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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

发布时间:2019-05-29 19:51
【摘要】: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因现代性引发的“不安”,使得信任缺失蔓延到世界各个角落、各个领域而成为全球性课题。在我国,除社会信任危机外,法律信任缺失已成为制约法治建设进程的关键因素。这反映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悖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法律被公众信任而具有神圣权威,以期建立良好法治秩序;但现实中,法律既无权威、也不被信任。民众不信法、不守法、对抗法律现象严重,执法者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并非个案。此外,法律信任尚未引起我国学界高度关注,还没有从理论上对其做出有力回应,而若缺乏充分理论阐释,必然无法为法律信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如何建构法律信任既是我国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课题。本文是对法律信任建构问题的一个全面阐释。这种阐述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的法律信任应当如何建构”这一主题而展开。围绕这一主题,遵循人类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和内在逻辑,我们需要从理论上依次对“什么是法律信任”、“法律信任的建构机制是什么”、“为什么要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律信任、“应该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律信任”等问题做出回答。这些问题的依次递进,构成了本论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阐释,体现了论文论证的内在逻辑理路。在上述诸问题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是对法律信任建构机制的揭示,因为只有洞悉法律信任的建构机制,才能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寻找到切实可行的行动方向和有效路径,避免陷入南辕北辙的泥淖。论文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从静态和平面层面全面阐述了法律信任的内涵。与学者们从“社会行为”、“社会行动”和“关系系统”角度理解法律信任不同,本文将法律信任界定为人的一种社会心理和行为倾向,是特定环境下“法律人”与法律制度间直接或间接互动关系的心理折射,也是一种内蕴不信任的信任形态。此外,法律信任还是一个有着自身主体结构、对象结构和环境结构的系统。作为一种微观心理的法律信任的建构,既与个体心理相关,又与宏观结构相联。论文还提出了法律信任的主体、对象、契合于法律信任的需求和预期、法律信任的表达这一法律信任的分析框架。对法律信任内涵的把握,是为了从动态视角更好地回答怎么建构法律信任,即揭示法律信任建构的机制基础。由于法律信任既是一种过程性信任,也是一种内含不信任的信任形态。因此,对法律信任生成机制的揭示,应立足于法律的动态运行过程、结合法律信任的结构要素进行考察。论文在综合信任生成的认知发生、理性选择、制度塑造和文化培育机制基础上,提出了法律信任建构的过程契合机制这一综合解释模式。法律信任建构的过程契合机制,是指在法律运行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过程中,通过法律输入(利益表达)、输入的转换(法律的制定)、法律输出(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和法律输出结果及结果反馈等环节,使信任主体的信任心理得以在与信任客体、环境结构的交往互动中生成,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信任生成与法律运行过程的内在契合。此外,从对信任理解的双因素观出发,论文还阐述了现代法律信任形态中蕴含的法律信任建构的制度化不信任机制。从两个方面揭示出法律信任建构的普遍性逻辑。学术研究固然应关注“形而上”,探索事物的普遍规律,但更应立足现实,揭示事物之实践逻辑。对法律信任生成机制的揭示,是为了更好地回到中国现实,对“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律信任”这一主题做出理论上的回应。而要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对当代中国何以需要推进法律信任的建构作出考察,论文聚焦于法律信任形态的历史流变进程,从宏观历史视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视角阐述了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历史必然性,进而立足当代中国现实,指出,转型期我国法律信任的缺失,其根源在于法律信任的结构要素未能得到优化,缺乏推动法律信任建构的有效机制,从而揭示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现实应然性,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对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动力因素做出了理论上的回答。至此,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目光锁定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视野,揭橥“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究竟该如何建构”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为此,本文以前文的论述为立论基础,一是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和法律信任建构的过程契合机制理论,立足法律运行的动态过程,从主体、对象和环境结构优化三个维度对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如何建构进行了深入阐释;二是立足法律信任理解上的双因素观,提出了健全制度化不信任机制以建构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初步构想;三是立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提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其突破点,在于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其生长点,在于推动公民法治参与进程;其关键点,在于提升法治指数和法治水平;其落脚点,则在于促进法律人法律信任心理的生成。最终在人与法的互动中建立起人对法律的信任和法律居间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论文对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研究,在以下方面有一定特色和创新:一是对法律信任建构机制的研究,既在整合信任的认知发生、理性选择、文化培育和制度塑造机制基础上,提出了法律信任建构的过程契合机制这一综合解释模式,又从法律信任理解的双因素观出发,提出了法律信任建构的制度化不信任机制,揭示了法律信任关系建构的普遍性逻辑;二是对法律信任结构要素、建构机制、传统和现代形态、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路径的研究,凸显了法律信任的静态结构、动态机制、立体形态、综合建构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全景式地把握法律信任;三是对法律信任建构的历史和现实背景的揭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结构功能主义进路、制度化不信任机制、着力点等问题的阐释,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四是较好地运用了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法律信任结构和法律信任心理的研究,体现了宏微观分析的统一;对法律信任形态转型和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的研究,体现了历时性和共时性分析的统一;对法律信任结构和功能、法律信任建构机制、法律信任形态转型和当代中国法律信任建构路径的研究,体现了静态和动态分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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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0


本文编号:248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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