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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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哲、西哲、马哲的对话与汇通,关键在于捕捉到我们时代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在这个过程中,中哲、西哲、马哲的理论资源都将被激活,并以一种内在而非外在的方式实现对话、交汇与融合。因此,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是进一步推进三者对话与融合的重要生长点。“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即是这样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这一问题的探讨,展开中哲、西哲、马哲对话与汇通中一个具有生发性的思想视野。
一、“主观理性”与“共同感”的矛盾:现代性深层的“二律背反”
理性是哲学中最为根本的概念之一,虽然人们经常赋予它以不同的内涵,但没有人否认,对理性的反思和自觉是哲学的重大主题。哈贝马斯这样说道:“从历史起源以来,意见和行动的合理性就是哲学研讨的一个论题。我们甚至可以说,哲学思维本身,就是从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动中的理性反思中产生的。哲学的基本论题就是理性。”①从词源上考察,理性由逻各斯一词引申而来,逻各斯的通常解释是:理性、判断、概念、定义、根据、关系,②意味着“最真实的存在”、“最根本的真理”,构成人和万事万物都须服从的根本尺度与法则。在哲学的意义上,理性构成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终极根据和源始出发点,,对其进行自觉理解和反思,是哲学最为重大的议题。
哲学以“理性”为重大议题,但在不同历史阶段,“理性”却被赋予了不同内容并表现为不同形态。哲学作为一种以反思意识的方式表达对人自身生存性质、生活价值以生存状态理解的特有意识形式,它对理性的理解和反思,是与人的生成、发展过程相适应着的。理性形态的转换和变革,在深层根植于人的生存方式的变化,体现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具体的生存特性与发展要求。
从历史上看,“理性”最早表现为“客观理性”。这是一种与前现代的传统社会人们的生存活动方式相适应的理性形态,它代表着普遍性的、强制性的外在客观价值尺度,为传统社会的存在合法性提供着价值规范基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传统社会属于人的发展的“群体本位”阶段,它意味着个人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③“共同体”的利益拥有压倒一切的优越地位,服从共同体的需要,是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最高价值原则。在此条件下,共同体所极力维护的必然是支配着个人和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普遍的、强制性的价值法则,个人所信奉的也必然是外在于他并支配着他的抽象共同体的普遍的、永恒的价值尺度。经典社会理论家如涂尔干从另一角度同样指出,传统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同质性”与“未分化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需要同质性的价值情感和信仰,来维系着整个社会的机械有序性并实现社会整合,涂尔干把它称为“集体意识”。④罗蒂曾从哲学层面这样描述人们所遵循的这种客观理性形态:“当柏拉图尝试回答‘为什么正义符合个人的利益?’,或当基督教宣称‘人可以由服务他人而获得完美的自我实现’时,他们背后的企图都是希望将公共和私人融为一体。为了以这类形而上学或神学的角度,把完美的追求和社会整体感结合起来,他们要求我们承认人类有一个共通的人性。”⑤这种个人之上的、把“公共”与“私人”统一为一体的、共同体的价值准则,所体现的即是“客观理性”形态。
在西方古代哲学中,柏拉图可以说是这种“客观理性”最具代表性的自觉表达者。他认为,理性的源泉在于客观的、超感性的理念世界,在他看来,善的理念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理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人所应该做的,是以灵魂之眼,“正面观看实在,观看所有实在中最明亮者。”⑥柏拉图的这种“理念论”构成了其理解和设计“理想国”的根据。可以说,其“理想国”在深层表达了人在“主观理性”尚未生成、抽象“共同体”占据主导地位条件下的生存性质。黑格尔曾通过对柏拉图的批评表达过这一观点,他指出,古代共同体奉行的是“共有产权”:“柏拉图理想国的理念侵犯人格的权力,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作为普遍原则。人们虔敬的、友好的、甚至强制的结义拥有共有财产以及私有制原则的遭到排斥,这种观念很容易得到某种情绪的青睐”。⑦
然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却从根本上瓦解了上述客观理性形态。现代社会人们不再接受把理性视为个人无条件服从的抽象共同体的普遍的最高准则,而是把它规定为个人“主体”的本质属性,即“主观性”。它要求把理性从个人之上的共同体返回到个人自身,强调个人的“主观理性”而非“客观理性”构成人与社会的价值源泉和根据。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是第一个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对现代性进行全面反思与批判的思想家,⑧他明确地自觉到,哲学的重大使命就是从思维的角度把握其时代,而用哲学的概念来把握现代,现代性最根本的特质就是以个人“主观理性”取代了传统社会的“客观理性”,使之成为了现代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支配原则,禀赋主观理性的个人对一切进行自主判断,是现代性的基本标准,黑格尔说道:“一般说来,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它们的权利的”,⑨“主体的特殊性求获自我满足的这种法,或者这样说也一样,主观自由的法,是划分古代和近代的转折点和中心点”。⑩这意味着,从“古代”向“现代”的历史转折,标志着“理性”原则的重大变换,即从“客观理性”向“主观理性”的变换,现代社会的成就与危机,均在这种“理性”原则的转换中有着深层的根源。
众所周知,现代西方哲学是以笛卡尔的“我思”概念为开端的。黑格尔这样概括道,“从笛卡尔起,我们踏进了一种独立的哲学。这种哲学明白:它自己是独立地从理性而来的,自我意识是真理的主要环节。……在这个新的时期,哲学的原则是从自身出发的思维,是内在性,这种内在性一般地表现在基督教里,是新教的原则。现在的一般原则是坚持内在性本身,抛弃僵死的外在性和权威,认为站不住脚。”它强调:存在物要被人认识到,须呈现为人的思维领域中的意识事实,必须以“我的心”、“我的意识”作为先在的逻辑根据,也即必须以主观意识的“自我”作为一切关于对象知识的基础,个人主体因此成为世界的立足点和中心。(11)可以说,自笛卡尔以来的现代西方哲学就是一部使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的过程。
现代西方哲学把“我思”确立为一切确定性和真理赖以立足的基石,这种哲学观念以一种反思意识的形式集中表达了现代人和现代社会的理性信念。它深植和奠基于现代人的生存活动方式和生活世界,体现和凝聚着现代性的根本精神。马克思曾指出,自然发生的“人的依赖关系”是人的最初存在状态,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构成人类发展的第二大阶段,(12)如果说前述“客观理性”是与人的发展第一阶段相适应的理性形态,那么,“主观理性”就是与人的发展第二阶段相适应的理性形态,表达着现代人要从抽象共同体的统治中摆脱出来,追求个性自主和独立的价值旨趣,在此意义上,从“客观理性”向“主观理性”的转换,在深层体现着现代人生存方式和发展要求的深刻变化。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主观理性”不仅构成哲学意义上的知识与存在的根据,更是现代以来人们确立人与社会生活价值的规范性源泉,它要代替中世纪上帝的神圣权威,为人生意义、社会理想、道德价值等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他说道:“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13)正是“主观理性”原则,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现代文化形态。人们相信,通过人的主观理性能力的发挥,不仅能实现对“自然的统治”并把人从自然的支配中解放出来,而且能够控制社会生活中统治着人的异己力量,破除偏见、迷信和外在权威对人的统治,从而克服一切外在束缚,使自身真正成为自律、自主、独立的“主体”,实现自我救赎和解放,在此意义上,“主观理性”取代了中世纪的“上帝”的神性,被确立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它不仅是哲学的思想原则,而且是体现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活实践原则。
以“主观理性”取代“客观理性”,这一理性形态的重大转换,标志着现代性精神的确立。从历史的观点看,毫无疑问,个人“主观理性”的自觉和挺立,是现代性不可否认的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今天我们需要反思个人“主观理性”的膨胀所带来的重大挑战,而在诸种挑战中,“生活世界统一性”的危机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人们“共同感”的丧失,对于今天人们的现实生活尤其具有十分特殊和迫切的意义。
所谓“生活世界统一性”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某种共同纽带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的整体性,亦即通过某种普遍承认和一致接受的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和结合的共同体。所谓“共同感”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对于“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客观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生活世界统一性”以及以此为前提形成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感”具有“自然而然”的性质。如前所述,传统社会是以“共同体”为主导的社会形态,共同体所要求的普遍、强制性的价值准则,成为所有共同体成员无条件服从和遵循的价值共识,就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此情况下,“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14)“个体”成为“普遍物个体”,这意味着,整个社会生活共同体以稳固的、且被所有人一致认同的“集体意识”为纽带,维系着人们生活世界的整体性,与此相辅相成的是,生活在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也把自身存在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并由此生成一种“休戚与共”的“共同感”。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说道,“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发现一劳永逸的途径和纽带,来避免“化一为多”的“分裂”而实现“化多为一”的“团结”,从而达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苦乐同感、息息相关”,(15)这是“理想国”的重要功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柏拉图所描述的“理想国”以一种生动的方式表征了传统社会人们生活世界的整体性以及人们在共同体中所享有的“共同感”。
然而,个人的“主观理性”却恰恰是以摆脱和破除上述“生活世界统一性”和共同感为基本诉求的。黑格尔曾指出,个人“主观理性”在根本上所代表的是一种“知性原则”,它实质上是“以一种知性的方式设定无限”,这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内蕴和遵循着“对象化”与“统治性”的逻辑。作为“对象化”逻辑,它遵循着“主客二元对立”的原则,把自我确立为主体,与把自我之外的他者规定为“客体”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主观理性”原则把主观意识的“自我”实体化为“主体”,强调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是保证其他一切存在者存在的最终根据,立足于这种“自我”,一切自我之外的“他者”都是与“我”相对立并由“我”所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互为对象性关系。这使得“主观理性”原则充满控制性、征服性的“暴力”,体现在对他人的关系上,必将把他人“作为客体加以压迫”。个人不仅把社会共同体视为只有工具性价值,也视他人只有工具性价值,由此必然导致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分裂和“伦理总体性”的瓦解。
在黑格尔看来,个人“主观理性”的这种“对象性”逻辑在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6)在几乎相同的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17)可见,当“主观理性”成为现代社会的支配原则时,社会将成为因自利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个人的聚合体,并因此而丧失内在的统一性。
很显然,与“生活世界统一性”的丧失相伴随,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休戚与共、息息相关的“共同感”也必然随之消退。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机械团结”取代了传统社会的“有机团结”,原子式的个人之间或基于“劳动分工”,或基于形式化和理性化的“契约”、“规则”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实现着不同个人之间的结合。正如滕尼斯指出的,在这种状态下,“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在这里,人人为己,人人都处于同一切其他人的紧张状况之中。他们的活动和权力的领域相互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着他人的触动和进入,触动和进入立即被视为敌意。”(18)如果在传统社会,每个人都属于共同体,“都感到自己的血循环于这一群体的血液之中的,自己的价值是群体精神中的价值的组成部分。共同感觉、共同愿望——负担着全部价值”,那么,在个人主观理性占据主导的现代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只是投在个人身上的价值之和……或者,说得更简单些:‘社会’——恣意的、人为的、基于诺言和契约的人际关系取代了‘群体’及其结构”,(19)舍勒把个人“主观理性”对于“共同感”的这种“胜利”,称为“价值的颠倒”,很显然,在此条件下,人与人之间那种休戚与共的“共同感”必然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个人“主观理性”必然使得价值上的“个体主义”取代价值上的“共同体主义”,这进一步加重了“共同感”的危机。现代人不再能忍受和臣服于凌驾于其上的神圣权威的统治,每一个生命个体把他的主观理性看成绝对性,主观性的个人被视为价值的最高主宰者和立法者。一切价值判断都是自我“个人意志”的产物,一个人接受这种价值而拒斥另一种价值,最后的根据和权威完全是他自身,于是,“道德行为者从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中解放出来的代价是,新的自律行为者的任何所谓的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内容。各个道德行为者可以不受外在神的律法,自然目的论或等级制度的权威的约束来表达自己的主张”。(20)这表明,价值判断失去统一性,就如同麦金泰尔等人所指出的,陷入了价值上的主观主义和情感主义,而失去了基本的价值共识,必然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内在的、相互依赖的“共同感”处于危机之中。
“主观理性”与“共同感”的分裂,这是现代性最为深刻的矛盾和困境之一。适应人的“群体本位”状态,人们形成了“客观理性”,适应人的发展要求,又进一步生成和发展了“主观理性”。“主观理性”的自觉和高扬,解除“客观理性”对人的压抑,使人获得了重大解放。但是,个人“主观理性”是一种包含重大片面性的理性形态,这种片面性在当代人生活中已经充分暴露了其弊端与困境。人的自我认同的危机、人与人关系的紧张,不同种族、民族与文化之间的冲突,乃至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所导致的生态危机(正如莱斯所指出的,人对自然的控制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一些人企图统治和控制他人”(20)),等等,都在这一矛盾和困境中有着深层的根源。要克服这一深层矛盾,我们必须适应人面向未来的生存发展要求,寻求理性形态的当代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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