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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命案初检中的仵作

发布时间:2020-09-15 18:31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命案初检在传统司法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在清代命案初检制度中,我们会发现初检并非只是“检验尸伤”,还需对于场地环境等因素进行勘查,尽可能地去还原案情真相。与此同时,清代实行审验合一的制度,审官即验官,初次检验的完成也基本等同于事实审部分的完成。可以说,清代命案的初检制度,实则就是命案审理的关键之所在。命案初检之重要性,决定了传统的命案检验理应由检验官吏主导的,各朝律法也在反复强调检验官吏的“亲往亲验”。但检验工作又脏又累,需要大量与检验相关的知识和实践,这对于只熟读四书五经的州县官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所以,清代命案的初检实践中,一般是由仵作实际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依照传统王朝对命案的重视程度,仵作无疑应是衙门中最重要的角色,甚至可以说他的重要性应高于今天的法医,但事实上他们一直都只是士大夫眼中的“贱役”。这点于仵作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一方面,要求他们应该具备的专业技能与素养;另一方面,却不给其丰厚的薪资以及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样两难的境地,直接导致仵作在命案初检的实践中,利用实际检验之职能,收受贿赂、违规操作,左右案件的初检结果,甚至决定了整个命案审理的具体走向,滋生冤抑。
【学位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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