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7 11:13
本文选题:老幼废疾法律制度 切入点:宽宥 出处:《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摘要】:老幼废疾等弱势群体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这一群体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我国自从1949年建国以来,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我们的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相对滞后。在当前已经基本实现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下,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选择研究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为实证研究方法,即对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整理。本文的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经济、文化、思想背景下产生的。同样,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也有着自己特定的思想渊源。经过认真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先秦“明德慎罚”的民本思想。早在三皇五帝时期,统治者就已经具有了这种民本思想。《尚书》里关于舜帝的一些记载体现了上古统治者的恤刑思想和爱民思想。到西周时,更是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也是先秦“明德慎罚”思想的核心内容;二是儒家的“仁爱”思想。儒家思想对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可谓深远。孔子是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也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礼治思想、德治思想和人治思想,由于礼治思想和人治思想对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仅对孔子的德治思想予以论述。儒家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孟子,孟子的“仁政”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也非常深远,老幼废疾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值得人们同情,正如孟子所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统治者受这一思想的影响,自然会对老幼废疾产生矜恤之情;三是中国古代朴素的情理观念。纵观整个中国法律史,不论是法律制度方面还是法律思想方面抑或是司法审判方面,情理观念都像影子一样一直伴随着中国法律的成长、发展,之所以说情理观念像影子,是因为我们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出明确规定情理的内容,然而我们从历朝历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确实能感受到情理的存在,正如霍存福先生所讲:“法与情、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存在。”本文通过对“情”、“理”的分析以及一些古代案例的分析得出结论: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中国古代朴素的情理观念的影响。 第二部分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经过对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老幼废疾制度的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有一个清晰的脉络的,这一发展历程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第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这一时期的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相关规定较少,且内容比较简单、笼统;第二,发展阶段:秦汉时期。这一时期的老幼废疾法律制度较先秦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对老幼废疾犯罪的宽宥的规定较多,并且在对老幼废疾的救助方式上也具有多样性;第三,成熟阶段:唐代。唐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内容具体、明确且具有系统性,具体表现在唐律对残疾人类别作了明确的划分、唐代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为系统、唐代老幼废疾刑讯方面的宽宥以及唐代对老幼废疾的救助几个方面;第四,完善阶段:宋明清时期。由于唐律中对老幼废疾制度的规定达到了科学、完备的水平,唐之后的几个朝代在立法上大都继承了唐律中老幼废疾制度的内容,立法上并没有什么新意,只能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进行一些小修小补。 第三部分是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内容。纵观中国古代老幼废疾立法,发现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老幼废疾犯罪的宽宥制度。中国古代对老幼废疾犯罪是宽容的,首先,对老幼废疾犯罪的刑罚予以减免。其次,在刑讯及刑罚执行上予以优待。再次,以赎金或其他较轻刑罚代替老幼废疾原有刑罚;二是老幼废疾役税的减免制度。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老幼废疾役税的减免制度。在中国古代,“役”主要指力役、兵役和杂役,“税”主要指捐税。老幼废疾由于生理功能的缺陷,无力服役、纳税,故多数朝代都会对老幼废疾免除役税;三是老幼废疾的救助制度。在中国古代,对老幼废疾的救助方式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向老幼废疾发放生活必需品、法律强制近亲属抚养老幼废疾以及设置专门的机构收养老幼废疾无依者。 第四部分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评价。包括积极意义、局限性及对当今社会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包括重视人道,有利于犯罪的预防和罪犯的改造、使老幼废疾在生活上得到一定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包括老幼废疾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老幼废疾独立人格缺失、老幼废疾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宥,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启示。 笔者通过对历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包括先秦“明德慎罚”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爱”思想及中国古代朴素的情理观念。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成熟、完善四个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老幼废疾犯罪的宽宥制度、老幼废疾役税的减免制度、老幼废疾的救助制度三个方面。虽然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古代老幼废疾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它对于我国现行的老幼废疾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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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相自成;残疾人居养(上)——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一)[J];中国残疾人;2002年04期
2 相自成;残疾人居养(下)——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J];中国残疾人;2002年05期
3 相自成;残疾人蠲免(上)——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三)[J];中国残疾人;2002年06期
4 王春林;;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矜老恤幼原则[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本文编号:167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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