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8 20:12
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又设专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尽管如此,这一制度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其一,仅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时享有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请求审查权,而同样处于权利待救济状态的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无权在原告未提出审查请求时,提出该请求。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诉讼权利缺失,其在整个审查程序中的参与度过低,不利于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以及制定机关自身的正当权利;其三,现行一并审查制度中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认定方式法律约束力有待加强;其四,人民法院审查后的司法建议权和备案制度,其监督力度和效果同样存在上升空间。针对上述问题,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可作出四点改进。其一,将行政诉讼第三人纳入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范畴,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二,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与行政诉讼被告不同一时,制定机关可以行政诉讼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保障一并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要素
(一)一并审查程序中请求审查的权利主体
(二)一并审查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一并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
(四)一并审查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并审查请求权主体未包括第三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诉讼权利缺失
(三)一并审查后的认定方式对审查法院的约束力有限
(四)一并审查后司法建议的法律效果不确定
三、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尚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一并审查制度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意识不足
(二)一并审查制度对文件制定机关参加诉讼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一并审查制度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四)司法谦抑性对一并审查制度的影响过度
四、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赋予行政诉讼第三人一并审查请求权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行政诉讼地位
(三)采用更具约束力度的一并审查认定方式
(四)强化一并审查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法律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J]. 黄学贤. 法学论坛. 2020(03)
[2]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实证分析——以94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 江国华,易清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5)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梳理、评析及改进[J]. 袁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5)
[4]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识别基准——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中心[J]. 周乐军,周佑勇. 江苏社会科学. 2019(04)
[5]通向全面审查之路——德国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J]. 李勇. 德国研究. 2019(01)
[6]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造——解读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带来的变革[J]. 李稷民. 学习与探索. 2019(01)
[7]《行诉解释》之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J]. 王敬波. 中国审判. 2018 (07)
[8]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J]. 李成. 法学家. 2018(02)
[9]从全国首案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J]. 王春业.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2)
[1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 陈运生.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2)
本文编号:3024469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要素
(一)一并审查程序中请求审查的权利主体
(二)一并审查案件的管辖法院
(三)一并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
(四)一并审查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二、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并审查请求权主体未包括第三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诉讼权利缺失
(三)一并审查后的认定方式对审查法院的约束力有限
(四)一并审查后司法建议的法律效果不确定
三、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尚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一并审查制度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意识不足
(二)一并审查制度对文件制定机关参加诉讼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一并审查制度功能定位存在偏差
(四)司法谦抑性对一并审查制度的影响过度
四、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赋予行政诉讼第三人一并审查请求权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行政诉讼地位
(三)采用更具约束力度的一并审查认定方式
(四)强化一并审查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法律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J]. 黄学贤. 法学论坛. 2020(03)
[2]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实证分析——以94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 江国华,易清清.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5)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梳理、评析及改进[J]. 袁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5)
[4]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识别基准——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中心[J]. 周乐军,周佑勇. 江苏社会科学. 2019(04)
[5]通向全面审查之路——德国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J]. 李勇. 德国研究. 2019(01)
[6]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造——解读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带来的变革[J]. 李稷民. 学习与探索. 2019(01)
[7]《行诉解释》之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J]. 王敬波. 中国审判. 2018 (07)
[8]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进路的司法建构[J]. 李成. 法学家. 2018(02)
[9]从全国首案看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J]. 王春业.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2)
[10]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J]. 陈运生.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2)
本文编号:302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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