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17-09-05 03:27
本文关键词: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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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学术界对药品责令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还没有准确界定,导致其在法律适用的主体、程序方面的不确定。药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因而在适用问题上首先应明确监管主体的级别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其次应当在药品责令召回的程序设计中增添制药企业的权利保障制度。
【作者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
【关键词】: 药品监管 责令召回 行政命令 监管主体 召回程序 权利救济
【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卫生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研究:以北京市为例”,编号为13FXC042
【分类号】:R95;D922.16
【正文快照】: 2007年12月11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缺陷药品纳入了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办法》在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细化了药品召回标准,使药品召回工作具有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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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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