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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4-04 12:11

  本文关键词: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纠纷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微博迅速发展,影响力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众用微博来参与当前社会热点事件和焦点新闻,甚至成为许多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微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体的名誉权保护带来了挑战和冲击。近几年来,微博名誉侵权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由于微博只是一个交流平台,它并没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微博本身并不能限制侵权现象的出现,鉴于此,加强对微博名誉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是迫在眉睫的。虽然微博所处的互联网环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并不代表它没有法律的边界。本文选取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侵权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借助于关于名誉权侵权相关理论分析和相关立法,具体讨论案件。文章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整个案情法院审理结果做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对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几个主要的争议点展开讨论。文章对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北京大学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通过当前理论界对名誉权特征的分析,进而引出北京大学名誉权是否存在的讨论;微博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具体分析。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微博名誉侵权之所以频繁是由于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冲突,没有清晰的界限,特别是对公众人物和社会组织团体影响更大,由此对我过目前法人名誉权和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的权利相冲突进行探讨。随着微博近年的迅速发展,法人名誉权与网络舆论监督权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只有把握冲突的表象和原因,才能更好地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我们现在正处于交流传播飞速发展的新时代,微博名誉侵权是很难避免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滞后性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更应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这也是本案例研究意义所在。
【关键词】:微博 法人名誉权 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 言论自由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绪论9-12
  • 1.1 选题背景9-10
  • 1.2 文献综述10-11
  • 1.3 实践意义11-12
  • 第2章 基本案情12-17
  • 2.1 案情介绍12
  • 2.2 判决结果及理由12-14
  • 2.3 争议焦点14-17
  • 2.3.1 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原告,是否享有名誉权14-15
  • 2.3.2 邹恒甫的涉诉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15
  • 2.3.3 邹恒甫是否属于行使监督批评权从而构成免责事由15-17
  • 第3章 案件焦点评析17-32
  • 3.1 北京大学适格原告资格的分析17-22
  • 3.1.1 北京大学是否是适格原告17-19
  • 3.1.2 北京大学是否享有名誉权19-22
  • 3.2 邹恒甫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分析22-27
  • 3.2.1 实施了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23-24
  • 3.2.2 造成了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24-25
  • 3.2.3 侵权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5-26
  • 3.2.4 侵权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26-27
  • 3.3 邹恒甫发布涉诉言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批评监督权27-32
  • 3.3.1 微博名誉侵权的免责事由27-28
  • 3.3.2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28-29
  • 3.3.3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权利冲突29-32
  • 结论32-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本文关键词: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纠纷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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