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解释体制法理探析
发布时间:2020-07-05 18:03
【摘要】: 法律解释是当代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是法律实践的核心环节,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它是司法权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解释。围绕着法律解释,萨维尼、德沃金等西方法学家们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和激烈的争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进行广泛地了介绍和研究。两大法系对法律解释的态度不同,却趋于一致,英美法系自始承认“法官造法”,认为法官天然具有法律解释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经历了从坚决否认法官有法律解释权,到逐渐承认重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的历史,两大法系均最终承认了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法治程度不断提高,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对其也越来越关注,纷纷著书立说。 我国正处于法律解释体制混乱时期,宪法规定只有立法者才有权解释法律,而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者有权解释法律却鲜有立法解释出台。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大量的存在,指导着法院的日常工作,它是否合法是学者们热烈讨论的焦点。作为执法者,行政机关也享有法律的解释权。那么,司法者到底是否有权进行法律解释?当法律与法律解释发生冲突时,司法者应该如何取舍?执法者是否应该具有法律解释权?这些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如不加以妥善解决,统一认识,必然对法律的贯彻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混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即司法解释的合法地位及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展开讨论;第二部分是法律解释的法理释义,归纳分析了法律解释的涵义、特性、功能、与司法权的关系及任务,从法理角度肯定法律解释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法律解释的比较研究,采取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到对我国有益的启示,肯定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第四部分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解释体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缺陷,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解释体制进行设想,首先对法律解释权进行重新配置,取消立法解释,确立司法解释的中心地位,其次提升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最后限制行政解释,更好的发挥法律解释的功效,完善创新我国法律解释体系,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742953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0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文浩;越权刑法司法解释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4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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