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居状中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4 18:23
【摘要】:朱德《母亲的回忆》一文有这样一句话:“当我发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时,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主语能不能放在介词结构当中》一文中,李裕德将此类“主语可以放在介词结构充当的状语中”的句子,界定为主居状中句。这一判定引发了语法界关于此类句法现象是否符合规范的讨论,崔棠华、刘鹤云以丰富的汉语事实为此结论提供了语料支撑,邵霭吉、江声大、郑文贞从不同角度否认了“主居状中”的合法性,廖平虽认可“主居状中”的观点,但仍对这一句法规则持保留态度。总体来看,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语法规范的束缚,这些讨论并没有得以完全展开。本文认为“主居状中”结构是经过长期语言实践、具备充分论据的句法规则,因而围绕主居状中结构的合法性问题,从以下四大方面展开讨论:首先在古汉语丰富语言事实的基础上,概括了主居状中的类别。对主语居于状语中的各成分进行归纳、分类,通过搜集典型语料对其特征从句法、修辞等多层面进行分析。并以“寡人之于国也”为典型,着重对“之于”类句型进行结构、语义、语用角度的研究,得出此类句型的应用,是句法韵律潜移默化影响下,人们对话语组合的一种主动选择。第二部分将现代汉语中主居状中句型进行归类,对每一类别进行系统分析,发现此种句型中的状语常以时间类介词结构充当,地点类多表达着一定的前提性,对“所到之处”地点类主居状中结构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从韵律视角和回指视角探讨了此句型的合理性,并对时间复句的说法进行澄清:由“当”关联的时间从句可以被认定为时间复句,但却不能以一概全地将主居状中结构认定为时间复句。最后一部分由主居状中结构的合法产生对现代汉语传统语法体系建立的一点思考,建议在意义、结构基础上可以结合语用,建立属于汉语独有的语法体系。本文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注重发挥语言事实对理论建设的支撑作用,以现代汉语中常用句类为分析依据,尽可能将主居状中涉及类别进行归纳分析。得出主居状中结构存在的合法性,我们应以语法事实为考据,承认其规范性,认可其在语法体系中的合法地位。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H146.3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H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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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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