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中教育机会的差异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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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中教育机会的差异性公平
时间:2011-04-07 00:21来源:毕业论文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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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教育公平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当前和未来教育公平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教育机会获得是否公平.即组织层面和个体层面.日常生活中.他说这种不同或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一、引言 和谐社会的建设,把教育公平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强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也将教育公平作为国家教育发展的基本策略。促进教育公平成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重点。 近年来,全面实施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异,维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教育公平在义务教育阶段迈出了重要的步伐。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在招生、入学等方面对弱势群体采取了诸多积极的补偿措施。但高中教育的公平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政策制定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高中教育是连接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中介,在义务教育的公平问题解决或基本解决后,教育公平问题就突出地表现在高中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的问题不解决,高等教育机会公平问题也难以得到根治。高中教育公平正在或即将成为影响教育系统整体公平的“瓶颈”。 当前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或措施,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有学者认为,会计理论论文它同样适用于高中教育,这是一种误解。因为现阶段,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性质还不尽相同。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对所有受教育者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以,义务教育阶段以均衡发展为目标,不能分重点校和普通校,学校中不能设重点班和普通班;而高中教育虽日趋普及,已不完全是精英教育,但在没有完全普及的情况下,高中教育仍具有一定的选拔性。高中教育的选拔性与高等教育又不完全相同,高等教育几乎全部是选拔性的,高中教育作为普通教育,还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而且普及性逐步增强,直至成为义务教育。所以,高中教育的公平,既不同于义务教育,也不同于高等教育,它处于二者之间。 一般说来,教育公平包括两个方面: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权利是由国家政治制度保证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各级各类教育,都是如此。当前和未来教育公平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教育机会获得是否公平。机会是影响个体发展的资源,机会是否均等,直接影响着资源的分配与获得,进而影响着个体的发展,以及个体在未来社会分层中的地位。所以,在确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策略和初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之后,高中教育机会公平性的获得,成为下一阶段教育公平的重点和目标。 教育机会的公平获得或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有两个层面,即组织层面和个体层面。组织层面侧重于从宏观考察区域、城乡、校际等资源的公平分配;个体层面侧重于考察个体如何公平地获得教育机会。本文暂考察个体的层面,财政研究论文组织的层面则另文探讨。 二、高中教育的差异公平 公平是个复杂的概念,与公平相近的词有“公正、正义、公道”等,这些概念虽然有差异,但在非专门的哲学研究中,很多学者将它们视为同一,加以通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把公平与平等相连,尤其是表现在教育公平上,很多人把平等作为公平,又把平等狭隘地理解为“一样”、“相同”。那么如何理解公平与平等的关系,教育公平是否等同于教育平等,教育资源的平等配置对高中阶段而言,是否适合? 人类公平的追求源于平等的需要,但公平并不是追求所有领域的平等。卢梭说虽然人生而平等,但人又生而不同。他说这种不同或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它是基于自然的,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是政治上的不平等,它起因于一种协议,这种协议是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大家所认可的。前一种自然不平等,无法选择,无所谓善恶或应该不应该;后一种社会不平等则是由人们选择的规则所造成的,是人为的,我们有理由评价导致平等与不平等结果的规则的正当与善恶。所以,只有社会的平等或不平等才涉及公平的问题。公共管理论文人的先天差异,无论差异有多大,都不涉及公平问题。 我们对平等的理解,也不能只限于“完全相同”。亚里士多德指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②。前一种平等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如果只把公平理解为这样的平等,即便是主张平等至上的阿瑟·奥肯(Arthur M.Okun)也认为“统一地对待人们不同的能力、兴趣、爱好,至少,按某些标准来衡量便不是公平的”②。后一种表达是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平的”,“公平就是某种比例,比例就是比值相等”。“不公平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公平在这里不是基于相同性给予同样的对待,而是基于差异性,“要求对相同的差别给予相同的待遇”。因此,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公平的,这要依对象不同而定。 对于受教育权而言,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完全平等的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对任何阶段、任何层次的教育都是如此。但教育权利的平等,只为每个人平等地获得教育机会提供了可能,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的公平性分配,中国文学论文因不同阶段教育的性质而不同。义务教育作为公共的国民教育,政府必须确保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一定程度和质量的教育,绝不允许有特权和差别。义务教育属于每个适龄儿童共享的教育机会,必须面向所有人,保持其绝对平等和均衡发展。 但对于非义务的高中教育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高中教育在没有达到普及的情况下,仍然是满足人的高层次发展需要,具有自由选择性。一个人是否接受高中教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即便接受高中教育,接受什么类型的高中教育,也是由个人的意愿和个人能力共同决定的,它体现了个人自由发展的理念,充分尊重个体的差异和个人奋斗的结果。因此,高中教育的公平不适合绝对的平等。高中阶段,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与类型,与个人的能力及其发展水平相匹配。这就是说,同等能力的受到同等的教育,,不同能力的受到不同的教育,使教育适合每个人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发展。麦金泰尔说得好:“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④。这对高中教育公平来说恰如其分。因此,高中教育公平就是恰切地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实现个体发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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