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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7 19:02

  本文选题:“把法律作为修辞” + 论辩前提 ; 参考:《山东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和规范“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论证”以及“杜绝司法的暗箱操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修辞学目前也是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如何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法律修辞?法律修辞学有哪些具体的修辞方法?法律修辞学与传统的法律方法论、法教义学存在哪些关联?法律修辞的运用是否必然会破坏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我国刚刚兴起的法律修辞学研究还未着手探究这些具体的问题,一般学者对法律修辞学的介绍和建构遵从的主要还是新修辞学的理论进路。新修辞学对听众认同、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强调和追求以及建构的论辩型式体系,凸显并使法律思维回归到了其原本的语境性、对话性和论辩性,但却导致了法律修辞学与法治、法教义学和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结构性冲突。与之不同的是,“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是陈金钊教授通过其一系列论著所建构的一种独特的、具有明显法教义学倾向的法律修辞学理论。“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主张,法律修辞要尽量根据法律自身的规范性要素说服听众,法律修辞的主要目的是法律论辩的合法性。法律修辞与法治不仅不存在矛盾,反而法律修辞是维护法律权威、克服法律的碎片化、建构法治思维和法律话语的“根本出路”。在具体的修辞方法上,该种理论主张,必须根据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学说、法律方法等构成的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律词语体系进行说服和论辩。法律修辞方法并不反对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衡量等传统法律方法,反而必须通过这些方法进行法律修辞。法律的权威和法学的教义学范式决定了,法律修辞学不能仅仅追求听众的可接受性和论辩的语境合理性,而且必须兼顾和融合法学的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法律修辞学需要尽量从法律体系本身寻找发现和建构论辩前提和修辞方法的规范性要素。因此,在我国当下法治改革的宏观语境下,“把法律作为修辞”具有独特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一方面,这种理论为研究如何进行法律修辞、建构法律修辞的具体方法以及法律修辞学的完整体系提出了极富洞见和启示意义的理论参照。它既能契合我国法治改革对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又能通过规范性的法律修辞方法引导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民众的司法参与、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论证。这种理论有助于法律修辞兼顾法教义学的立场和传统修辞学的修辞图式从而法律修辞学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这种理论是中国学者从自身的理论体系出发所自觉建构的一种法律修辞学理论,但它却与大陆法系主流的规范性法律修辞学理论颇为接近和契合。它可以促使法律修辞学从对修辞语境、论题性思维、听众理论以及法律可辩驳性的过度依赖中解脱出来,并将法律体系的规范性要素作为法律修辞的论据,从而有助于法官等既能实现对法律听众的说服,又能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是我国当下法律修辞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而不可回避的法律修辞学理论。在该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修辞学研究,可以略去一些不必要的理论争议,直接切入法律修辞学的核心问题,从而建构一种既能维护法治又能说服法律听众的完整的法律修辞学体系及其具体的法律修辞方法。但是,“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也难以摆脱它的理论缺陷:它对自身的理论构成和理论进路始终为进行充分的理论证成,其建构的法律修辞学体系和法律修辞方法也缺乏应有的完整性、精致性和清晰性;它没有遵循法律修辞学“修辞发明”和“修辞论证”的二分模式,导致其理论体系中的论辩前提和修辞方法缺乏明确的理论界分。虽然“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一直在反复强调要进行法律修辞的“谋篇布局”,但它却对如何进行法律修辞的“谋篇布局”语焉不详。本文在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进行理性证成、各种限度的分析以及体系性重构的基础上分别建构了法律修辞学的论辩前提理论、修辞方法、“布局”理论以及法律修辞的表达理论,并根据传统的法律方法规则、程序性法律论证规则和法律教义学理论将法律修辞方法转换成了更加精致和更具实用性的法律修辞规则。本文共包括七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交代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法律修辞学的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论述框架。第一章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缘起、基本构成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概述。“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缘于作者对我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现状的批判性反思,并且也与作者的“法治反对解释”、司法克制主义以及法律方法论观点存在着理论上的延续性和融贯性。“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中的法律修辞可以界分为作为法律话语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法律论辩的法律修辞。“法律作为修辞”的价值立场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修辞方法包括具体的修辞方法和修辞的“谋篇布局”。在我国当下法治改革的背景下,“把法律作为修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章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涵义、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证成,剖析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合理性。法律话语意义上的法律修辞可以根据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理论、分析修辞学和实质修辞学获得证成。法律论辩意义上的法律修辞可以根据实践修辞学、古典法律修辞学和新法律修辞学获得证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合法性立场可以根据实质法治观、德沃金的“整全性法律观”、麦考密克的法律修辞学以及法教义学获得证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具体修辞方法可以从佩雷尔曼、Wolfgang Gast、 Fritjof Haft等人的法律修辞学理论以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寻找到相应的理论共鸣和支持。“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之所以主张“谋篇布局”,可能的原因和理由在于:.寻求论辩参与人的理解和认同;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的实质交错;法律论辩的相干性以及论辩前提的开放性和可辩驳性。第三章分析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瑕疵或未完全性。尽管“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观点和核心构成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但是在具体的建构进路和论证上还存在某些瑕疵:对法律修辞的界定经常游弋在“法律话语”和“法律论辩”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理论脉络和理论体系;对合法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无法彻底消除这些价值立场的潜在冲突;所建构的各种法律修辞方法尽管可以构成法律修辞的图式,但却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法律修辞方法或法律修辞图式;其主张的“谋篇布局”虽也能归入修辞布局的范畴,但它并非修辞布局的完整形态,而是一种残缺的并具有内在缺陷的布局理论。第四章根据前言的法律修辞学理论对“把法律作为修辞”进行了整体重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重够,因为,一方面,法律修辞学的理论要素蕴含了对法教义学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方法论和法教义学对法律修辞学的构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意义。作为重构的前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概念及其价值立场需要进行重新界定。根据“修辞发明”和“修辞论证”的二分,在“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修辞方法的基础上分别重构了法律修辞的论辩前提理论、修辞方法体系、修辞“布局”理论以及法律修辞学的“表达”理论。第五章为了修补和完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修辞方法,建构了法律修辞规则体系。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既要遵守传统的法律方法规则,也要满足法律论辩的程序规则以及法教义学的规范性要求。为了保证修辞者根据法律要素进行论辩,约束论辩各方的修辞行为,法律修辞方法需被转化为或重构为各种法律修辞规则。法律修辞规则具有特定的内涵、价值和功能。它不但可以为法律修辞学确立相应的法学范式,促成法治的要求在法律论辩中动态地实现,而且有助于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的兼容,促成论辩双方更迅速地达成共识。法律修辞规则的构造需要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三种原则。法律修辞规则的体系由基于规则的修辞规则、基于规则外要素的修辞规则和基于推论的修辞规则这三种修辞规则共同组成。第六章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例展示了重构后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具体应用,即判决书修辞。判决书修辞的主要步骤分为开题、论证和布局。开题需要围绕个案的法律争议点,结合论题学和决疑术的问题性思维与法教义学的体系性思维寻找、筛选和建构论辩前提。判决书修辞的论证需要特定法律修辞规则的指引适用法律修辞方法。为实现最佳的说服效果,判决书在说理中还需要根据个案的修辞语境、听众的反应选取适当的修辞布局。只有遵从法律修辞的论辩前提理论,依照法律修辞规则以及修辞“布局”的指引,才能避免法律修辞中的任性和恣意,实现说服听众和法治权威或法教义学的完美融合。
[Abstract]:The legal rhetoric is one of the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legal rhetoric and legal rhetoric . The legal rhetoric is not opposed to the us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 legal reasoning , value measurement and other traditional legal methods . On the other hand , the theory of rhetoric is a kind of legal rhetoric theory which is an important and unavoidable theory in the study of legal rhetoric .
This paper gives an overview of the theory of legal rhetoric and it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form of the rule of law , the theory of rhetoric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legal rhetoric . To seek the understanding and identity of the participants ;
The essence of systemic thinking and the question - oriented thinking are staggered ;
Chapter Three analyzes the flaws or completeness of the theory of " taking the law as the rhetoric " theory . Although the view and the core structure of " taking the law as the rhetoric " theory can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theory evidence , there are some flaws in the concrete construction approach and argument : the definition of the legal rhetoric is often between the " legal discourse " and " the legal debate " , and there is no clear theoretical and theoretical system ;
The definition of legality , acceptability and rationality has some ambiguity and cannot completely eliminate the potential conflicts of these values .
Although various legal rhetoric methods can constitute the schema of legal rhetoric , it is difficult to translate into a real legal rhetoric method or a legal rhetoric pattern ;
On the one hand , the theory of legal rhetoric can be translated into or reconstructed into various legal rhetoric rules .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rhetoric of the legal rhetoric has a specific meaning , value and function , it can not only establish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paradigm for the legal rhetoric , but also help the system thinking and the theory of legal rhetoric to be translated into various legal rhetoric rules .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0-0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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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6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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