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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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要建立法官员额制,但十多年后的今天,各地的司法实践并没有较大改善,法官“不办案”、“案多人少”、法院“行政化”等问题反而愈演愈劣。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迈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要全面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并将员额制改革并将放在“四五改革纲要”的突出位置。法官员额制不是单纯的法官员额“加减法”,还具体包括:一、法官的入额制度。即哪些法官才能入额;制度是否违反《法官法》。二、非入额法官的分流制度。即如何保障非入额法官的权益;如何将他们妥善安置。三、法官选任制度。即要明确法官选任的标准、机构、程序。四、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即为法官提供完善的职业保障。五、法官惩戒制度。即督促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员额制的再次提出,有其现实原因:一、法院“行政化”弱化了法官的独立: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的混乱;对法官的晋升与激励也造成消极影响。二、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法官选任门槛较低;法官岗前培训与实践经验的或缺。三、法官职业化水平不高。法院运作所需的人财物资源依然不独立:法官提前内退不合理;法官职业道德缺失。四、法官的“忙闲不均”现象严重。“案多人少”问题在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异常严重。五、法官的“业外负担”较重。法官肩负着大量的与审判业务没有关联,或者本应由法官助理处理的业外事务。实行法官员额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它是实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利于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但是员额制的建立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些风险因素我们必须予以重视:由谁来确定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青年法官资历浅,没有话语权,而青年法官才是我国的审判主力。如何避免法院在推行员额制过程中“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将青年法官就地转为法官助理。如果仓促推行,要么会导致法院人心不稳,加剧青年法官流失;要么会导致员额制改革流于形式,依然不能改变当前“身兼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案”的现状。如何有序推进法官员额制的建立,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一、合理确定法官员额,而且法官员额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以及民商事审判庭的员额可以多一些。二、完善法官选任制度。明确法官入额标准;扩大招录范围;改革任免制度;建立遴选程序;实行末位淘汰制。三、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坚持“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改革;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制度。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助理优厚的待遇与广阔的职业前景,将他们留在法院以待续用。五、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机构的主体地位;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完善惩戒措施;重构惩戒程序。
【关键词】:员额制 选任 入额 法官助理 风险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8-10
- Abstract10-12
- 引言12-15
- 一、法官员额制的基本内容15-21
- (一) 入额制度15-16
- (二) 非入额法官的分流制度16-17
- (三) 选任制度17-18
- (四) 职业保障制度18-19
- (五) 惩戒制度19-21
- 二、我国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原因分析21-29
- (一) 法院“行政化”严重阻碍法官的独立21-22
- (二) 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22-24
- (三) 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不高24-25
- (四) 法官的忙闲不均现象严重25-27
- (五) 法官的“业外负担”较重27-29
- 三、建立法官员额制的现实意义29-32
- (一) 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然选择29-30
- (二) 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30
- (三) 有助于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30-32
- 四、员额制改革所要面临的风险32-35
- 五、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构想35-40
- (一) 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35-36
- (二)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36-37
- (三) 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37-38
- (四) 完善法官助理制度38-39
- (五) 完善法官惩戒制度39-40
- 结语40-41
- 参考文献41-43
- 致谢43-44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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