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哲学论文 >

50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探讨

发布时间:2016-11-27 15:32

  本文关键词: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探讨;摘要: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国;关键词:人本主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思想中的人本主义;Abstract:Humanismisthefu;guidingideologyandfundam;Keywords:HumanismChinese;引言:历史永远是面镜子,现在的我们,只要研究好这;从中国传统法律中研究好他它,并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探讨

摘要: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它对中国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形态有着深远的影响。人本主义在长长的中国历史中,以儒家思想为代表表现出来,它注重人的道德本性,宣扬个人服从集体,否定了个人独立人格和尊严的合理性。我们要从中汲取精华,以服务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人本主义 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继承与发展

Abstract: Humanism is the fundamental spiri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it is also the philosophy basis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laws, thus Humanism has a very far-reaching affect on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fundamental form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institutions. In the long history of China, Humanism showed itself with Confucianism form, its point is morality nature, and it publicized the individual obeys a collective and deni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s independent. We must draw the cream from it so that to construct the Legal institutions of Socialism

Key words: Humanism Chinese traditional laws Humanism in Confucian learning Inherit and develop

引言:历史永远是面镜子,现在的我们,只要研究好这面镜子,就能从中窥探到未来,以及通往最美好未来的最简洁方便的道路。正如南京师范大学著名学者夏锦文所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映以儒家学说中“仁”为核心的人本主义精神的制度,在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过程中有生命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变法改革的思想理论,最好地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变化规律的要求,这是法律思想史最一般的正确理论,它是人类共同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要好好

从中国传统法律中研究好他它,并将其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制中去。1

一、什么是人本主义

在展开我们的研究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清什么是人本主义这一重要的概念。 "人本主义"(Humanism)一词源自拉丁文的Humanitas,Humanitas最早是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与希腊文Paidea为对等词,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教育制度。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把人本主义界定为:"Humanism指一种思想态度,,它认为人和人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凡重视人与上帝的关系、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对自然界的优越性的态度,都是人本主义。"2美国《哲学百科全书》认为人本主义是"指任何承认人的价值或尊严,以人作为万物的尺度,或以某种方式把人性及其范围、利益作为课题的哲学。"虽然各种说法不尽相同,但基本意思均指以人为万物的尺度,强调人的价值、尊严,"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准则的哲学"。3

二、我国人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源流可追溯至三代时期的西周。在西周之前的夏商统治者眼中,天命是决定其统治地位的根本因素,如商纣王所宣称的“我生不有命在天”。4但是天帝并没有能够保证商朝统治的延续性,由于民众叛逃,阵前倒戈,向为大邦的商朝却被小邦的周所推翻。这一历史事实使继起的西周在统治指导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者在推翻殷朝政权过程中,认识到了“天畏忱,民情大可见”5 的社会发展规律,意识到了民众在维持政权巩固上具有关键的地位和作用,天或神的地位虽然没有被否认,但在实际的政治决策中的作用进一步下降,甚至将天命嫁接到了民意之上,即所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社会变动进一步彰显了民众支持、民心向背对政治兴衰乃至国之兴亡所起决定性作用,“国将兴,听于民;国将亡,听于神”6成了统治者的基本认识,神的地位进一步下降,民的作用在逐步提升。这成为儒1参见夏锦文:《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86~92页,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2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卷,第761页。

3

4 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11)。 尚书·西北戡黎.

5 同上

6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家人本主义思想的理论源泉。

先秦时期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显示了人的社会力量,提高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政治思想中的重民理论上升到了哲学思想中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而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的成熟形态就是儒家的仁学。仁学的创立,标志着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的过渡,神道被人道所取代,这是中华文明早熟的重要标志。它规定了中华文明演进的基本路线,影响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当然,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文明也被打上了人本主义的深刻烙印。

三、人本主义与人文主义

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论,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有着根本意义上的共通性,这也让很多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人产生混淆,实际上其二者都在积极意义上肯定人的价值,承认人生存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并以人作为理论演绎的终极关怀,反对一切主宰人、剥夺人的自我控制权的超验力量。这种对人的积极意义的肯定用儒家人本主义的表达就是“天地之性人为贵”1 和“惟人万物之灵”,2用西方人文主义的表达就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所说的人为“高贵的理性”、“伟大的力量”、“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的赞美。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人本主义与人文主义在思想倾向和基本内涵乃至本质上都有不同的:

1、 概念上讲,人本主义这一概念其实是一种很中国化的概念,正如前文所述,人本主义经过了对神灵的绝对崇拜到对民众力量的认可等阶段后,逐渐被古代统治者运用;而人文主义这一概念则出现在那场最著名的14世纪到16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是一种西方化的概念。

2、是对人的基本属性的认同不同: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本主义以社会道德性作为人的基本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本主义认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人有仁义礼智之四端的德,如《 礼记·曲礼》所说的“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也如孔子所说“君子义以为贵,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3可见,在人本主义思想中,人之本首先就表现为人为道德的主体,正因如此,儒家 孝经·圣治章第九.

尚书·西北戡黎

论语·卫灵公. 123

的人本主义又被称为“道德人文主义”或“伦理人文主义”。而人文主义则是建立在承认人的自然本性的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它不仅强调人的理智在人的完善中的作用,提倡理性等思想方法,主张探索自然、研究科学、崇尚智慧和经验得来的知识。它承认情感和意志在人性健全中的地位和作用,主张人要有欣赏艺术、享受友谊和爱情的生活,颂扬现世的欢乐和幸福,宣称现世幸福高于一切,肯定世俗生活,强调人生的现实意义,认为人有追求荣誉和财富的权利,反对禁欲主义;1坚信道德最终将体现在“物质”、“金钱”和财产”上, 可见,人本主义注重人的道德本性,而人文主义则更看重人得自然本性。

3、 是受到批判的观念不同。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都对宗教鬼神观念持一种抑制的态度。包括儒家在内的中国古代思想体系虽然并不绝对否定神在信仰中的地位,但他们更强调人的重要性,以人的需要来改造神,敬鬼神而远之。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人生和人心为观照、以人道抑制神道的人本主义思维模式。人文主义也反对神主宰一切的观念,批判中世纪后期没落的宗教神学,反对宗教精神和宗教势力对世俗世界的桎梏。但与人本主义态度不同的是,人文主义还反对世俗间的封建等级制度。他们崇尚人的独立和平等,将这些看做是人生的目的,反对任何压抑和否定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社会制度和观念。这种对封建等级制度所表现出的革命性和批判性是人本主义思想所没有的。

4、 最后,人的存在方式不同。如前所述,人本主义是在抑制神道观的意义上来阐述人的本体性的。具体而言,其中的“人”是一个类的概念,单个的人被淹没在类人的汪洋大海之中。按照人本主义对人的价值归属的定位,最完善的人即“至善之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克欲”这种克欲观念从的基本需求上否定了个人独立人格和尊严的合理性,其极致就是宋代理学家所说的“无我”。因此,在人本主义思想中,只有作为类而存在的人,而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是得不到肯定的评价的。与此迥异的是,人文主义则是从独立个人的角度认识人的,它不仅强调人对于自然的独立,同样崇尚个人相对于社会和他人所表现出的独立。人文主义不仅倡导平等、自由,还异常关注自由和个性解放,反对任何来自宗教的和世俗的对独立人格和个人自由的束缚。

了解了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区别后,才能更好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以及1 [ 意]加林. 意大利人文主义[M] . 北京:三联书店,1998.

将其运用到现代法制中来

四、儒家法律思想

当总结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时,不得不提到儒家思想。

可以说,从战国开始,封建社会上下两千多年,只有在秦朝时施过短暂的法家思想和汉初施行过短暂的道家思想外,儒家思想几乎贯穿了期于历史,并且深深影响这统治者对法律的制定修行。而从儒家思想看,也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本主义。

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礼的传统在中国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由于礼具有“因俗制益”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有着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的功能且贯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所以被统治者用作重要的统治手段,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标准。正是因为这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结合、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所以虽然中国古代法制毫无疑问是专制统治的工具,但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一定的人本主义色彩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而这些恰恰闪耀着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本主义光芒。

以西汉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为例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在《论语·子路》中,已经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说。秦简《法律

 

 

下载地址:50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探讨.Doc

  【】

最新搜索

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本主义探讨

39识字妙招

误吸PPT课件完整版

通话系统

56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科考试《房屋建筑学》试卷答案

544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

70华东电网雷电密度图编制说明

新理念英语上机测试(华工版)_B3U2-A

专业技术人员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战略解读考试答案(100分)

91统计学作业1


  本文关键词: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9578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zhexuezongjiaolunwen/19578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762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