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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法社会学之行为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0-09-07 08:53
   布莱克首倡“纯粹(法律)社会学”,主张“行为方法论”,即将社会生活作为本体,对其在社会空间中的运行予以量化和样式化、几何化,形成可检测性理论命题的社会学方法。“行为方法论”以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为范型,以社会空间的设计为桥梁,以自然的社会生活为本体。 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遭遇到许多批评和赞扬。本文主要从法律社会学不可以忽视人之行动的立足点出发,分析和质疑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的设计,分别针对方法论的知识论/本体论基础、对于法律现象的定义处理、法律的量化和样式化以及社会空间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布莱克的“行为方法论”追求具有可检测性、一般性、有效性、简明性和原创性的科学理论性质的社会理论,将社会生活看成是自成一体的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空间的策略,研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在社会空间中的运行规律。第二部分论述,布莱克将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区别于其他人类学和社会学概念,区别于罗斯、庞德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界定。但是这种定义本身无法达到科学的普适性要求,同时因为忽略规则在法律运行的地位,致使许多法律现象被忽略,重要的理论论题被排除。第三部分论述,在量化标准的确立和样式化都存在可能需要参照行动者心理的必要。第四部分论述,社会空间的建构过程中,一方面其解释模式无法给我们解释为什么法律如此运行的答案,另一方面,其量化建构过程需要对行动者的行动意义进行理解。据此认为,分析法律现象,规则、行动者的存在是不可以忽略,行为方法论本身并不足以向我们提供理解不同文明体之法律生活的恰当的分析工具。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8
【中图分类】:D90-0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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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凌慧艳;试析布莱克冲突的社会空间结构理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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