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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中的“肉”“内”讹混现象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3 03:36
  上古汉语中的"肉"与"内"字或相讹混,有的已经得到了校正,但还有不少仍处于误识误读之中。《左传·昭公十三年》"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中"肉"盖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我这把老骨头虽回到晋国,犹同您(鲁国)接纳我一样";《列子·汤问》"弃其杖,尸膏肉所浸"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夸父尸体的油脂精髓,浸润夸父遗落的手杖";《孟子·离娄上》"肉罪不容于死"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即使能纳钱赎罪,其罪连死都不足以宽恕";《史记·伯夷列传》"肝人之肉"中"肉"亦为"内"字之误,文意应为"侵犯别人的居室和内眷"。通过对汉以前文献中"肉""内"讹混的梳理,归纳"肉""内"讹混的特点,探讨其原因,以期为学界研究此类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对“肉”“内”讹混所作的初步梳理
    (一)古代文献中“肉”“内”讹混的条例
    (二)古文字中“肉”“内”形近讹混的字例
    (三)古本《说文》“肭”作“朒”
二、《左传·昭公十三年》“犹子则肉之”
    (一)“肉之”与“肉骨”表意不同
    (二)“归骨”与“白骨”表意不同
    (三)“内(纳)之”是古代习语,表示接纳(收纳)的意思
三、《列子·汤问》“尸膏肉所浸”
四、《孟子·离娄上》“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一)《孟子》抨击“人食人”
    (二)“入(纳)罪”应与“赎刑”有关
五、《史记·伯夷列传》“肝人之肉”
    (一)“肝”“干”通假
    (二)“肝人之肉”与“穴室……妇女”文意相当
六、结 语



本文编号:351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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