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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命令抑或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30 00:21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作为应用在污染防治领域的一项措施,具有深厚的实在法基础。可透过法律规范对其性质进行追问,存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命令两种不同认识。实践中适用是依照行政命令方式,但依该性质会引起环保部门在裁量时存在能力不足以及权力滥用的风险,而且保障力不足容易导致企业不执行命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即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同时作为处罚也能克服行政命令下实践适用存在的问题;提高环境法律实施效益。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法下性质追问
    (一)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定性
    (二)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行政命令定性
二、实践适用缺陷
    (一) 行政命令式下执法裁量的风险
        1. 环保部门能力不足的执法效率风险
        2. 过宽泛的裁量滋生权力滥用风险
    (二) 企业执行命令的风险
        1. 行政命令执行上的天然不足
        2. 并不奏效的执行保障措施
三、行政处罚论证
    (一) 行政处罚本质的相符性
    (二) 避开行政命令下实施困境
        1. 可接受的裁量权风险
        2. 强制执行有效保障处罚落实
    (三) 提高法律的威慑效益
        1. 环境监管改革的需求
        2. 行政处罚实施现状及目的
        3. 处罚成本扭转排污行为



本文编号:402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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