节等三个方面,分别划分为公共供给政策、公共引导政策和公共规制政策。同样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哲良雄也对政府规制进行了更为宽泛的定义,他认为政府规制即是“国家干预”,包括消极干预(限制权利)和积极干预(保护协助),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
相对于日本学者,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Stigler)对政府规制的解释发展到更加广义的理解,认为政府规制是一种对产业的“服务”,他在《产业组织和政府规制》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规则,规制通常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规制产业自己服务的。”因此,政府规制已经不是政府发起的对市场的一种规范和制约行为,而是具体产业或行业中的企业主动争取的,用政府的行政权力为产业服务和牟利的手段,如直接的货币补贴、新进入的控制、对产业辅助品生产的鼓励、代替品生产的压抑以及价格的控制。而另一位美国学者卡恩(Kahn)在《规制经济学:原理与制度》一书中,认为政府规制的本质就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429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42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