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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20-09-11 13:28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录囚制度可谓源远流长,这几种制度在目的和任务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创建于清代的秋审制度直接承袭于明代的朝审,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最发达的死刑复核制度,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它是在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死刑监候案件的复审。也就是说,秋审制度渊源于古代的会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录囚制度,吸收了这三种制度的精髓。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官员党崇雅建议朝廷采纳朝审和秋审制度。顺治十年(1653年),清政府恢复了京师朝审,顺治十五年(1658年)定各省秋审,至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朝的秋审制度正式建立了起来。从此,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就固定了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朝解体,长达二百多年。秋审制度产生于清代初期,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原因,这就是:自清入关前满族统治者就有着“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入关后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为巩固自己还不太稳定的统治,不得不笼络汉族地主阶级,轻徭薄赋,慎刑慎杀。秋审也是在中国古代“慎刑”思想和“秋冬行刑”思想的基础上,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秋审制度程序严格,包括地方秋审和中央秋审。秋审作为刑狱重典,皇帝极为重视,每年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当巨大,并且动用的人力、准备的时间都有规定。秋审的内容也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秋审程序就结束了。可矜、留养的大多免死减等或责放。缓决案犯仍然监押,等待明年再次秋审决定命运。朝审是对京师死刑在押监候死囚的审录,它与秋审在程序上与内容上很类似。秋审制度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特征为“慎刑”,另外还有集权性、附属性、严格程序性等特征。秋审制度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司法与行政不分,形式性,效率低,不稳定性,秋审实质上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是秋审在清朝中后期遭到了严重破坏,是其最大的缺陷。秋审在当时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有利于皇权的集中,有利于整顿吏治,有利于统治者了解司法状况,体现了他们的“仁政”思想,为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研究秋审制度的意义不仅是在清代历史和清代法律的基础上了解秋审制度本身,而且要从中了解清朝整体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继承中国古代优秀的司法审判思想。我们要吸收秋审制度的精华,比如慎刑、开放性等,剔除其糟粕,比如司法不独立,低效率,司法过程缺乏真正的监督等,为我国的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8
【中图分类】:D92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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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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