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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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广网 05年03月01日
案由
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我国已经进行到了第八届,直接选举已经成为我国广大农村最伟大的民主实践,在农村的政治文明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一直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规范的,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实体法,难以像一部程序法那样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具体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选举村民委员会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只有6条500多字,可操作性较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具体的操作办法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随着农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一作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没有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委会选举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问题丛生,无从解决,引发大量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实践,迫切需要改变无法可依的状态,村民自治实践迫切需要一部程序明确、细化、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选举法,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建议:
一、制定一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具体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是一部程序法,内容全面、具体、细致、完整、配套,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整个程序、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以及与选举有关的各个方面均予以明确、详细的界定和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能够较理想地顺利进行。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包括总则、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竞选演说、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以及附则等章节,构成完整的框架体系。
总则章说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界定村民、选民等基本概念,规定选民的权利和选举原则等。
村民会议章规定村民会议的地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职责权限等。
村民代表会议章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地位、产生方式、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成员名额、成员权利与义务、职责权限、活动方式、召开会议的具体程序、任期;村监事会的产生、组织结构、职责权限等。
村民委员会章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组织结构、成员名额、成员资格、产生方式、职责权限、村务公开、任期、换届工作交接;村民小组的地位与性质、职责权限、组长的产生方式与任期、职责等。
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章规定民主理财的制度与内容、村财会人员的设置与职责权限、财务工作要求;民主理财小组的设置、成员名额、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换届前村财审计的时间、内容与程序;财务公开,民主评议等。
选举工作机构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名额、组织结构、成员资格、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乡、县等级选举工作机构的组成、职责权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的整理保存等。
选民登记章规定选民登记办法、选民登记资格、选民登记时间等。
候选人产生章规定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方式与规则、预选会议的举行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预选选票的设计、写票方法、投票规则、唱票和计票原则、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竞选原则等。
竞选演说章规定竞选演说的性质、必要性、要求、举行方式、演说组织、演说人选、演说内容、内容审查、演说场合、演说顺序、演说时间、演说问答、竞选辩论等。
选举大会章规定选举大会的作用、时间、基本规则,会场的布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箱的设置;委托投票规则;邮寄投票规则;投票制度、选票设计、选票印制、写票方式、投票方式、票箱规格;流动票箱使用规则;投票工作人员的资格与产生方式;投票大会的具体程序,包括清点参选人数、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印制选票数、讲解写票规则、发放选票、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集中票箱、清点剩余选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取票、清点选票、检验选票、认定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计票方法、公布计票结果、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投票站投票规则等。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章规定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的性质、时间和程序。
罢免、辞职和补选章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条件、受理方式和程序,包括罢免要求的提出、罢免动议的成立、罢免大会的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辩权利、罢免有效的条件、罢免案文字记录与材料归档;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程序,包括辞职申请的提出、对辞职申请人的工作审计、对辞职申请的讨论与投票表决、对辞职的批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程序与方法。
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章规定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受理与认定,包括对选举整体无效、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认定,当选无效的各种条件与认定,对选举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不正当行为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与刑事追究;控告人、举报人的起诉权利;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章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性质、规格式样、印发程序、使用管理制度、换届移交、对拒不移交的处置等。
附则章规定少数民族聚居村民族文字的使用、有关术语的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的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生效日期等。
三、由全国人大委托民政部牵头,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小组,民政部、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审计署相关部门和部分高校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在农村基层指导和从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参加起草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起草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加以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讯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邮编:430079
电话:(027)65608449
电邮:zhouhy@ccnu.edu.cn hongyuzhou@vip.163.com
委托人:胡兆云,厦门大学教授
通讯处:厦门大学外文学院
邮编:361005
电话:(0592)2184168
电邮:zxfl@263.nethuzhaoyun@126.com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共15章336条
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的说明”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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