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0 16:46
【摘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腐败条款在制定伊始就具有域外性,经过1998年修订和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的解释,FCPA表现出了宽泛的域外管辖权。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FCPA的域外适构成文化帝国主义,II.干涉他国U权。FCPA规范的是行贿外W公职人员犯罪,该犯罪行为的特性赋予FCPA域外管辖权必要性和合理性。从美国立法、司法、执法和国际法四个角度分析FCPA域外管辖权的合现性和正当性,美国国会赋予FCPA以域外管辖权的权力来源为外岡商务条款与必要和适当条款,而管辖站础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效果原则,但是域外管辖权受美国宪法结构化限制和」卜:当程序限制,同吋受到国际法下礼让原则和合理性规则的限制。比较实践屮的FCPA域外管辖权与以上种种限制,FCPA的域外管辖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从美国立法、司法、执法及其涉案公司层面限制FCPA的域外管辖权。
本文编号:238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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