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之际“私铸钱”罪名法定化过程探究
发布时间:2021-11-27 08:50
西汉至魏晋南北朝期间"私铸钱"曾经有过数次合法存在阶段,当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赖私铸钱调整货币政策时,便以诏令的方式鼓励私铸钱大行其道;当私铸钱泛滥影响经济秩序及破坏币制时,国家会收回铸币权并以"盗铸"罪予以严惩。私铸常常处在合法与不法两极变动关系之中。唐代以系统性立法对私铸钱确立了法定罪名,唐律与唐格都将其定义为严重犯罪,通过立法固定了私铸钱的本质属性。
【文章来源】:宁夏社会科学.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汉代“民铸”与“盗铸”罪的出现与反复
(一)汉高祖“更令民铸钱”
(二)“民铸”时期的“铸伪钱”
(三)“盗铸”罪的反复
(四)《钱律》与“盗铸钱令”
二、南北朝至隋初“私铸钱”禁令的变动
三、唐代“私铸钱”罪名的法定化
本文编号:3521941
【文章来源】:宁夏社会科学.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汉代“民铸”与“盗铸”罪的出现与反复
(一)汉高祖“更令民铸钱”
(二)“民铸”时期的“铸伪钱”
(三)“盗铸”罪的反复
(四)《钱律》与“盗铸钱令”
二、南北朝至隋初“私铸钱”禁令的变动
三、唐代“私铸钱”罪名的法定化
本文编号:352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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