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高陵区委·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本文关键词: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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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
办理材料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表》及变更前后民办学校章程、理事会决定等资料
办理机构 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 园区政务中心:高陵区崇皇街办泾环南路2289号泾渭大厦四层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9-86926519(城区) 029-86096597(园区)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现场领取表格,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填写
在线系统 无
常见问题
无
备注
无
本文编号:79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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