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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7-23 05:51
  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总体上是由考核方式向考试方式的转变。2001年,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此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这里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统一的准入门槛。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保留并修订了关于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内容,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褒贬不一。赞成者认为这是适应我国法律服务现状的客观需要,值得肯定;反对者则认为律师资格授予的“双轨制”有损于律师资格授予制度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是历史的倒退,应当废除。本文回顾了我国律师资格授予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分析我国建立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入手,通过分析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力求探寻该制度构建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并分析设置具体规则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一、我国律师资格授予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 1980 年至1986 年,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二) 1986 年至2000 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而授予律师资格
    (三) 2001 年至今,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主,“特许”为辅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
二、特许律师执业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 司法考试制度的弊端
    (二) 建立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对比分析
    (一) 实行考核或审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国家
    (二) 实行以统一考试制度为主,考核制度为辅授予律师资格的国家
        1. 日本
        2. 德国
        3. 法国
        4. 意大利
    (三) 美国的情况
    (四) MDP 现象的启示
四、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构建理念和原则
五、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构建的具体问题
    (一) 对相关概念的准确和限制的界定
    (二) 对于“紧缺领域”的确定规则
    (三) 申请人资格的条件规定
    (四) 考核专家组的设置
    (五) 审查、考核程序性规定
    (六) 不得授予特许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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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J]. 王进喜.  西部法学评论. 2008(04)
[3]中美律师行业的六大差异[J]. 吕冰心.  法人杂志. 2007(10)
[4]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官优选制度及其启示[J]. 高一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2)
[5]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J]. 高一飞.  学习月刊. 2005(12)
[6]法律职业主义[J]. 李学尧.  法学研究. 2005(06)
[7]分化的律师业与职业主义的建构[J]. 刘思达.  中外法学. 2005(04)
[8]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 潘剑锋.  法学评论. 2003(02)
[9]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J]. 杜国兴.  法学家. 2002(05)
[10]中国与新加坡律师制度之比较[J]. 谢冬慧.  河北法学. 2000(06)



本文编号:329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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