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新药上市加快审评审批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3 18:06
本文梳理了中国新药加快审评审批政策的演变、现状,以及美国、欧盟现行的政策,对比了中美欧加快政策的执行效果。与美、欧相比较,中国目前没有从药物研发到上市监管的全生命周期、"全覆盖"理念的加快审评审批政策;中国的新药加快审评政策由强调物质创新向强调药品临床价值转化,但加快审评政策之间适用条件重叠,政策联用时不能更好地加速药品上市;中国加快审评时长的中位值先升后降再升,标准审评时长的中位值趋势逐年上升,而美国、欧盟标准审评、优先审评时长整体呈下降趋势。我国新药上市获批的中位时间较长且逐年增加。建议积极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形成稳定成熟的监管体系,增加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更新法律法规和修订技术指南等。
【文章来源】:中国新药杂志. 2020,29(09)北大核心CSCD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中国新药加快审评审批政策的变迁
由于优先审评、有条件批准都是直接作用于新药上市阶段,因此从提交的科学数据链完整度、审评时间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对比,见图2。事实上,FDA的3种新药加快审评审批程序并非互相排斥,通过作用于新药研发周期的不同阶段,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加速新药研发进程。一个新药的上市有可能采用多个加快审评审批程序。根据FDA药品审评中心(CDER)的审评报告,2018年CDER共批准了59个新药,其中73%(43/59)的新药通过1个或多个加快审评程序批准上市[4]。
加速审评、有条件批准、特例批准都是作用于新药上市注册申请阶段。从提交科学数据链完整度、审评时间的角度对三者进行对比,具体见图3。由图3可以看出,加速审评可以缩短审评时长,但不降低证据的完整程度。有条件批准降低了证据链的完整程度,审评时长可以缩短或者为标准时长。特例批准的证据完整度最低,适用于标准审评时长。有条件批准和特例批准都为非正式批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申请人能否提供完整的数据。在缺乏全面、完整的临床数据的情况下,欧洲EMA认为如果新药申请认定为有条件批准更合适,例如申请人可以在短期内提供该数据,则EMA不会认定产品为特例批准。而对于特例批准的产品,尽管申请人日后履行了所有约定的义务,仍然有极大的可能性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二者主要区别见表4。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加入ICH始末及其重要意义[J]. 袁林,张皋彤,孙蔷.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09)
[2]供给侧改革激发医药产业新增长[J]. 方剑春.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02)
[3]化学药物药学审评策略的探讨[J]. 陈震,张培培.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11(10)
本文编号:3493468
【文章来源】:中国新药杂志. 2020,29(09)北大核心CSCD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中国新药加快审评审批政策的变迁
由于优先审评、有条件批准都是直接作用于新药上市阶段,因此从提交的科学数据链完整度、审评时间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对比,见图2。事实上,FDA的3种新药加快审评审批程序并非互相排斥,通过作用于新药研发周期的不同阶段,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加速新药研发进程。一个新药的上市有可能采用多个加快审评审批程序。根据FDA药品审评中心(CDER)的审评报告,2018年CDER共批准了59个新药,其中73%(43/59)的新药通过1个或多个加快审评程序批准上市[4]。
加速审评、有条件批准、特例批准都是作用于新药上市注册申请阶段。从提交科学数据链完整度、审评时间的角度对三者进行对比,具体见图3。由图3可以看出,加速审评可以缩短审评时长,但不降低证据的完整程度。有条件批准降低了证据链的完整程度,审评时长可以缩短或者为标准时长。特例批准的证据完整度最低,适用于标准审评时长。有条件批准和特例批准都为非正式批准,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申请人能否提供完整的数据。在缺乏全面、完整的临床数据的情况下,欧洲EMA认为如果新药申请认定为有条件批准更合适,例如申请人可以在短期内提供该数据,则EMA不会认定产品为特例批准。而对于特例批准的产品,尽管申请人日后履行了所有约定的义务,仍然有极大的可能性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二者主要区别见表4。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加入ICH始末及其重要意义[J]. 袁林,张皋彤,孙蔷.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09)
[2]供给侧改革激发医药产业新增长[J]. 方剑春.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02)
[3]化学药物药学审评策略的探讨[J]. 陈震,张培培.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11(10)
本文编号:349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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