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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反思的特性_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

发布时间:2016-11-26 14:34

  本文关键词: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

陈步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 2012-12-17 19:17:17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4期 摘要: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关键词:社会法/部门法哲学/双向运动/新政

与私法、公法学科相比,社会法及其学科的成熟度、知识自足性明显偏低,具有更多的开放性、流变性。且该领域中的道德关怀或政治关怀的立场、取向和方法极为突出,更需要关注对现实法律的批判和改革。①因此,对社会法的基础性、全局性、前沿性问题进行部门法哲学意义上的反思和研究,甚为必要。

本文的研究框架是:界定社会法法哲学的问题范围,探讨其学科开放性;梳理和分析基于社会法开放性和学科非自足性,为研究该部门法哲学而需关注的代表性理论范式;回顾和剖析社会法的演化发展和代际更替的历史逻辑;探讨社会法的功能嬗变及其逻辑;在讨论前述问题的基础上,分析社会法的性质或本体;提出社会法的问题代沟和改革任务差异问题,厘定中国和当今世界“新政”性的制度需求。由此对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问题进行初步界定,对相关教科书问题之外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法部门法哲学及其学科开放性

社会法(social law)是欧陆国家的制度事实和学术概念。1975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法典》。可把传统的公法和私法难以涵盖的,以生存权利保障和社会整体保护为基本功能,体现分配正义和共同发展等价值取向,使相关社会政策得以制度化的法律类群,界定为社会法。其核心问题是“将社会的矫正思想置于自由主义的平等思想的位置上,使分配正义也在交换正义那里发挥作用”。[1](P129)社会立法(social legislation)是英美国家的制度事实和理论概念,指“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狭义而言,乃着眼于解决已出现的社会问题,指以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一群人生活安全所制定的社会安全立法??就广义言,乃着眼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订的有关福利”。[2](P168、171)二者在价值取向、调整对象、功能领域、制度体系等方面高度近似,可被认为是同一物。

社会法因其调整对象、价值取向、机制方法的特殊性,获得了类群、部门、法域等不同意义的相对独立性,但其学科的成熟度甚低,特别是关于其形而上层面的探讨较稀少而浅近,甚至缺乏部门法哲学或法理学的问题意识和学术自觉。国外社会法学对一般理论的集中研究是在二战前后,近几十年更多是关注具体领域、具体制度问题。但是,中国与欧、美、日之间存在巨大的国情差异和问题代沟,其社会法问题已甚为尖锐,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程度、社会成熟度形成巨大反差,因而对于中国而言,不论是对于社会法运行、社会改革、良性转型的社会实践,还是对于社会法学科建设,都应当高度关注与社会法相关的形而上问题,特别是其法哲学或法理学问题。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是对社会法的机理、性质、规律、价值、功能、机制、体系等一般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交叉学科。社会法法哲学的问题较多,范围较为广泛,涉及多个学科、大量有代表性的理论范式和具体理论。主要原因是:一是社会法是因应近现代市场经济导致的巨大变迁、诸多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新的法律类群、部门或法域,而其变迁演化远未定型,更未终结,因而社会法是核心明确而边界模糊,内涵相对清晰而体系相对开放的、法律系统中的新生事物;二是社会法的核心问题是市场化运动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与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过程)、社会分配、社会分层与流动、社会伦理、政治哲学等密切相关,因而社会法学在知识上、思想上的自足性较低,②必须向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充分开放,实现多学科的融会贯通,,此为该学科得以产生、立足和发展的条件。因此,社会法的应用性问题和理论性(部门法哲学)问题的范围,必然是相对开放或宽泛的,开放性成为其学科合法性的前提。以劳动法学为例,如果对人权、产权、资本运动、劳动力市场、生产过程、社会分配、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机制设计等问题缺乏理论、制度、技术各层面的关注,就无法对劳动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科学的界定、理解、解释和解决。而民商法学在知识、理论、方法的自足性方面则远高于劳动法学等社会法学。

社会法及其学科的开放性、基本理论未成型或不成熟,决定了对其进行部门法哲学、应用法哲学的研究,是必需的、紧迫的。除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取向、制度体系等常规性问题、教科书式问题外,还应包括社会法的产生机理、相关理论范式、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与本体、社会法问题与制度需求等更深层次的、较开放的问题,更应当强调“以法律思想本身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以问题为中心而打破学科界限。[3](P39)对于常规性问题已有诸多文献予以探讨,本文旨在研究后者——社会法学所关注不足的、能成为社会法部门法哲

学问题的若干深层次问题。

二、可资借鉴的若干理论范式

社会法法哲学应当集中关注社会法的历史逻辑、规律,并从中获得理论逻辑。如上所述,社会法学的理论范式是严重不足的。仅研究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教科书体系中的问题,尚不足以形成社会法法哲学层面的理论范式。且从法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法哲学应当特别注意打破学科壁垒,推动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③不仅需要在法学范围内开放和整合,还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学科或者跨学科的研究中获得理论资源。本文认为,如下理论范式通常为国内法学界重视不够,且具有跨学科的深远影响力,对于建构社会法法哲学具有重大启示。

(一)关于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和其对市场经济的重大调整功能

英国社会学家、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的理论研究被认为是关于资本主义病理学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波兰尼认为资本主义引发了自由市场运动和社会保护运动(双重运动double move-ment),④而社会立法是社会保护运动的产物。“就近百年而言,现代社会由一种双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即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种确定的方向上)。虽然这种反向运动对于保护社会是必不可少的,但归根结底,它是与市场的自我调节不相容的,因此,也是与市场体系本身所不相容的。”[4](P112)资本主义的形成意味着以自由主义为旗帜的市场脱离了社会的制约,把逐利性、交易原则全面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之中,制造出市场社会,使社会臣服于市场,导致了巨大转型;其固有矛盾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对抗、割裂,进而导致社会本能地出现保护运动,促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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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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