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层次理论对现代法律人性假设的启示
本文关键词:需要层次理论对现代法律人性假设的启示 出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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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助需要层次理论剖析人性可知: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差别地分布在每种基本需要中。一定时间内,人性总体倾向于仅呈现出"善"或"恶"的一面。"善"是人性的最终趋势。这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创制的法律不仅要能"弃恶",更要能"扬善"。微观层面,立法者可以"倾斜保护"为手段,以"实质正义"为目的,针对性设置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宏观层面,立法者应积极回应法律关系中可能彰显之人性"善"。立法者应从社会整体高度,合理判断当前社会关系之"优势需要",并注重以奖励性规范为基础设置法律结果。此外,需要层次理论视野下的法律人性假设对社会法和经济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Abstract]:By analyzing human nature with the help of the theory of hierarchy of needs, we can see that the "good" and "evil" in human nature are distributed differently in each basic need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he overall tendency of human nature is that it only presents "good" or "evil". "good" is the ultimate trend of human nature. This objectively requires that the law created by legislators should not only "discard evil", but also "promote good". Legislators can "tilt protection" as a means to "substantial justice" for the purpose of targeted behavior model and legal results. Macro level. The legislator should respond positively to the "good" of the human nature that may manifest i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The legislator should judge the "advantage need" of the current social relationship reasonably from the social whole height. In addition, the assumption of legal human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hierarchy theory provides a strong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law.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基金】: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2016MZXQ06) 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课题(CLS(2016)D145)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6XFX17)
【分类号】:D90-052
【正文快照】: 一、引言及文献述评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通过规范人们的外部性行为以发挥其功能。“人的外部性行为由人的性格结构、文化压力和人所处的直接情境或领域决定”。(马斯洛,2007年版)[1]法哲学语境下,人们的性格结构和动机组成构成了法律人性假设的逻辑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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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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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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