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01 07:10
<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切实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业农村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文章来源】:北方牧业. 2020,(21)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11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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