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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例研究(1912-1928)

发布时间:2020-04-12 11:33
【摘要】:1912年到1948年的37年之间,社会在民国政府的统治下,处在一种从未停息的结构动荡之中,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能够整合中华大地丰富的资源的力量。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在清末时期踉跄起步,清末时期单纯效仿欧美,到后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在1912年到1928年的十七年间,社会在北洋军阀的统治下剧烈的动荡,同时伴随着社会动荡,新政权下的司法体制也发生着变革,政府相继颁布各种法典施行,层出不穷的法律对社会产生很多的困扰,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个时期自应拨乱反正,以其权威性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的实践。在民初时期,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行使法律职权一种特殊的方式,有着极为重要的功能:一、树立了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统一行使法令的权威;二、在民初时期确立法源;三、有助于帮助形成法规则;四、切实的践行法原则。本文着重关注了民初时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例的梳理,探索法律解释对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本文的写作从整体上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民国初期立法上民事诉讼法的缺失,法律实践过程中司法官素质的缺乏,否使得解释例的产生有了必要性。在1913年之前,大理院与司法部之间就做出法律解释的主体曾发生过“部院之争”。第二部分,对解释例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典或带有民事诉讼法色彩的章程进行解释,从而较为详细的了解民初时期指导社会诉讼法体制运行的法典。第三部分,解释例是民初时期所特有的一种法律解释形式,本章重点介绍了其出现的含义以及大理院面对各地呈请的解释问题中,解释例的产生,以及解释例产生的具体运作方式。第四部分,解释例作为大理院进行法律解释的一种手段,解释过程中必然遵循一定的解释原则,通过对其解释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进行概括,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解释例的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大理院做出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本章通过对涉及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例进行梳理,概括总结出其中的解释方法。第六部分,民事诉讼法解释例中,管辖问题在对历史材料的梳理中显得格外突出,管辖包括了审级管辖,事物管辖,土地管辖,合意管辖,指定管辖等。且在地域上,由于处在民国的特殊时期,使得在呈请大理院解释的地域上,会出现较为明显的集中现象,通过对其原因的探究解释这一现象。第七部分,解释例的出现时民初时期面对实际社会需要时,大理院所做出的缓和矛盾的处理方法,但从发布解释例,到最终指导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用,其中所产生的经验及教训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完备的“六法体系”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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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少s,

本文编号:262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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